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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绿心保护整改不到位将被追责

长沙观察 2019-12-14

为强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整改任务,日前,《长沙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9月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要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主体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出现未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形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有效地推进绿心问题整改工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对于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有七类行为将被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这七类行为分别是: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或者未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目标任务的;对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的;故意干扰、妨碍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督查、执法及追责调查等工作的;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反复投诉、集体上访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因履责不到位,一年内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含省级政府部门)通报1起及以上,被中央媒体曝光1起及以上或者被省、市媒体多次曝光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对故意干扰、妨碍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督查、执法及追责调查等工作,《办法》提出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责任单位方面,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任人方面,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取约谈、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追责;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含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追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立案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按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办法》明确提出,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于在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中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根据相关程序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星辰在线 编辑: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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