《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正式发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的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提升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一体化管理水平,营造“失信者处处受制,守信者处处受益”的区域信用发展环境。近日,长三角“一市三省”信用及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以“信息共享、监管共为、规制共建”为基本合作原则,明确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以“一市三省”区域内列入环保信用评价的排污企业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为主体,逐步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最终实现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全覆盖。
《备忘录》通过制定统一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建立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大环保信用典型案例宣传等合作内容,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备忘录》同步发布《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明确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符合以上情形的将被列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一市三省”相关部门实现严重失信名单区域互认,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在行政审批、综合监管、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市场合作等方面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同时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供稿: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处
编辑:乔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