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收到异常凭证(失控发票)如何应对?
来源:德衡税研
企业日常面临的主要发票风险是失控发票和异常凭证,从税务总局对异常凭证的定义看,异常凭证的范围涵盖了失控发票,而且税务机关在调查流程中失控发票也比照异常凭证处理。由于虚开发票、失控发票、异常凭证三者大部分情况下无本质的差别,同样的情形只因查办部门的不同而定性不同。所以企业一旦遇到异常凭证风险,除了积极应对争取正常抵扣税款外,取得异常凭证的企业要重点预防由取得异常凭证变为涉嫌取得虚开发票犯罪(接受虚开)。
一、异常凭证(失控发票)风险防范
异常凭证被税务机关调查的首要风险是进项税额转出,缴纳增值税和加征滞纳金,后续根据调查情况可能升级为虚开发票,会面临补交税款、加征滞纳金、定性为偷税加处罚款或者定性为虚开发票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取得异常凭证第一步要做的不是保证不遭受经济损失,而是防止形势进一步恶化转化为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否构成接受虚开犯罪,要点为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
(1)应急预案
一旦被认定取得异常凭证需要立刻制定或启动发票风险应急预案,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必要时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协助应对。
(2)对业务进行内部自查
公司内部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对经手的业务开展内部自查,财务部门主要自查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的材料、是否支付或收取开票费、是否有资金回流,业务部门主要自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明知开票方开具的是虚开的发票。
(3)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异常凭证的调查核实部门一般为主管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少于稽查部门,公司内部财务部门要积极同税务机关沟通,配合税务机关调查,防止风险升级。
(4)联系上下游客户
公司尽快联系到发票发生问题的一方,防止因时间过长对方走逃失联,向对方了解发票列为异常凭证的来龙去脉,掌握主动。如果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业务操作过程中缺失资料的尽可能联系对方补充,例如出库单、运输凭证等。
经过前期工作准备,如果确认企业避免了涉嫌虚开发票风险,那么主要精力应放到异常凭证风险应对中,争取达到正常抵扣税款的最优结果。根据规定,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企业需要提交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来证明业务真实性。
由于异常凭证是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归纳出的概念,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定性,因此在认定的范围上及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扩大化等问题。这需要企业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应对。
情形一
这种情形下,主体企业非常被动,上游直接是虚开一方,下游是否虚开不能确定。在避免涉嫌虚开发票的前提下,尽量通过货物流、运输仓储等角度证明存在真实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辩。发票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可能不会构成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异常凭证处理中允许抵扣税款的难度很大。
情形二
在这种情形下,主体企业基本可以排除虚开发票风险,但前提同样是必须有真实的货物流转。主要的风险在于上游企业一端,其开具给主体企业的发票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如果是大宗商品交易,由于货物的特殊性,在交易中可能仅是货权的形式转移,而未实际转移货物本身,缺失最重要的货物流凭证,在应对时很难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票与货相对应,因此如果保存运输、仓储等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情形三
在这这种情形下,要实现正常抵扣税款的目的难度较大,需要主体企业在业务发生时注意各项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从业务的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两个方面去申辩,如果在能追踪到货物的最终流向终端,会更加有利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情形四
这种情形从形式上和内容上看,主体企业至少和上下游企业之间三流完全一致,业务真实,除非发生上游企业开具发票后走逃不申报的极端情况,接收的发票既不应认定为虚开发票也不应认定为异常凭证。但是现实操作中,很多异常凭证属于部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出于规避执法风险和减少工作量等考虑,没有落实定义异常凭证的76号公告出台的初衷,利用发票协查系统,将部分正常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录入到系统中,将本应由本环节核实的责任转嫁给下游企业和下游税务机关。极端情况会出现某企业取得一张异常凭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被列入异常凭证的现象,这使得全国范围内异常凭证的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这也使得正常开展业务的主体企业莫名被取得异常凭证,受到税务机关调查并需要将取得的进项税额先行转出。
当企业收的发票出现上述情形时,除了主体企业自身的业务和法律文书要完整、准确之外,应当将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异常凭证错误作为申辩的要点之一。
情形五
这种贸易模式下,在公司1、公司2、公司3之间货物的转移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并未实现货物实体交割,如果公司1涉嫌虚开发票,公司2、公司3在风险应对时最大风险是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货交易(仓储、运输凭证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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