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查处首例垃圾分类的行政处罚案件,动真格了!
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拒不整改
2020年10月1日,湘龙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湘龙街道某汽车销售公司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营业,公共区域却只设置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垃圾投放容器,缺少厨余垃圾投放容器。执法队员现场进行了普法宣传:“瓜皮果核属于厨余垃圾,所以必须放置厨余垃圾容器。”并在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两天时间内整改到位,当时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
10月4日,执法队员再次来到该公司复查时发现,公司依然未整改,公共区域仍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执法队员再次对负责人进行了垃圾分类的有关普法宣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技术规范和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保持其整洁、卫生:(一)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
根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目前,行政执法局已经进行立案调查。
再复习一遍
垃圾分类小常识
厨余垃圾:指易腐食物垃圾,主要包括菜叶、剩菜剩饭、瓜皮果核、废弃食物等;
可回收垃圾:指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废玻璃、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织物类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垃圾,主要包括废弃食品袋、废弃保鲜膜、废弃纸巾、废弃瓶罐、灰土烟头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零星废弃物,单位集中产生的除外。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桶等。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管理工程。《长沙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施行给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已将垃圾分类的规范和检查列入日常重点管理工作,接下来将持续做好宣传推广、强化检查、执法教育,努力通过宣传教育一批、发现劝导一批、处罚警示一批,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正常开展。
本案是该条例实施后长沙县第一个关于垃圾分类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全县所有酒店、企业、物业公司及个人等都具有较强的教育警示引导作用,这意味着,严格执法意义重大,让法律为垃圾分类护航,大美星沙必将更生态宜居!
■ 编 辑:陈妙荣
■ 校 对:林 毅
■ 责 编:洪雨师
■ 审 核:姚 灿
■ 资料来源: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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