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征收需在降低企业成本上做好“减法"!(附:社保征管改革的23个问答)
五项社保,长年由社保经办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征”历史即将终结。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召开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的好处显而易见:征收权责统一,将使社保征收更加规范。税务部门利用自己掌握的工资信息、企业发票、税收稽查、税收保全等优势,能够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这有助于解决此前在部分企业存在的社保费缴纳漏洞,一些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或不给员工全额上社保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从长远来看,社保费征收的统一,也为今后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制度基础。
不过,税务部门统征社保,也引起了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担心。税务统征社保,意味着今后企业少缴或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将无处隐藏,严格按照费率和基数上缴社保费,会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少缴或漏缴社保行为显然不可取,因为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对老老实实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也不公平。可是,客观来看,我国社保总体费率不低也是事实。在统一社保征收后,如何具体执行,的确需要考虑企业的实际负担。
长期以来,社会对社保降费期望颇高,甚至有些企业与员工把社保视为负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保制度内在激励性不足。从2016年开始,我国实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初衷就是为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今年上半年,多地发布了社保降费的成绩单。与此同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即将到期的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延期执行。
无论社保由谁来征收,关键是企业和个人有能力、有意愿来缴纳,最好是让企业多减轻点负担,让职工多拿点现金。8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预计全年再减轻企业税负超过450亿元。会议要求,各部门都要主动拿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有感受。
社保征收方式的统一,与降成本、保就业、促民生紧密相连,可谓“牵一发动全身”。面对实现降低企业成本与社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两难问题,在社保征收方式上,需要“稳”字当头,全面考虑基金征缴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对基金支付的压力,以及基金收支地区性的差异。在征收改革进程中,也要与社保降费、延长缴费年限等政策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在具体征收中,把长期拖欠、恶意拖欠社保费企业纳入社会诚信公示管理,警示企业依法按时缴纳社保费。另一方面,要在降低企业成本上做好“减法”,严格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做到应减必减。对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对企业实行缴费优惠,通过合理的过渡性安排逐步提高征收强度,给予中小企业缓冲的时间和生存发展的空间。
原标题:社保征收改革需要配套政策同步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一、政策的变动:
1、社保过去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缴纳数额,按照规定全员要交社保(只要是劳动关系)、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餐费电话交通住房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奖提成)缴纳,过去和现在都是这个规定,二是缴纳模式,一是社保局来管,管交保人数和基数的核定及征收,二是社保局来管、委托税务局征收,过去各占50%,广州及厦门是第三种模式,税务来管并征收。
2、过去社保人数和基数是由公司来申报的,仅五险企业一方要交30%以上,员工在10%以上,因此两方合计至少40%,这还没考虑住房公积金等,这次的政策变动没有涉及,今天不重点讲。过去执法相对松,申报多少就是多少,除非有人举报和投诉才会处理,也没有好的办法来获得企业信息。国内70%(偏保守)以上的公司在社保缴纳上都是不合法的,人头数或者基数不对。最低缴纳基数是按照最低工资或者平均公司的60%,过去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或者少报人头。
3、主要变化是19年1月1日开始,基数核定和征收社保局不管了、由税务局来接管,企业发工资财务要入账,需要到税务局报税、不能逃税要做账、税务局可以掌握相对真实的员工人头数和工资总额。税务局16年上线了系统,站在国家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征收不力就是渎职行为了,税务部门的执行会和之前的社保局的操作会完全不一样了,也具备直接划拨企业社保的能力。
二、政策变动带来的影响
1、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工资的数据,严格执法后国家一年可以多收上来2万亿的社保收入,民营企业全国净利润也就2万亿多一点,严格执法后绝大多数民企都会没利润了,主要影响的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包括物流、酒店、餐饮、饭店,海底捞港股上市时就补交了过去三年社保8800万,制造业也会受影响,很多企业过去人工成本占收入的40%、严格执行后可能达到60%。下一步可能还会有住房公积金等也严格执行,影响企业盈利。
2、对于劳动者个人也需要额外支出,企业为了留住劳动者,可能也需要提高工资预算。
三、正在实践的做法(应对策略):
1、一是完全合规、足额缴纳,利润足够大的企业可以这么做、能解决问题、但成本提升,二是不理睬,把部分工资划分为劳务费,这种做法不解决问题、税务局能够要求补缴,三是合伙人计划、实操中较多,比如一些房产中介、超市等,做内部合伙人计划,过去是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现在内部团队注册一个小微企业、变成B2B、工资变成了劳务费、雇佣关系变成了交易关系,小微企业内部分配一是内部分红、所得税率0.5-3.5%,二是内部自行决定工资及对应的缴纳社保的数额,四是工资做成劳务报酬,五是做外包、灵活用工,六是非全日制、兼职的模式,多家公司共用一个员工,每周不超过24小时,法律不要求交社保。
2、国家从严格合规、增大收入的角度进行严格执行,对于企业有应对策略,需要结合员工的具体需求,进行相关策略的制定与执行,比如有些高管有更多其他收入、部分员工有新农合的保障。
四、相关问题Q&解答A
Q1:未来是否会有过渡期,或者部分地区养老金充沛,可以循序渐进?
A1:我认为不会有过渡期,是很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新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事情。未来地方上执法可能会有灵活性,一是个人所得税法11月部分实行,劳动者四项所得合并报税,其中工资、劳务报酬实际操作中的概念界定比较复杂,社保缴纳按照工资缴纳不包含劳务报酬,因此地方上可能有操作空间,二是企业可以有一些灵活的做法,比如合伙人计划等。但肯定不是今天社保局的这种做法了。
Q2:现在外包企业是否交社保?未来采用灵活用工,是否可以节省社保?
A2:外包和灵活用工也需要合规,通过各种技术方式、专业的外包公司还是能够减少一些成本,不专业的外包企业还是会面临社保补缴,未来也会出现类似美国的薪酬类、高管税务规划的外包企业。
Q3:新的所得税法,可能能够节约多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
A3:一般收入人群会减少,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拉开了,高收入群体未必会减少,规定了收入合并、反避税条款、境内外均需报税。
Q4:很多企业都有劳务派遣,合规性是否较差,社保追缴?
A4:劳务派遣问题也还是较大,过去操作粗暴,这次首当其冲的就是查不合规的劳务派遣公司。
Q5:劳务收入和工资的区别?合伙人分红模式成为主流模式?
A5:劳动者的收入有工资性收入和劳务报酬,工资和劳务的区别,基于劳动关系的是工资,基于劳务合同获得的是劳务报酬,过去前者起征点3500、后者起征点800,现在统一全年6W的起征点,现在劳务报酬仍不需要交社保,比如大学生实习、退休人员返聘肯定是劳务,但京东商城用的是快递员发单接单,公司对于员工有支配的算劳动、平等的算劳务,现在快递员可以自行决定接单、可以定义为劳务报酬甚至于经营所得、都不交社保、涉及不同的税率;再就是合伙人计划,不仅是解决社保问题,也解决激发组织活力的问题。
Q6:广州厦门之前就是税务局征收,之前的执行力度?
A6:过去也相对较松,允许企业申报基数,社保和工资的基数不一致、也不太管,今年七八月开始严格执行了。现在从国家层面上定义为税务局的事了,就是渎职的政治问题了。
Q7:企业成立合伙人公司,是否要追溯过去的社保?
A7:看地方的执法问题了,劳动保障回溯2年,但部分地区突破了2年的时效了,可能是上面的领导提到了可以突破。国家社保中心有主动性的稽核行为、这个没有2年的时效。对于历史问题可能是社保局来管,未来征管是税务局来看。
Q8:劳动和劳务关系可以并存吗?
A8:同一个公司和同一个人不可以。
Q9:同一公司劳务劳动比例的限制?
A9:法律是没有限制,但涉及劳动者认不认可,再者涉及行业的要求和业务的合理性。
Q10:是否有什么放松的方式?时间上没有过渡期,或者可以五险逐一严格征收?
A10:缴纳比例确实我国是全球最高的,过去两三年总理提出要减负、但各地减负比较少、减的也是失业和生育金,我认为下降可能会下降、但幅度不会大,主要是社保基金缺口太大了,再者我国提出地方社保部分上交中央调剂,因此地方也有压力。逐一缴纳的可能性也不太大。放松方面可能会抓大放小,小微企业做内部合伙人计划,或者地方压力不大的可以采取财政奖励政策。
Q11:国企、外资、民企的缴纳情况如何?
A11:外资企业基本都是合规在交,国有企业效益好的也合规、效益不好的可能存在问题,民企未上市的问题都比较大,上市的民企总体是合规、上市前做合规审计、上市后也可以不合规。
Q12:个人10%、企业30%的额外支出如何测算的?
A12:大致是全国平均的数字,缴纳比例是地方来定,一线城市北京较高、深圳较低。
Q13:劳务派遣的模式和企业自己签合同招员工,在缴纳社保方面如何产生差别?
A13:过去的操作不上台面,利用多家公司支付给一个人钱,或者虚报人头、5000*4,或者劳务公司承担风险。现在很难再操作了。
Q14:内部合伙人计划省了社保,但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抵消?
A14:增值税6%、但存在抵扣,或者部分地区地方增值税留存比例高、财政补贴高。
Q15:这次政策变动的背景原因是什么?
A15:一是社保基金缺口大,二是实际执行不力、社保局不掌握企业真实工资数据,社保没有增加、就是对不合规企业进行严格执法了。今年3月,国务院会议上确定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Q16:薪酬外包需求的可持续性?
A16:这还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申通,还有一些税费扣除项,子女上学费用等,高收入人群可能存在需求、行业有空间。
Q17:全国社保缴费基数不同,进行区域转移,未来还能做吗?
A17:这种劳动关系建立地和薪酬支付地可能不同,这种需要解释,有些地方可能不认可,未来这种情况还是会存在,但空间被压缩了。
Q18:有新农合、农保的是否还需要交社保?
A18:不是一个概念与体系,各管各的,还是要交的。
Q19:地方增值税返还的操作方式,未来腾挪空间是否会缩小?
A19:B2B的合作是没问题的,法律上没办法干预,增值税地方处理的是留存部分、没有影响国家的部分,地方部分也是先收、再以企业发展基金的模式进行地方财政的分配,影响的是税源的迁移,对于国家来说没有损失、国家比较难管、是地方之间的问题、只要不太出格就行。
Q20:工资总额的概念,非物质福利上包括?
A20:工资指的是货币性的,非货币性的交税不交社保,比如发了购物卡。
Q21:上下限基数是否会调整?
A21:这是社保局定的,应该不会变,只是征收上有税务局来搞。
Q22:民企如果交不起、要倒闭或者裁员,上层是否有考虑?
A22:应该是会有的,过去我国也有外资搬厂撤出等,地方政府也会有一些预案,通过其他行业保障就业,制造业过去十年也有很多搬厂、关厂,是社会转型进步的过程,也要相信企业家的智慧。
Q23:两地分别都缴纳社保的情况?
A23:还是会存在的,多收是愿意的。
来源:国家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研究室、社保税务局征管专家电话会议速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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