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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胆大包天!两骗子假冒军委常委、李小龙“儿子”等身份诈骗200余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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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是李小龙的儿子、民族资产继承人、军委常委候选人等身份,以投资解冻海外资产、为他人办理入学、办理户口、投资理财等理由,先后9次诈骗钱款200余万元。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被告人周某林、李某兰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情回放★   

2007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林、李某兰互相勾结,编造周某林具有军委常委、海外民族资产继承人等特殊身份,在北京租用高档写字楼为办公地点,极力渲染周某林背景深厚的谎言,据此取得多地多名被害人信任后,假借投资解冻海外资产、为他人办理入学、办理户口、投资理财等理由骗取财物,至案发不能办理亦不能退还,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被告人李某兰与李某义结识,自2009年起李某兰以解冻境外资产为由伙同被告人周某林,“拉拢”李某义进行“投资”,并许诺事成之后给其高额回报、军人待遇等,截止2016年年底,两被告人以办事需要资金、交纳审查费等理由共骗取李某义83.25万元,期间,李某义收到李某兰转账退款5.8万元。

2010年6月,被害人郝某珏经李某义介绍认识李某兰,李某兰以能给郝某珏孩子办理上军校为由多次向郝某珏索要“办事经费”共计49万元,并长期以“事情正在办”、许诺给郝某珏孩子毕业后介绍工作等理由推拖,直至郝某珏于2017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未果。

2009年前后,被告人李某兰结识给其女儿做康复治疗的周某,二人熟悉后李某兰开始以资金周转、招待客户、吸引投资等理由多次向周某借款,并许诺给其高额回报、为其儿子办理北京户口、解决北京住房等。因许诺皆未兑现,被害人周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兰催要钱款,李某兰屡次推脱不予归还。截至案发,周某共向被告人李某兰、周某林以及李某兰女儿账户转账共计30.96万元。

2013年,被告人周某林谎称自己是总参军官,具有海外背景身份,伙同被告人李某兰以投资金福丽康项目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骗取李某章2.5万元,后在李某章催促下周某林还款7千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兰、周某林以投资为由借款给赵某媛20万元,取得赵某媛信任,在赵某媛偿还借款后,李某兰陆续以办事、引进资金给赵某媛投资等理由,骗取赵某媛53.036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兰以生意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军借款5万元,后还款2.12万元,剩余2.88万元欠款经张某军多次催要,被告人李某兰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

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兰以布置其公司租用的北京盘古七星大厦办公场所为由,从北京绿色植物销售人员蔡某霞处购买1.2万元的绿色植物,后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兰、周某林以其公司在北京盘古大厦的办公室需布置家具为由,向销售家具的李某赊购80余万的红木家具,支付5万元定金后未付余款,后在多次催要下,退还李某部分家具,在此期间李某兰、周某林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5万元,使用李某信用卡透支1万元。

2018年2月28日公安侦查人员在北京市复兴路83号院郝某忠办公地点处扣押李某剩余大部分红木家具,扣押后公安人员交由李某保管。经鉴定,该部分家具价值14.53万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林、李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多人财物共计212.2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相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李某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退还各被害人。

判后,被告人周某林和被告人李某兰不服判决,以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不清,不构成诈骗罪等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上诉人周某林、李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多人财物共计212.2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上诉人周长林、李海兰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近年来,以军人名义行骗的案例屡见不鲜。冒充军人身份的骗子,往往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更容易打消被害人的防卫心理。一些骗子也因此一路绿灯、畅通无阻。本案二被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冒充军人等身份招摇撞骗,不仅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形象,更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反诈骗意识。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轻易被他人营造的表象所迷惑,希冀可以借助所谓的“特殊关系”获得特殊待遇。对过于主动自夸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希望“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要特别注意防范。若对你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性分析判断。同时出借钱款时,一定要有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取款记录等,万一遭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寻求司法手段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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