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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合同购房的,该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第M098期

2017-07-17 福州律师蔡思斌


 裁判要旨 
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所购买的房屋,有书面借名购房合同的,该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
关键词

情侣、书面、借名购房、出资方、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在购买本案诉争房屋的时候,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2011年7月11日,被告陆珍珠与柳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陆珍珠向该房开购买位于柳州市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某号房屋一套。2011年11月22日,被告陆珍珠书写了一份《声明》,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声明:以陆珍珠名义在柳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房屋一套(地址: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某号)购买该房屋的头期款和月供款都是原告张耀宏个人出资,被告陆珍珠没有出资,今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告陆珍珠放弃不再拥有。现原告以本案诉争房屋已经在房产部门备案无法变更房屋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柳州市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某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观点

城中法院


本院认为,预告登记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但是预告登记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即实际权利的状况。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时就不能简单按照房屋预告登记时的登记人来认定物权所有人,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法院查明的事实确定物权所有人。本案中,被告陆珍珠虽然与柳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以被告陆珍珠的名义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综合由被告陆珍珠亲笔书写和签字捺印的2011年11月22日《声明》和原告张耀宏提交的银行存款单共同证实了一个事实:位于柳州市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某号房屋是原告张耀宏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款,只是借用陆珍珠的名字与柳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银行的按揭贷款。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张耀宏与被告陆珍珠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张耀宏是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律师评析

借名购房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但因物权采用登记主义,也就是说经依法登记即为权利人。而本案则属于借名购房中的一种,房屋已经办理预告登记。若双方有约定的可据约定确定权属,但亦有诸多类似情况因借名方与出资方往往关系较密,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这也导致在产生纠纷时,难以保障出资方权益。


案例索引: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607号“原告张耀宏诉被告陆珍珠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原告张耀宏诉被告陆珍珠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胡平,人民陪审员余建文、贺斌)(20141209)。


网址导引:http://dwz.cn/5gOd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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