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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做的税收小册子 (超全超精炼)

2017-10-24 投行法库


一、前言

本手册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作基本的概述。除非另有说明,本手册中的内容是于2015年1月1日按当时所有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目的是对读者可能提出的一些基本但重要的问题作出解答。因篇幅有限,本手册并不能涵盖税法规定的所有内容。若读者在实务上遇到具体的问题,仍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由于法律法规在不断演变,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敬请在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前索取详尽的专业意见。

如需了解更多有关在本手册第23页和第24页所介绍的服务,请随时与后附的普华永道专业人士联系。

本手册中的内容不涵盖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成立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收。港澳地区仍保留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原有的税制,而中国大陆的税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并不适用。

二、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税种极为广泛,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与房地产有关的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如契税、印花税、关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等。

中国不设资本利得税,出售固定资产所得也视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税。

(二)税收征管

中国主要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被授权解释并执行税法及实施条例。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也负责监督地方税局机关的征收管理。

对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中国和外国籍个人)的税收管理分别由两个独立的税务部门来负责,即国家税务局在各地的分局及地方税务局。一般说来,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分局主要负责征管增值税,而地方税务局则负责征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性税种。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则按以下分别管理征收:2009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所得税一般由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分局负责征管;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主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分局征管;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征管。国家会对税收征管机制不时作出调整。

(三)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经商务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是可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2010年3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如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下面列举了各类投资项目中的部分行业:

1.鼓励类:特定的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特定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特定的交通运输和仓储业;特定的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职业技能培训;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特定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限制类: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稀缺金属和特殊矿产的勘察、开采;特定制造业(如特定药品的制造、出版物印刷等);特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特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批发和零售特定产品;金融、保险和证券业;市场调查、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测绘公司;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医疗机构;特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国家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3.禁止类:特定农、林、牧、渔业(如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等);采矿业(放射性矿产和稀土的勘查、开采,钨、钼、锡萤石勘察、开采等);特定制造业(如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武器弹药制造等);特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空中交通管制;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烟草制品的批发和零售;社会调查、中国法律事务咨询;义务教育;特定科学研究和地质勘察业;特定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如新闻机构、博彩业、色情业、图书报纸的出版、音响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制作;网络出版服务;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等);其他国家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4.允许类:不在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业务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而适用“负面清单”。除了在“负面清单”中列明的行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只需备案,而不再需要核准。政府亦已正式确定成立第二批自贸区,包括广东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福建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的扩张区域。

三、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将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的所得税制。

(一)“居民企业”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企业。居民企业需就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注册的企业必然是居民企业,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外国公司也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二)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较低的税率征收 (请见下文“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三)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对来源于中国境内非积极性收入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  但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率减为10%。这一单方面给予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率适用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非积极性的收入如销售或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所得。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前的利润中分得的股息可免征预提所得税。

这些非积极性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在有税收协定情况下是可能低于10%或完全免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  产业政策导向的优惠政策旨在将投资引入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部门和项目中去。税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对来源于以下项目的收入给予减免:


备注:

1. 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 2+3 税收减免期”是指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随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此类推。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低税率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如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并获得资格的确认。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21个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中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若从事该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珠海横琴新区的企业,若从事该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若从事该区产业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  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率减为10%。

(六)减计收入

企业以国家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的 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七)创业投资额的抵扣

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以上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当年,投资额的70%可用来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投资税收抵扣

企业购进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

5.扣除和其它税务处理

(九)折旧

1.折扣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资本性资产的折旧可以扣除。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企业所得税制下也被归类为资本性资产,因此也可以计算折旧作税务上扣除。折旧计算方法通常采用直线法。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不同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2.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而产品更新较快或长期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2014年1月1日后,部分特定行业的部分新增固定资产可以在购入年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或者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合法。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可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或者合同约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年限。

购入的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可以扣除。

4.向关联企业支付的费用

带内部指导性质的管理费不可以扣除。但是,为真实服务而向境内外关联企业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费可以扣除。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亦可以在税前扣除。

5.贷款利息

一般来说,贷款利息是可以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可以扣除。

资本性的利息必须资本化后按期折旧或摊销。

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的扣除还须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的资本弱化规定。(详见下文)

6.业务招待费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的60%是可以扣除,上限是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0.5%。其余不可以扣除。

7.个人商业保险除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职工和个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以扣除。

8.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除另有规定外,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行业为30%)的部分,可以在当年扣除。余额可结转在其后纳税年度扣除。

9.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可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但企业需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或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0.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11.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准予扣除。并且为鼓励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可加计扣除。

为鼓励雇用残疾人士,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200%加计扣除。

12.其它不可以扣除的费用

资产减值准备(例如坏账准备)和风险准备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可以扣除。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部分准备金支出可依据相关税收条款的特别规定进行扣除。

非广告性质和非公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

13.存货估价

商品、制成品、在制品、半制成品和原材料等存货必须以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企业可以选用先入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其中一种来计算销售成本。

14.亏损结转

企业的亏损可以结转在亏损发生纳税年度下一年起五年内抵扣。

15.股息

居民企业之间所支付的股息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收益。

16.货币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若以人民币以外货币入账,应税所得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缴纳税款。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汇兑收益在确认时(不管实际处置与否)应当视为应纳税收入,同样的汇兑损失在发生时(不管实际处置与否)是可以扣除。

1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若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与支出资料用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这情况下,一般会以收入或营业额乘核定利润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所用的核定利润率视乎企业的经营行业,一般介乎3%至30%之间,而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一般介于15%至50%之间。

18.境外所得税抵免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同时已在境外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所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可依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从居民企业的应缴纳税款中抵扣。然而,可抵扣境外所得税不可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十)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交易(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一般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所得或者损失,并应以公允价值计算所得或损失。如果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企业重组交易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所得可以不在交易当期确认,应缴所得税款也相应可递延到以后年度支付。

(十一)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有整整一个篇章专门针对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安排作出规定,并引入了针对反避税的一些新概念。该篇章总体被称作特别纳税 调整。

1.关联方交易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收入性和资本性交易均需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特别关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在判定关联交易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时,有权不承认、作出更改或调整有关的关联方交易,从而作税务调整。

2.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

中国对关联方事务资料的提交和报送的要求非常严格。纳税人在每年  5月31日前递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同时附上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另外,企业应当准备好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该等资料。符合某些条件的企业可免提供同期资料。

3.成本分摊

如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通常限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战略),而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该成本是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给各企业,经过申请和批准程序,各企业所分摊的成本可以扣除。

4.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若中国居民控股公司投资控制一些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低税制国家(地区)的公司(受控外国公司),该受控外国公司所没有分派回中国控股公司的利润将被视同已经分派而需在中国纳税。中国税务机关已公布了一个被视为不属于低税制国家(地区)的“白名单”。

5.资本弱化规则

资本弱化规则主要是针对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务上的扣除。在不超过所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可以扣除。若超过规定比例,因超过规定比例的债务而所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不可以扣除。对金融企业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是5:1而其它企业是2:1。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即使因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债务而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也可能被允许全额扣除。

6.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若从事以避免、减少、递延中国税负为主要目的的交易,税务机关可引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某一企业从事以下的交易行为可在经国税总局批准后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或者其它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7.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在依据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作出纳税调整后,是可以按照税款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五个百分点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计息期间自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在指定情况下,五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可以不予计算。

(十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年度

中国的纳税年度按公历年计算。

2.汇总纳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集团不得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发布任何规定允许有关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如果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主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其它各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及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

3.纳税申报

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自该年度翌年的5月31日或之前完成(但一些当地的主管税务局有可能要求提前递交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应分月或分季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究竟按月还是按季预缴。

四、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而没有满一年的外籍个人仅需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每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不超过90日的外籍个人,其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薪酬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受相关的中外税收协定保护,上述的90日一般可以延长为183日。

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受雇于境外雇主的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外籍个人,经批准,  可以只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或者虽不来源于中国但是由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第6年开始,外籍个人在中国居住每满一年就要就其当年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1.受雇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以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月收入减每月人民币3,500的标准扣除额计算。在中国工作的外籍 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的每月扣除额为人民币4,800。

此表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负担的情形。当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负担,应适用另一税率表计算。

(二)受雇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外籍个人下列受雇所得是可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主负担的员工住房补贴(需提供发票);

员工本人每年两次的合理探亲费(需提供发票);

员工的合理搬迁费用(需提供发票);和

中国境内发生的伙食费、洗衣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需提供发票)。

雇主支付而与预期工作支出有关的(例如娱乐或者出差支出)现金津贴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发生而与工作有关的费用(包含:娱乐支出、俱乐部费用、本地车马费、报刊杂志支出、电话费等)如果不采用支付津贴的方式而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遵循一定的实报实销的行政程序。

(三)非受雇所得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以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去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若每年超过100,000元,适用税率为35%。

2.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20%的税率征税,而应纳税所得是按全部稿酬收入的70% 计算。

3.劳务报酬所得

每笔不超过人民币20,000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费用后)以20%的税率征税;超过人民币20,000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30%征税; 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40%征税。

4.利息、股息、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及其他所得

这些所得通常以20%的税率征税。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所得可享受减免优惠。

5.准予扣除的项目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的准予扣除项目,有具体的规定。其中一些扣除限额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定相似。此外,对于以上所得,每月可扣除人民币3,500的必要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除规定如下:

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

每次收入在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是可以扣除的。

利息、股息、红利或其他所得,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6.纳税申报与缴纳

工资、薪金按月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7.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从2007年1月1日起,符合四种特定情形的个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外籍个人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申报。

五、其它税种

(一)增值税

企业和个人从事销售、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17%,而生活必需品如农产品、自来水和煤气等则按13%的税率征收。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通常,因出口货物而在境内购买原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退税。出口退税率介乎0%到17%之间并且有特定的公式计算可退税的数额, 因此许多出口商品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并不是可以全额退还,出口企业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出口增值税成本。

为了解决货物和服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支持中国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决定于2012年起开展改革试点计划,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替代原来的营业税征收项目。

直至2015年1月1日,试点计划所选择的试点行业及相关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下:





上述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企业提供以上应税服务,或境外企业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上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

视乎企业从事的业务和相关资产的情况,有些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营业税适用于提供劳务的业务(除某些特定劳务),只要劳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中国境内,该等劳务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另外,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属于应纳营业税的项目。

营业税按照营业额的3%至20%征收。最普遍的税率是3%和5%。某些服务是可以免征营业税。

如上所述,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计划下,企业提供试点计划中的服务(包括转让部分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消费税

消费税适用于生产和进口特定种类的商品,包括:烟、酒、化妆品、珠宝、鞭炮、焰火、汽油和柴油及相关产品、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具、游艇、奢侈类手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按商品的种类,消费税可根据商品的销售价格及/或销售量计算应缴的消费税。除关税和增值税外,某些商品另需缴纳消费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缴。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分为三档: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五)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税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六)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2%的税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或处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收入”按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税项。

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扣除项目”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财务费用,例如利息,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扣除。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和管理费用)是可以有限度的扣除,最高扣除额为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一般为营业税和印花税);及

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另外可以按照头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转让旧房可扣除项目包括旧房的评估价格和在转让中缴纳的税金。

(八)关税

中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执行征收。

一般来说,关税采用从量税或从价税的形式征收。从量征收按货物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比如每单位或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从价征收按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从价征收的方法下,按货物海关完税价格乘以从价税率,计算出应缴税款。

适用的税率一般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来确定的。商品的原产地也决定着若干其他政策的适用性,例如:配额,优惠税率,反倾销行动,反补贴税等。对于原产地是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商品,一般适用最惠国税率,但适用其他政策的例外:比如优惠税率(在自由贸易协议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如果货物的原产地是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成员国而该货物列入自由贸易协议所涵盖的货物范围,那么进口方可适用优惠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当然,该进口方还需要满足自由贸易协议规定的其他所有条件,例如对原产地判定的规则,直接运输的要求和文件档案方面的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项目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列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设备除外。

对于暂时进境并将复运出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货物,某些情况下可以给予免税。暂时进境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但可延长至1年。有时需要支付应纳税款的保证金。

对用于进料加工或者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材料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进出口保税区的货物,某些情况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九)印花税

所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从借款合同金额的0.005%到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金额的0.1% 不等。对于营业执照、专利、商标以及其他权利许可证照按每本人民币5 元征收印花税。

(十)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屋和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是代管人征收的税种。其税率为房产原值的1.2%。地方政府通常会提供10%到30%的税收减免。另外,也可按房产租金的12%征收房产税。

(十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所有购买和进口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行为,按计税价格10%征收的一种税。

(十二)契税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赠与或交换需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至5%征收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

(十三)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每年按定额缴纳。通常,载货汽车按其自重定额计税,而汽车、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按单位数量定额计税。船舶则按其净吨位定额计税。

(十四)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为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所适用税率根据船籍不同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应税船舶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确定税率,再乘以净吨位计算税额。

(十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按年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的。

(十六)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一次性征收。

(十七)资源税

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盐、金属和非金属原矿等自然资源,应就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依据缴纳资源税,具体税率由国务院规定。

(十八)烟叶税

烟叶税是向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纳税人按烟叶收购金额的20%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九)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事娱乐业、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税收协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国际税收协议,某一方的居民纳税人可在税收协议对方国家获得税收减免。税收协定可减轻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预提税或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协定也可减轻中国居民应缴纳的外国预提税或所得税。截至2015年1月1日,中国与以下97个国家及2个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已生效。


七、外汇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交易实施的监管取决于该交易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至目前为止,大部份资本项目的交易仍需要获得外汇管理局的预先批准。

通常,如果一项交易属于经常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指定银行的银行外汇交易系统来进行外汇买卖,而不需得到外汇管理局的预先批准。如果一个外商投资企业须以外汇支付经常项目,可指令其银行从其外汇账户结付。与此同时,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和货运单据等证明文件。

为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国企业如今可以在进行跨境贸易时使用人民币结算。中国政府自2011年开始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允许一些资本项目使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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