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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局:4家商贸企业暴力虚开5亿!手法惊人相似!

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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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4个案例总结如下:

0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19〕6000535号


北京宏德创展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1MA009AX11U)


我局(所)于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在2017年4月-5月未申报纳税,2017年6月3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资金往来存在异常情况以及大额资金未支付情况。在收到资金以后,即时或当天之内迅速转入某些个人账号,不符合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常规。


3.你单位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你单位取得进项的上游企业均无任何进项。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份,金额14,848,827.00元,税额25,243,034.00元。(税乎网注:金额应是148,488,427.00元,原文有误)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500份(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为:09219581—09220080、09383841—09384340、18581416—18581915,金额合计148,488,427.00元,税额25,243,034.00元,价税合计173,731,46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0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19〕6000534号


北京蓝晶海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1MA0093K60J)


我局(所)于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在2017年2月-5月未申报纳税,2017年6月1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资金往来存在异常情况以及大额资金未支付情况。在收到资金以后,即时或当天之内迅速转入某些个人账号,不符合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常规。


3.你单位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你单位取得进项的上游企业均无任何进项。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金额99,514,222.76元,税额16,917,417.24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000份(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09252436—09252935;12513776—12514275,发票金额:99,514,222.76元,税额16,917,417.24元,合计金额:116,431,6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03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19〕6000536号


北京悦阳铭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1MA009C156Y)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在2017年4月-5月未申报纳税,2017年6月3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资金往来存在异常情况以及大额资金未支付情况。在收到资金以后,即时或当天之内迅速转入某些个人账号,不符合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常规。


3.你单位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你单位取得进项的上游企业均无任何进项。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份,,金额为149,057,861.03元,税额为25,339,837.74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500份(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为:09219081-09219580,09383341-09383840,10066876-10067375,金额为149,057,861.03元,税额为25,339,837.74元,合计174,397,698.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04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19〕6000537号


北京云月传奇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0101335464480)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在2017年4月-5月未申报纳税,2017年6月2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资金往来存在异常情况以及大额资金未支付情况。在收到资金以后,即时或当天之内迅速转入某些个人账号,不符合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常规。


3.你单位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你单位取得进项的上游企业均无任何进项。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45份,金额为84,043,787.13元,税额为14,287,442.75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845份(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为:09177026-09177085,09210726-09211060,09318811—09318870,09379501—09379890,金额为84,043,787.13元,税额为14,287,442.75元,合计98,331,229.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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