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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系列⑨ | 看看国家关于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是如何规定的?

宋大涵 王国强等 中国中医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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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一书,该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本次解读的是第一章总则的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

 

中医药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文明的杰出代表。中医药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世界人民的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对人类健康事业的独特作用,本法有必要对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作出规定。

 

近年来,随着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中的疗效和作用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学在世界范围内健康发展,中医药的国际合作有着良好的基础和广阔的空间。


目前,中医药已传播到183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已同外国政府、地区主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了86个中医药合作协议。


 2008年 

中国承办的首届世界卫生组织(WHO)传统医学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对于推动各成员国发展传统医学具有积极的意义,是继《阿拉木图宣言》之后世界传统医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2009年 

第6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传统医学决议》,决议明确敦促各国制定将传统医学纳入卫生体系的国家政策,将传统医学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资源加以充分利用和发展。

 2010年 

世界卫生组织首次将以中医药为主体的传统医学纳入国际疾病分类(ICD-11)。

 2009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中医药技术委员会(ISO/TC249),目前陆续制定颁布10余项中医药国际标准。

 2010年 

“中医针灸”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内第一个传统医学项目,《黄帝内经》和《本草纲目》列入《世界记忆名录》。

 2015年 

中国中医科学院屠呦呦研究员因发现青蒿素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表明中医药为人类健康作出卓越贡献。



随着中医药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影响日益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已成为我国外交工作和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富有特色且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方位外交理念指导下,中医药对外合作内涵日益丰富,外延不断拓展,构建和完善了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高层次的合作格局。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医药“一带一路”规划》经中央“一带一路”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发改委、中医药局共同颁布。


2015年启动首批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通过首批17个、第二批30个专项积极推动在沿线国家建立17个海外中医药中心,11个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同时开展国际标准体系和中医药国际文化传播建设。


中医药双边合作不断拓展,加强了与大国在传统医药领域合作,中医药已纳入与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高级别合作框架;深化了与周边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中韩、中新(加坡)、中马(来西亚)政府间传统医学合作会议机制;巩固了与捷克、黑山、马其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的交流。多边合作不断巩固,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中东欧国家、东盟、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机构在传统医学国家政策制定、科学研究、标准化等领域的合作。


中医药服务贸易在我国服务贸易中的独特作用持续体现,通过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国家级平台不断扩大影响和促进交易,成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和自由贸易区试点建设重要内容,并通过多个高级别对外经贸谈判扩大海外市场准入。


中药逐步以药品形式进入国际医药体系,中医药货物贸易持续增长,2015年中药类产品出口总额达到47.95亿美元。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得到地方积极响应,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业进一步发展。与港澳和台湾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三地全方位、多领域的交流合作格局,有力促进了三地中医药的共同发展。



根据《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深化与各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标准的研究与制,营造有利于中医药海外发展的国际环境。实施中医药海外发展工程,推动中医药技术、药物、标准和服务走出去,促进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中医药。本着政府支持、民间运作、服务当地、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建设一批中医药海外中心。支持中医药机构全面参与全球中医药各领域合作与竞争,发挥中医药社会组织的作用。在国家援外医疗中进一步增加中医药服务内容。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生来华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


    扩大中医药国际贸易。将中医药国际贸易纳入国家对外贸易发展总体战略,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突破海外制约中医药对外贸易发展的法律、政策障碍和技术壁垒,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准入。支持中医药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医药对外投资和贸易。为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全方位公共资源保障。鼓励中医药机构到海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扶持中药材海外资源开拓,加强海外中药材生产流通质量管理。鼓励中医药企业走出去,加快打造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国际品牌。积极发展入境中医健康旅游,承接中医医疗服务外包,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对外整体宣传和推介。


声明:本文摘选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一书,主编宋大涵、王国强、袁曙宏、许安标,特此致谢。


之后会陆续刊发中医药法释义的其他内容,这里有您关注的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自种自采中药材等重磅内容,请持续关注中国中医。

新媒体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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