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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到底对社会组织的影响有哪些?

陆璇、李依霏 复恩法律 2020-08-19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社会组织也将进入民法典规制的时代。


复恩法律将以“民法典时代的社会组织”为主题,推出系列普法文章,通过解读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普及和社会组织相关的民法知识,为社会组织在民法典时代的良好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民法典到底对社会组织有哪些影响?





第一: 民法典专门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一节,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就是《民法典》。


第二: 对于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而言,像监护、婚姻家庭、继承、收益这些与亲属关系有关的内容,关系到千家万户,不论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妇女,还是其他少数群体(LGBTQ),都有非常重要的关系,社会组织怎么能不去了解一下重要的新规定呢?


第三: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类主体,社会组织本身就有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以及服务过程中的可能面临的人格权(比如服务对象的肖像权、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侵权责任(员工、志愿者所导致的服务对象或第三方的索赔)等问题,难道不需要了解一下物权、债权、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等基本法律概念吗?










民法典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毫不夸张的说,民法典一共1260条,每一条都与社会组织有关,大家赶紧把这件事情加到To Do List上面,跟着复恩赶紧学起来吧!


“民法典时代的社会组织”系列文章计划分为三季推出。


第一季通过解读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一节,研究非营利法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规范;


第二季通过解读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条文,探讨社会组织在这些法律规范下的业务活动;


第三季从社会组织作为法律主体参与的一般性活动角度出发,解读与之相关的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等法律条文。


“民法典时代的社会组织”系列文章(第一季)预告:


第一季主题: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


内容:解读《民法典》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共以下7篇文章:


(一)社会服务机构必须以公益为目的吗?

 

解读法条: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二)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与非营利组织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解读法条: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理事会决议违反章程规定,可以撤销吗?

 

解读法条: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四)什么是公益法人,什么是互益法人?

 

解读法条: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五)民法典中“捐助人”是指谁?

 

解读法条: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六)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设立监事会吗?

 

解读法条: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终止时,剩余财产怎么分?

 

解读法条: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作者介绍


陆璇

复恩法律理事长,资深公益人

主持完成了多项民政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民政局研究课题。目前还担任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中国第一家获得“共益企业B Corp”认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并且兼任华东政法大学高级讲师。


李依霏  

复恩法律研究员 

工作领域为非营利组织法、公益慈善法相关的法律服务及研究。参与编写《公益组织多主体运作合规手册》《慈善法教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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