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完善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制度体系,按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要求,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示范区执委会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加强示范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实施和落地应用。
《清单》制发后,拟指导示范区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日常监管等工作,实现以清单管理促效能、促转型,引导和推动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二、《清单》主要内容《清单》包括正文和所附30项具体的生态环境准入事项清单。其中,正文对示范区的生态环境准入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包括“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创新融合发展”“坚持正向引领,探索生态环境管理转型”“坚持跨域协同,衔接细化单元准入要求”“坚持动态更新,持续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四部分内容;所附清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鼓励事项。鼓励事项11条,主要说明示范区、各区县以及先行启动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类别,以优化各区域的生态格局和产业布局。
第二部分是引导事项。引导事项8条,主要说明优先保护单元、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对应的管控要求,以及传统产业和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管控要求。
第三部分是禁止事项。禁止事项11条,主要明确港口码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河湖岸线、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化工园区等管控对象的具体禁止事项。
《清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正向引领。《清单》在共同守牢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构建以正向鼓励引导为主线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探索和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
二是强化实施应用。《清单》针对示范区以及各区、县和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管控单元,从环境管理需求出发,结合区域和单元特点,制定针对性的鼓励、引导和禁止性管控要求,为落地应用奠定基础。
三是坚持动态更新。《清单》根据示范区建设发展要求和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如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范围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等情况,《清单》将实施更新。更新期间可执行最新规定。
四是确保操作可行。《清单》提出的30条事项,是经过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对接后,认为是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的举措(鼓励、引导类事项与相关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进行了衔接,禁止类事项均有相应的规定出处),便于对照执行,成为协力推动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三、其他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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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乔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