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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的认定

2017-10-13 福州律师蔡思斌

裁判主旨

1. 合同诈骗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一百万元以上,可以分别认定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个人合同诈骗相应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2.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键词

合同诈骗、诈骗数额、调整、情节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威伙同简某1、马某1(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欲骗取龙工装载机用于“抵押”获利,后由马某1以“金盛”的网名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装载机的信息。苏某(另案处理)得知该信息后联系到欲购买装载机的孙某(另案处理),一同于2014年7月19日到龙岩市新罗区与被告人张威等人联系,并协商以人民币32.9万元将两部装载机“抵押”给孙某使用。之后被告人张威伙同马某1、简某1虚构在龙岩市新罗区苏坂乡“南三龙高铁”工地有工程,需要购买装载机的事实,与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总价人民币629280元购买两辆装载机。被告人张威及马某1于2014年7月21日晚22时通过现金转账支付12万元首付款、保证金,后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按照被告人张威等人的要求,先后于7月21日晚及7月22日下午将两辆“LG855B”型装载机送到苏坂乡中铁四局三分部“南三龙高铁”工地上。同年7月24日凌晨,孙某将人民币32.9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苏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张威及简某1、马某1在确定“抵押款”到苏凤娇账户后,未按合同约定告知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就将两辆装载机以32.9万人民币“抵押”给孙某,后由孙某于当日将两辆装载机运至河北省无极县一沙场使用。事后苏凤娇将上述“抵押款”中的32万元交给被告人张威及简某1、马某1。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两辆装载机价值人民币630000元。案发后,上述被骗的装载机已追回并归还被害单位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

另,被告人张威于2011年9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年7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7月10日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9月1日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刑期经折抵后为,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法院观点

新罗法院被告人张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量刑方面,被告人张威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四日,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二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龙岩中院上诉人张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诉辩意见,经查,原审认定上诉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等书证予以证实,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上诉人的多处供述与所查事实不符,故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相关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应达一百万元以上,故上诉人的合同诈骗数额不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应为“数额巨大”,二审对此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原判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刑初字第98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四日,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二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评析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合同诈骗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数额标准及情节认定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诈骗类罪数额标准的调整提高,我省《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闽高法〔2001〕230号)有关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部分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导致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类犯罪的量刑不平衡,亟需调整、规范。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前,我省个人合同诈骗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一百万元以上,可以分别认定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个人合同诈骗相应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

案件索引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刑终154号“张威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见《张威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刘文福、代理审判员陈瑜皓、代理审判员黄金水),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327)。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e52c4ce-7e66-46d4-a447-a76601703644

非官方,从律师角度观察福州法院审判案例,由蔡思斌律师团队独立编辑、摘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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