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观┃罚款1.74亿元!杭州21家混凝土企业实施垄断被处罚
建材行业又一笔上亿级的反垄断罚单落地。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杭州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和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合计被罚1.74亿元。
行政处罚公告
南都记者注意到,除了涉事企业多、合计罚款金额高外,这起反垄断案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在于,其线索来源于当地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背后牵出一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的刑事案件。
法院判决结果显示,有涉案公司被判处上千万元的刑事罚金,另有十余人被判刑,并处以数万元的罚金。
为规避垄断风险,成立平台公司配额划区销售
这起案件可追溯到2016年的年中,当时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利润空间低,为改变上述状况,杭州振腾实际控制人韩某某向萧山区商品混凝土市场份额较大的混凝土企业老板蔡某某,及杭州鹏程、杭州华杰实际控制人张某等人提议成立“萧山混凝土协会”。
2016年10月,韩某某、蔡某某等人以会议等形式多次召集杭州市萧山区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负责人进行商议成立行业协会,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以及由协会统一分配市场份额的口头协议。
在大部分企业老板达成初步意向后,一部分人负责筹备成立协会,另一部分人抓紧摸底各家的产能情况。2016年11月,21家企业在台州大陈岛召开会议,通过韩某某强势推进、蔡某某及张某某等筹备组成员与企业老板个别商谈等方式,确定各企业的配额,统一公布并由各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南都记者查阅发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刑终720号判决书显示,“大陈岛会议”结束后,萧山区各混凝土企业开始利用逐渐形成的垄断地位,多次肆意统一提高混凝土价格,由信息指导价下浮23%,逐步上调至下浮3%至5%,并利用混凝土商品对供货时间、运输半径等的特殊要求,采用抱团联合、集体抵制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规避垄断等法律风险,强化内部管理,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萧山区金城路为界,划定南片企业加入新注册成立的杭州垚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片企业加入另一家新设立的杭州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并且,专门制定了商品混凝土销售的规则,主要内容为“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2000方以上的业务必须上报销售公司、不能私下扩大产量、违反规则要罚款等。
先有刑事判决,后反垄断行政执法介入
上述判决书进一步披露,2016年12月两家平台公司成立后,萧山区的混凝土企业实际上统一以“混凝土协会”名义行事,对项目进行统一分配等,并在招投标中相互陪标。这些企业还组建了“服务队”,以举报、言语威胁、阻扰施工等方式逼迫施工方,以举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拦截车辆等方式排挤外地企业。
该案的12名被告人被指控参与强迫交易的项目多达16个,涉及火车南站、奥体中心三馆、地铁七号线机场西站等建筑工程项目,其在商品混凝土供货中,采用言语威胁、聚众造势、停止供货或者拖延供货等强制手段,强迫建设单位接受商品混凝土涨价行为。
这一垄断局面持续到2018年才被打破。当年9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采取统一行动,对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企业展开调查。2020年11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有8人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处罚金5万元;还有4人面临有期徒刑一到三年、罚金1到3万、不同缓刑程度的处罚。后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刑案判决之后,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发送了《司法建议书》。根据这一线索,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这起建材垄断案进行立案调查。
时隔一年多后,反垄断处罚落地。2023年7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已判处刑事罚金后,还要行政罚款?企业申辩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财务数据不完整,无法计算实施垄断行为存续期间因该行为多得的收入或减少的支出,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1家企业罚款金额情况
从罚款金额看,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合计被罚1.74亿元。11家牵头组织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被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其中6家收到千万级别罚单。另有10家公司因在垄断行为中发挥参与作用,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
南都记者注意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数额时,除了考虑当事人在实施垄断行为中发挥的作用、配合调查程度外,还将法院的判刑结果纳入裁量考虑。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因犯强迫交易罪已被法院判处刑事罚金1200万元,考虑到这一情况,执法机构对其作出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有企业对“先有刑事罚金,后有行政罚款”提出异议。在本案中,杭州群起建材公司领到最高罚单——被处以上一年度5%的罚款,约合2754.76万元。该公司认为,杭州中院(2020)浙01刑终646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该公司构成强迫交易罪,并判处3000万元罚金。本案中刑事罚金和行政处罚指向的是同一违法行为,即当事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萧山区的混凝土供应,实施垄断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罚”“同质罚不再罚”原则,不应再对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
对此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从案件事实看,法院刑事判决书只认定当事人在5个建筑工程项目供货中构成强迫交易罪。而在中国移动一期二标段、博奥路隧道工程等其他项目商品混凝土供货中,未采取强迫交易手段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法院尚未作出处理,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此外浙江市场监管局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对崇文实验学校万科校区等5个建筑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货中实施的强迫交易行为,不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必然手段和构成要件,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和强迫交易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不是同一违法行为,应分别给予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在行政处罚裁量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已充分考虑了法院作出刑事罚金的情况。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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