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欲解除收养关系的,需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前提。在双方无法协议解除,一方意欲通过诉讼解除的时候,则请求方则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
就类似案例而言,则必须对证据予以严格核查,因为成年子女依法负有扶养养父母的义务,于情于理亦是不容置疑。因此,如若对于此类案件,不对证据加以严格核查,则易发生养子女逃避义务等有悖道德与法律规定的事情发生。因此,有关此类案件,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则显得尤为重要,而究竟如何方为无法共同生活,这亦需依赖于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