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怀瑾先生遗物去向不明的【律师受权公告】
关于南怀瑾先生遗物去向不明的
【律师受权公告】
2019年3月11日下午,本律师获悉,有人在吴江太湖大学堂南怀瑾先生故居(下称“南怀瑾先生故居”,系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已将南怀瑾先生故居内的物品打包装车,初步核实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向审理南怀瑾先生遗物返还案件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承办法官反映情况。截止到3月15日,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本律师作为南怀瑾先生遗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受南怀瑾先生继承人及其子女的委托,对南怀瑾先生故居内的遗物突然去向不明的事件,发布如下公告:
一、 南怀瑾先生的遗物
南怀瑾先生于2012年9月29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南怀瑾先生故居内辞世。
七天后,即2012年10月5日,南怀瑾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与南怀瑾先生故居的实际控制人及同住南怀瑾先生故居内的香港居民(也系台湾居民)郭姮妟女士、李素美女士达成一份会议纪要,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对南怀瑾先生遗物进行清点且“先保管不移动”,该会议纪要有两位见证人签字见证。
南怀瑾先生的遗物数量庞大:除了私人用品、手稿、墨宝,讲课教化70余载具有文化教育和史料价值的录音、录像,还有他几十年来收集珍藏的国家民族的文化火种----数十万册珍贵藏书(例如仅2006年7月,通过国务院港澳办协调国家海关一次性从境外运回大陆的图书等物品就达500余箱),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佛像、字画等。南怀瑾先生是为国家民族统一大业促成两岸会谈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参与者,与各界历史人物、名人有大量往来信函,也有与不同时期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往来信函。
鉴于南怀瑾先生的遗物数量庞大,也出于对南怀瑾先生遗物实际控制人的信任,按照10月5日会议纪要,南怀瑾先生生前的身边工作人员于10月8日,对南怀瑾先生的遗物及其安放的位置和状况,采取拍照和录像的方法进行记录和固定。
11月2日,南怀瑾先生子女在两岸媒体发布公告,表示愿将所继承的南怀瑾先生遗产捐赠予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利继续弘扬中华文化。
二、 南怀瑾先生遗物返还之诉讼
会议纪要形成的一个月后,南怀瑾先生二儿子南小舜先生及亲属根据约定到南怀瑾先生故居时,却被南怀瑾先生故居的实际控制人李传洪、李素美、郭姮妟(下称“李家”)拒之门外。2013年2月,李家又陆续以各种借口将南怀瑾先生生前的身边工作人员赶出南怀瑾先生故居,离开时还遭到强行驱离,以及检查车辆和随身背包。至2013年9月,南怀瑾先生生前的身边工作人员均被迫离开南怀瑾先生故居。
事后,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先后通过各种方式与李家沟通,要求返还南怀瑾先生的遗物,包括通过当地政府协调,以及律师函催要等途径,均遭到李家的拒绝。出于无奈,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只能委托本律师去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将南怀瑾先生遗物的实际控制人“东西精华农科(苏州)有限公司”(南怀瑾先生故居房屋产权所有人)、郭姮妟(东西精华农科(苏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怀瑾先生遗物实际控制人之一)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按约清点南怀瑾先生的遗物,并返还南怀瑾先生的遗物等。2017年7月6日,苏州中院以(2017)苏05民初601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受理,同年8月28日,苏州中院开庭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在该证据交换庭中,被告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南怀瑾先生的遗物都在现场,对南怀瑾先生的个人生活物品随时可以返还,但对南怀瑾先生的藏书提出异议,称这些书籍属台湾东西精华协会,不同意返还,为此,承办法官要求被告举证。此后该案近一年却毫无进展,在本律师一再催促下,2018年8月27日,苏州中院才开第二次证据交换庭,但是,被告却没有提供能证明南怀瑾先生故居内的藏书系台湾东西精华协会的证据材料。
三、 南怀瑾先生遗物不翼而飞
2019年3月4日,苏州中院承办法官致电本律师,称其已通知被告3月11日到南怀瑾先生故居清点南怀瑾先生的遗物,要我方配合按时到达,但又临时改为3月6日下午1:30 让本律师在南怀瑾先生故居附近等待,等承办法官与被告沟通好后,再通知本律师同去南怀瑾先生故居查看南怀瑾先生的遗物。
3月6日下午1:46,苏州中院的承办法官与本律师电话称其无法进入南怀瑾先生故居,约本律师在吴江七都镇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时,本律师以南怀瑾先生继承人的代理人名义,向该法官递交了对南怀瑾先生遗物进行保全的申请书,并要求基于南怀瑾先生是国内外的知名人士,请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当天下午根据法官的要求,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便向苏州中院付清了保全费。
3月8日11:30,苏州中院的承办法官与被告的代理人谈话后电告本律师,称被告的代理人表示南怀瑾先生的遗物都在,并约定3月11日下午2:00由承办法官先去南怀瑾先生故居查看,再通知原、被告双方在该周内去南怀瑾先生故居清点南怀瑾先生的遗物。
3月11日下午1:30,本律师获悉,3月10日、11日有一辆印有“搬家”字样的小汽车停在南怀瑾先生故居的停车场,3月10日有两辆没有标明公司名称大货车、3月11日有一辆印有“货拉拉”字样的货车,先后停在南怀瑾先生故居1号楼(主楼)的前门、后门和像法堂等处,有人将标准包装箱从南怀瑾先生故居内搬出装车。得知此事后,本律师于当晚7:59,紧急通报苏州中院承办法官,希望承办法官能及时向苏州中院领导汇报,引起高度重视。
3月12日凌晨00:00许,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委托本律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本律师于凌晨2:34将报案情况反馈给承办法官,再次恳请苏州中院能采取措施,尽快追回南怀瑾先生的遗物。
3月12日全天,本律师多次与苏州中院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均联系不上。
3月13日上午9:00许,本律师与苏州中院承办法官联系上后,承办法官表示,其3月11日下午2:00左右到南怀瑾先生故居1号楼上下三层均进行过查看,该故居内已没有什么东西,基本属于空置状况,没有见到南怀瑾先生故居照片所反映的南怀瑾先生的遗物及图书。
3月14日,本律师进一步获悉,3月10日、11日,先后有12至18名人员在南怀瑾先生故居的1号楼内,该故居内堆放着大量已打包好的包装箱。
3月15日上午10:00,本律师根据承办法官通知去苏州中院,除回答承办法官的询问外,苏州中院分管副院长表示将会联系公安机关调查此事。
根据以上事实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南怀瑾先生的遗物在苏州中院通知原、被告准备清点后,突然去向不明。
四、 保护并追回去向不明的南怀瑾先生的遗物,是当务之急
南怀瑾先生作为享誉海内外的著名文化人士,其遗物中不乏大量国宝级文物,一些孤本、善本及佛像、字画均是不可多得的珍贵文物;南怀瑾先生作为国家民族统一大业促成两岸会谈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参与者,期间往来的函件、日记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研究价值和文物价值,有的信函还涉及国家机密;南怀瑾先生本人作为海内外知名人士,其个人手稿、录音录像资料依法也属国家文物。
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多次表示,南怀瑾先生的遗物属于国家和中华民族,继承人将会尊重南怀瑾先生“公天下”的心愿,当取得南怀瑾先生的遗物后,将全部捐献给国家和社会。然而,现在南怀瑾先生的遗物突然去向不明,如被运出中国境外,将给国家、民族和子孙后代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为此,本代理人根据南怀瑾先生继承人及其子女的委托,公告上述事宜,同时也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能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追回南怀瑾先生的遗物。
特此公告
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
邬铁军律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南怀瑾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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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nhjcf.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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