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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陈某在仙游售卖毒猪肉!法院判了!
仙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陈益鹏: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未经检验检疫及行政许可,从闽西地区收购农户自养的生猪,并在泉州永春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场进行宰杀。对于发生病症的生猪,被告人陈某随意购买药品,胡乱用药后宰杀,并全数销售给被告人郑某。
被告人郑某明知陈某所售生猪肉品未经检验检疫且部分出现病坏问题,仍然低价购买,伪造“检验合格”印章在所购生猪肉品上盖章后售往本市多个肉摊。后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私自屠宰并销售生猪肉品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
又将未经检验检疫且部分出现病坏问题的生猪进行屠宰并销售,该行为属于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郑某明知该情况,将该生猪肉品售入市场,该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仙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陈益鹏: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一旦违反均可能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食用病死猪肉对人体的危害极大,一旦食用超标准的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猪肉,即可能患上口蹄疫、寄生虫病等疾病。
仙游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不能落实最严谨的标准,必受最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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