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战疫一定要了解的“特事特办”,我们整理好了
[复恩战疫情普法系列文章第九号]
● 应南琴 复恩法律研究部部长
一
境外捐赠进口与税费问题
1. 接受境外捐赠免进口税不仅限5A社会组织
● 原规定
【第二条】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来源:《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 现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来源:《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 地方规定
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杭州市慈善总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等21家。
【来源:http://mzt.zj.gov.cn/art/2020/2/3/art_1632726_41872150.html、http://mzt.zj.gov.cn/art/2020/2/5/art_1632726_41879171.html、http://mzt.zj.gov.cn/art/2020/2/20/art_1632726_41954590.html 】
2. 扩大免征进口税的物资范围
● 原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来源:《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 现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来源:《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3. 扩大免征进口税的免税范围
● 原规定
【第二条】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来源:《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 现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
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来源:《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4. 企业与个人捐赠的抵扣
● 原规定
(1)企业捐赠抵扣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个人捐赠抵扣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现规定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来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5. 向医院直接捐赠的税收优惠
● 原规定
医院主要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非营利医院分为事业单位医院(政府办)和社会组织医院(非政府办)。企业和个人除了捐赠给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和个人捐赠给其他类型的医院不享受税收优惠。
● 现规定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来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
6. 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原规定
无
● 现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来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二
物资的募集与管理
7. 物资募集的归集管理与开放
● 原规定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
● 现规定
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共指定了五家机构接受捐赠。
1. 武汉市接受捐赠主体: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
捐赠的款物原则上由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将依法依规公布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来源: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2020年1月23日)】
2. 湖北省接受捐赠主体: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由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来源: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年1月26日)】
民政部发布的公告中,明确了捐赠物资由湖北省和武汉市指挥部指定的五家机构接收的规定。
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
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来源:《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1月26日)】
民政部2月14日发布的指引中,在强调在统一领导和部署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对于非定向捐赠物资,可以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的,由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协调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或指定地点。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在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合理分配使用捐赠款物。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的定向捐赠物资,按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对于可以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的非定向捐赠物资,由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协调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或指定地点。
【来源:《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2020年2月14日)。】
8. 湖北: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
● 原规定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来源:《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现规定
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依法与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协助其开展相关募捐活动,确保捐赠活动有序开展。其它有捐赠意向的社会组织,应通过合法途径捐赠,不得向会员单位、个人摊派。凡以社会组织名义发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捐赠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据,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只有捐赠意向、未实施捐赠的,不得事先宣传。违者一经查实,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目录。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应南琴
复恩法律研究部部长。擅长公益慈善法、非营利组织法相关的法律服务及研究工作。主编亚洲基金会资助的《基金会资助项目合规手册》(待出版)、上海宋庆龄基金会涵公益专项基金资助的《自闭症人士法律手册》、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资助的《基金会实务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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