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创新监测监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环综〔2022〕70号),不断创新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有力有序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更好统筹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结合市区两级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白名单”的陆续出台,现就进一步创新监测监管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沪环执法〔2022〕 69号)要求,在复工复产前对包括在线监测设备在内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评估检查,做到在线监测设备与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在符合防疫规定的前提下,可与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协商,按照《推进关键岗位“点式复工”工作方案》(沪肺炎防控办〔2022〕 556号)要求,将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纳入点式复工范围;不具备条件的,应将本单位环保人员纳入点式复工范围,由社会监测机构通过视频等方式,指导企业环保人员对在线监测设备开展基础运维工作,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应规范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选择已复工复产的社会监测机构,在其指导下进行采样,由社会监测机构开展来样分析。
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及自行监测开展确有困难的企业,应提前向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报告,并承诺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二切实履行委托监测、运维合同的约定义务
社会监测机构应配合企业需求,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满足复工复产要求的社会监测机构,与复工复产重点排污企业已签订合同的,可按程序向所在区申请复工复产。
开展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如所服务企业有点式复工需求的,应尽快做好点式复工的相关申请,并做好人员、试剂、耗材等准备工作;企业不具备点式复工条件的,应在企业复产前,通过视频等方式,指导企业环保人员对在线监测设备开展基础运维工作,判断设备状态,通过快递等方式提供试剂、耗材,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确因封控等原因无法保障试剂、耗材提供的,应协助企业确定需补充试剂、耗材的种类和数量,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协调。
开展检测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应梳理可开展来样检测的项目,确认可上门取样的范围,通过视频等方式为企业自行采样提供技术指导。
市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园区管委会等应加强与所在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等机构的信息交流,动态掌握辖区内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白名单"的变化情况,做到分类帮扶指导的全覆盖。
对已复工但尚未复产的企业,监管部门应主动与企业进行对接,指导其在复产前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调试运行,切实防止复产期各类污染物的超标和无组织排放。
对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状况加强分类帮扶指导。
(一) 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设备正常运行的企业。在企业审核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除超标数据审核外,还应根据《2022 年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沪环监测〔2022〕25号)要求,强化大数据分析,充分发掘数据潜在价值,把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判断企业运行状态的重要技术支撑。
(二) 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因试剂、耗材无法替换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企业。监管部门可协调在辖区内已正常开展业务的其他社会监测机构,封控期间为企业调剂相应的试剂、耗材,由原承担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按市场价给予支付,或封控结束后予以归还。
市区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应不断创新监测监管方式方法,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加大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的同时,应同步加强对园区及周边地区大气、地表水环境、后端污水处理厂等在线监测及手工监测数据的分析,强化异常数据及异常因子的溯源分析,确保企业复工复产期本市生态环境质量可控。
在符合疫情防控政策的前提下,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还应为社会监测机构申请复工复产及车辆通行证等提供帮扶指导,对确需跨区域行驶的车辆,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可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后报送我局,由我局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
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应加强联动,配合做好市管企业的监测监管,同时为区级监测部门和执法部门提供业务指导。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
电 话:18018882158
联系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孙 毅
电 话:13916698363
联系人:市环境执法总队 陈 莎
电 话:1861669615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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