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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建筑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税和申报?

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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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你们都知道最新的税收政策吗?


建筑业涉及法规



一、财税[2016]36号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53号公告



政策规定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附件2第三项第9条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以,对于建筑业来讲,首先要明白一个大前提:

只有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才存在进项和销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只有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才存在总分包差额纳税的问题。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附件2第七项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解析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1: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 2016年10月承接天津市的一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

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111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2:甲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河北承德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河北承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

在本案例中,如果丙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51.5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在预交税金时,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例3:2016年12月,甲建筑公司除了天津和承德两项目分别取得555万、206万建筑服务价款外,另有北京本地项目取得了333万建筑服务价款,此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天津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北京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2万,总部机关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万,承德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

甲建筑公司向北京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北京、天津、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分别为:

北京项目不含税价款=555÷(1+11%)=500

天津项目不含税价款=333÷(1+11%)=300

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206÷(1+3%)=200

应纳税款=[(555+333)÷(1+11%)×11%-(35+22)-2×(500+300)÷(500+300+200)]+[(206-51.5)÷(1+3%)×3%]=29.4+4.5=33.9万

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33.9-(8+4.5)=21.4万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是以纳税人整个企业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单个项目分别计算增值税申报缴纳。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进项税额抵扣或差额纳税对票据的要求

首先,只有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才存在进项和销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只有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才存在总分包差额纳税的问题。

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企业只要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税率是17%还是11%,或者是6%,甚至是3%,进项税额一般都可以抵扣。

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总分包差额纳税时,分包方应该提供工程分包的发票,也就是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等发票才可以,这些发票的税率一般为11%或3%。同时,这些发票既可以是专用发票,也可以是普通发票,但我们建议开普通发票。所谓的材料分包、设备分包所产生的材料采购发票、租赁发票都不应该作为差额纳税的依据。


案例作者:李远见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四、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声明 中房金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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