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男子与女友领证后感情破裂,50万彩礼、酒水钱还能要回吗?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对婚姻关系的规定作了一些更符合现实生活的调整。与此同时,为解决原法律与新的《民法典》在个别地方不一致的问题,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容易形成争议的问题有了权威的说法。那在《民法典》实施后,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办理正式的婚礼,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如果分手,男方能否把钱要回来?
解决彩礼纠纷并不简单
两年前,慈溪的小张经人介绍与朱姑娘相识,去年6月,两人特意在朱姑娘的生日时到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之后,两人商定,于当年国庆假期办理结婚酒席。
就在小张筹备时,朱姑娘突然提出,要在指定小区购房才能办理婚礼。小张觉得朱姑娘的条件有点苛刻,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最后,小张决定分手,并要求朱姑娘返还彩礼、购车款、酒水款等共50余万元,但朱姑娘只同意返还15万元酒水款,不同意返还其他款项,其理由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更趋完善
从法理上分析,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一方(或其父母)给另一方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赠与。但在登记结婚后,一方受赠的钱财,就变成了受赠方的婚前财产,或根据钱财性质及使用状况,可推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它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另一方的钱财,在法律上属于有条件的赠与。因此,如果条件不成就(不结婚了),大额钱财的赠与就可以撤销。
比较复杂的是,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了,一方受赠的钱财,不论是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还是推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要重新进行处理,就必须通过离婚方式来解决。
问题在于,一方送出去的彩礼,不论属于受赠方的婚前财产,还是被推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后重新分割,送彩礼的一方都会吃亏,甚至会显失公平。比如前面提到的这个纠纷,因为男方无法按照女方要求购房,女方不愿意办婚礼,而这直接引发了双方婚姻危机,在此情况下,如果因为双方已经办理登记,男方原先送给女方的50多万元彩礼,只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于男方来说,确实有点吃亏。
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如果两人只是短暂共同生活便出现彩礼纠纷,对此是否应完全以共同生活为标准,而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就一刀切呢?
已结婚登记的,究竟能否要回彩礼
宁波法院在审理一起双方已登记结婚的彩礼案时,曾有过这样的结论: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后曾短暂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结合本案实际与其(指送彩礼的男方)家庭经济状况,酌定女方部分返还对方彩礼。
审理此案的民事庭法官表示,彩礼案的判决,主要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三个重要原则:第一,看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第三,看彩礼的给付是否导致给付人(男方)的生活困难。但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如何正确理解这三个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官是一种考验。
彩礼案之所以复杂,与当事人各不相同的实际情况有直接关系,婚姻家庭事务本身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很难简单地下一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