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申报期内都可确认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发布公告将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取消了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前2日不能选择、确认发票数据的限制。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附(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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