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金穗源
2024-08-24

 提示点击上方↑" 金穗源"↑关注我们!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标准,本着注重实际、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取暖费、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目标责任考核工资、奖励工资、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取得的取暖费可按照取暖期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公告自2017年2月26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5日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关注《金穗源》官方微信:在“微信公众账号”搜索“金穗源”或公众ID号JSYFDCCS,或者扫描下图二维码。

将“房地产财税咨询培训专家”分享给朋友:

点击右上角,在弹出的菜单中选择“发送给朋友”或“分享给朋友圈”。

关注《金穗源》官方微信:
在“微信公众账号”搜索“金穗源”或搜索公众ID号JSYFDCCS。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吧!

(长按二维码   识别加关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