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有何法律风险?

2017-01-22 投行法库

转自: 卓建投融资律师团


资金,是企业经营的“血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都很重视融资的工作,然而在现今的经济环境下,企业融资又谈何容易。因此,很多企业都在千方百计的拓展融资渠道,股权质押也就因此进入到企业的视线中。股权质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又有哪些法律上的风险,应该如何规避呢?

案例分析

 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大华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70%和30%。2012年6月大华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出由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份作为质押。银行分别与大华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向大华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借款。双方对股份出质在股东名册上作了记录。2013年6月借款合同到期,大华公司无力偿还本息。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大华公司亏损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A公司质押的股份也严重贬值。银行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权质押基本法律制度

此案先按下不表律师先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基本法律制度。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2、不同性质的股权,法律对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那么,回到上述案例,案例中A公司以大华公司股权出质,已经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股权质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银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经法院审理,一二审均驳回了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的请求。

       抛开法律问题,笔者在这里揣测,案中的银行之所以提起这样一个诉讼请求未必就是真的认为此项股权质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为了追回欠款的无奈之举。此案也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股权质押,尤其是作为接受质押的质权人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较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因此,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免责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转载众多,或无法确认真正原始作者,故仅标明转载来源,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十分抱歉。如来源标注有误,或涉及作品版权问题烦请告知,我们及时予以更正/删除。)


【投行法库】的微信公众号

长按下面红色指纹识别图中二维码或直接搜索公众号ID:pelaws 关注我们!

【平台介绍】:

本账号聚集众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投行律师,发送经典案例、分享优秀文章,涵盖如下范围:

   一、IPO及新三板服务:涵盖尽职调查、股份制改造、上市及融资等服务。

   二、企业并购服务:涵盖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并购方案制定等服务。

   三、pe/vc法律服务:涵盖基金设立、募资、管理、退出全流程服务。

   四、股权激励服务:涵盖方案设计、协议及制度起草、风险防范等服务。

   五、法律顾问服务:涵盖合同修改、劳动关系管理及公司治联系理等法律服务。

【业务合作】

近期私募基金行业政策咨询、私募专属服务需求量大,如有业务合作可微信联系。


关注【投行法库】微信公众号,回复下面"关键字"可查看相应干货文章:

1、“新三板做市交易”:新三板做市交易——核心规则解读

2、“新三板反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反收购方法

3、“新三板定增解读”:持股平台参与新三板定增规则解读

4、“新三板股改”:2016年“新三板”股改、申报、挂牌日程表(附挂牌申请文件目录、流程图)

5、“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实务

6、“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操作程序指引(附法规完全版)

7、“股权代持”: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8、“股权激励”图解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和法律风险

9、“犯罪分析”:律师出具虚假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刑事犯罪分析

10、“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11、“营改增”:“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的几个要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