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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仑区疫情防控“十二项规定”的通告

北仑发布 2021-09-30



关于调整北仑区疫情防控“十二项规定”的

通告


根据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的通告》,现对我区原疫情防控“十二项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原则上每户家庭(除居家隔离家庭外)每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以外,尽量减少外出。对已复工复岗人员,允许其凭复工复岗证明出入。

二、全区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这些症状的居民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到医院就诊。

三、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高风险地区人员;对解除医学隔离观察的高风险地区人员可凭卫健部门出具的《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正常租住;对高风险地区原租客,未返仑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仑;对擅自返仑的高风险地区原租客,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仑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和《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人员租赁房屋十六条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上述规定即日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宁波市北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人员租赁房屋十六条管理措施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人员房屋租赁工作,严防疫情输入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落实出租房、网约房管理责任,提出16条措施。

一、房东责任

1.对符合租赁条件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出租。

2.严禁群租行为,留居观察者不得与其他(她)人同一居室租住。

3.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企业复工人员租客,未返甬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甬;已返甬的,一律凭本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入住。

4.对入住出租房的企业复工人员,一律询问近14天旅居史及接触人员,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备。

5.对新入住的企业复工人员,必须当天向属地派出所报备。

二、租客责任

6.租赁房屋的企业复工人员,必须如实报告近14天内居住史、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并签订承诺书。

7.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医学隔离观察。

8.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的,第一时间向企业报告,按规定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治疗。

三、企业责任

9.企业复工人员在尚未租赁房屋期间,企业要为需要进行居家隔离观察的人员提供指定场所。

10.必须落实企业复工人员宿舍。企业复工人员个人确实无法落实住所的,企业要积极对接属地有关部门,帮助复工人员落实好房屋租赁,并协调落实疫情管控措施。

11.为企业复工人员出具工作证明,方便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居住的村(小区)。

四、属地责任

12.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企业复工人员租赁房屋。

13.对已租赁、已落户、已购房的企业复工人员,不得视为外来人员限制其出入村(小区)。

14.组织基层干部、网格员等力量,主动上门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检查巡查,指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5.做好群众教育引导,及时排查、化解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

16.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企业需填报的材料

  2:员工需填报的材料

  3:街道或行业部门需填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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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需填报的材料



附件2:员工需填报的材料



附件3:街道或行业部门需填报的材料



(北仑发布综合编辑,资料来源: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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