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
沪环规〔2021〕7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管理实际,我局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名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行业及项目(仅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审批和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行业及项目,可以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简化和优化措施。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重点行业名录
(2021年版)
一、石化、医药、化纤行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研发中试;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医药制造业(仅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含研发中试);化学纤维制造业。
二、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压延加工除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外)。
三、环境基础设施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仅指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船加工处理);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的除外);生物质能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煤气生产);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仅指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且不排放一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处理项目除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仅指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填埋、焚烧方式处置的);公共设施管理业(仅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粪便处置工程)。
四、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
新建铁路枢纽;新建、迁建机场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原油、成品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除外);危险品仓储(加油站的油库,加气站的气库除外)。
五、海洋工程
围填海及海上堤坝等对海洋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六、核与辐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退役;使用I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退役;使用I、II、III类放射源;新建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七、其他
(一)涉及以下工艺的项目
1. 涉及排放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2. 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3.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溶剂型胶粘剂或溶剂油墨10吨①及以上的项目。
4. 有酸洗或使用有机溶剂的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5. 轮胎制造以及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6.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业。
7. 有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制造。
8. 发酵类②或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含研发中试)。
9. 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纺织业。
10. 有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和洗水工艺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有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有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
11. 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12. 有提炼工艺的(仅醇提、水提的除外)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
13. 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14. 铅蓄电池制造。
15.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16. 造船、拆船、修船厂。
17. 半导体材料制造。
18. 电子化工材料制造。
19.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生产;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酒的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造板制造。
八、位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九、列入国家及本市高耗能、高排放清单的建设项目
注:
①对使用量的界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②发酵类的定义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王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