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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涉税释疑23项:送装潢、代金券、储值卡、积分卡

2016-10-18 葛大军 CAFU汽车财务联盟

及我所能,为每一个盟友寻找答案 ,让所有的人,坚信我们为爱,all for you ,all for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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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插播一段,与作者无关


五十多年来,父母教的不是道德,是圆滑。学校教的不是知识,是听话。老师教的不是常识,是功利。历史教的不是真相,是流氓。新闻教的不是公正,是猎奇。抗战片教的不是反思,是仇恨。环境教的不是博爱,是冷漠。课本教的不是独立思考,是照本宣科。这就是Tmd畸形教育!


今天居然律所给打电话,说有篇文章引用了某集团的“财务文件”,确实文章里的截图是某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录,以前也百度过一个图片居然是一个辞职的店总,出于影响考虑,删除了原文章,更换图片后又重新发布,可百度图片有多少?于是拿出一副誓死捍卫主权的姿态,没必要吧。


无意侵犯图片可以删除,文章不可以不发,话不能不说。


李幺傻老师无疑是大爱:人要活的光明磊落。




烧香、拜佛、吃素,没必要秀,人需要维护的是内心,不是别人的眼光,这真是荒谬的世界,“秀”做了后,就拿出高人一等比他人超脱的样子和一副善人的嘴脸,公然奸淫掳掠,这世界会好么?


分享的世界,豁达、阳光、呵护、爱心、情怀,分享不要独占(Share not exclusive)


曾经,多少人力想出各种办法,就是为了独占,维护自己的领地,比如:

人辞职多少年不允许从事同业,这特么简直笑话了,可能么?员工辞职怎么保证文件、制度不被带走,公司核心岗位联系方式不被带走,这也是笑话,可能么?所有的一切无非是向老板表达衷心耿耿,其实一旦背叛,无比阴毒,职场这么多年,中国这类人太多了。结果老板不以为然,说:这些是挡不住的,你有这个心就够了。




以下正文感谢葛大军分享:


买车送装潢、代金券


1.事例:

客户购买新车,我司赠送太阳膜、脚垫等实物或代金券


2.财税相关法规:

(1)增值税

(2)所得税


3.重要条文列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247号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买物赠物”方式,……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企业财税相关处理


买车赠送实物,这里说的实物赠送指的是只开具机动车发票,不开具其他发票,建议处理: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整车



月末作如下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整车

    贷:主营业务收入-精品


5.操作说明及解释


企业经营中,无偿赠送的行为很少。


赠送以前一直是争议较大的涉税问题,目前有少数地方的税务机关,还在强调买赠行为是无偿赠送。


注明赠送的代金券等不开票,以实际收款开票。




储值卡、积分卡


1.事例

储值卡为客户预存一定金额,办理享受一定优惠的“储值卡”,积分卡客户消费满一定积分后可以兑换礼品等


2.财税相关法规

(1)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3)企业会计准则


 3.重要条文列举


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①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②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第三方提供的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是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部门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其他相关法规见“买车送装潢、代金券”相关法规。


4.企业财税相关处理


储值卡,相当于客户预付一定的维修款等给公司,其在后续消费时冲抵即可。


(1)

充值时开具全额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客户消费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充值时不开具全额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客户消费时,开票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操作说明及解释


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重复开票,并且都需要设置有效期。


注明积分等不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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