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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假借刷单诈骗获刑

忻州中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31



 在网络购物流行的当下,同时兴起了网络刷单的“工作”,有这样一群人假借网络刷单名义,骗取支付宝中的余额、花呗及借呗。近日,繁峙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杨某文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杨某文由于经济拮据,意图通过“刷单”、信用卡提额等方式骗取钱财供个人消费。2018年8月至12月,杨某文通过“刷单”、信用卡提额等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0119元,供个人消费。2018年8月15日至8月20日,杨某文通过“刷单”赚佣金的名义先后两次共骗取刘某娟7933元。2018年9月22日,杨某文让微信好友杭某峰做支付宝“刷单”,至2019年1月2日,杨某文以需要分期返款为由骗取杭某峰14650元。2018年11月9日,杨某文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以同样的方式共骗取微信好友熊某利12816元。2018年10月,杨某文谎称让其微信好友金某沙帮忙刷业绩、赚佣金,至2018年12月12日杨某文共骗取金某沙13569元。为了骗取更多钱财,杨某文让金某沙介绍他人帮助其“刷单”。金某沙便介绍了连某霞、耿某颖、路某叶三人与杨某文联系。2018年12月17日,杨某文以支付宝“刷单”的方式骗取耿某颖19696元。2018年12月19日,杨某文通过“刷单”套现的方式骗取连某霞44500元。2018年12月1日至3日,杨某文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路某叶26955元。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退赔被害人诈骗钱款。



法官寄语

在持续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常见的诈骗手段有假冒公检法诈骗,冒充领导、熟人诈骗,兼职刷单诈骗,投资返利诈骗,保健品购物诈骗等。假借网络刷单名义,骗取支付宝中的余额、花呗及借呗,成为骗子借用网络诈骗的新式手法,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网络刷单不仅危害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还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条件。在涉及个人身份信息和财务等事项时,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注意核实陌生人身份,避免掉入骗子的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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