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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长沙观察 2019-12-14

武汉某环保公司倾倒危险废物被提起公益诉讼

法庭当庭宣判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

郴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某环保公司)倾倒危险废物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3日,该案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水平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力新出庭履行职责。据悉,该案是湖南省首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起诉书

经查,武汉某环保公司在接受湖北省两家电子公司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因实验效果不佳,无法处置,公司负责人黄某、曹某威通过中间人王某新、王某福联系到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曹某有进行处理。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武汉某环保公司先后5次将本该由其处置的废油墨渣、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直接交给曹某有处置。曹某有将这些危险废物分别倾倒在郴州市宜章县笆篱乡平原村、迎春镇长启村、山上村和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等地。倾倒时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仅作简单的填埋处理。其中,曹某有非法获利16.319万元,王某福等得中介费0.871万元,曹某威和黄某非法获利4.195万元。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左二)到庭旁听

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这些危险废物中的铅含量为1.99mg/L,超过国家标准,PH值为1.78,具有强酸性,并检测出镉、铅、铬、铜、镍、锌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2016年5月,当地环保部门对境内的相关危险废物埋藏点进行了应急处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中心等单位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意见及评估报告,初步确定危险废物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高达265.0889万元。

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陈忠(左二)到庭旁听

2017年7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就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满1个月后,有关机关或组织未向法院起诉,郴州市检察院立案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庭旁听

郴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武汉某环保公司、黄某、曹某有、曹某威、王某新、王某福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和环境修复责任,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如不能自行及时处置危险废物、修复生态,则承担危险废物现场清理转运费和处置费、环境修复费、环境监测费、环境损害评估费等共计265万余元。

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对被告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及赔偿数额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并申请4名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双方质证、辩论,法庭查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武汉某环保公司代理人受公司全体股东委托当庭向公众道歉,表示公司将克服经营困难由股东筹资进行赔偿。黄某、曹某有、曹某威、王某新、王某福5名被告均当庭认错悔过,向公众道歉,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武汉某环保公司、黄某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宜章县、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逾期未履行,则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97.2万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8889万元,并通过《郴州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郴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湖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陈忠,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何满生、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邓国光、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喻广德 、省人大代表曾令令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湖南省部分市州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和新闻记者等80余人到庭旁听。


(来源:红网 编辑: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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