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讨债、殴打、威胁、扣留、赌债、非法拘禁罪、合法债务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林奇为追讨被害人陈某甲欠的债务,纠集陈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闽台大酒店强行将被害人吴长福带至被告人林奇的住处,向其讨要所欠赌债。在被告人林奇家中,陈某持械威胁被害人吴长福,王某等人殴打被害人吴长福,逼迫被害人吴长福亲友凑钱归还赌债,后被害人吴长福的亲友多次汇款至林奇的账户共计10万元人民币。尔后,被告人林奇等人将被害人吴长福转移至福州市鼓楼区香格里拉酒店某房间内,继续向其家属讨要赌债。次日上午11时许,公安民警在香格里拉酒店房间内成功解救被害人吴长福。经鉴定:被害人吴长福的伤情为轻微伤。本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林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观点
鼓楼法院:被告人林奇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采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评析
实务中常发生债权人为追索被长期拖欠的债务,或自己出手、或通过社会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扣押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仅仅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并不具有勒索财物的主观意图,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里的债务不限于合法债务,也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但必须是双方都认可的债务。
否则,如果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在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重伤相威胁的,则可能构成绑架罪或抢劫罪。同时,若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数额大大超过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则表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债务显然已成为次要目的,主观恶性变得更为恶劣,应以绑架罪或抢劫罪定罪量刑,其中合法债务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反之,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数额与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差不大,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也许只是对债务范围、数目的理解、认定上存在误解、异议,所以仍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人人皆爱财,取之亦有道。无论什么债务,都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回,切不可为了拿回钱财,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牢!
非官方,从律师角度观察福州法院审判案例,由蔡思斌律师团队独立编辑、摘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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