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连平出台了工作问责制
连委办发〔2016〕5号
各镇党委、政府和全县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各级干部。
坚持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推动工作,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原则。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等。实行问责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
(一)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镇党委、政府,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的,对镇进行通报批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县直各单位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机构不健全,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全县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免职。
3.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第一书记、联络员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条件保障不到位的,根据职责权限,分别对派出单位、组长单位、镇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进行通报批评。
4.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二)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具体,贻误工作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
4.在各级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批评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班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免职。
(三)工作业务不精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业务学习不重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相关表册等台帐材料不及时的,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县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屡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3.对上级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再次被通报批评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免职。
(四)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假脱贫”、“被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2.因贫困户认定不准确,出现1户到6户及以上识别不精准的情况,分别对该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等6种处分。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3.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驻村“走读”、不到岗、擅自脱岗或“两头跑”,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单位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干部联系帮扶应付差事、走过场的,发现一次,对派出单位和责任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的,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全年驻村累计没有达到规定天数的,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干部作出召回、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免职等处理。
4.在驻村工作期间,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5.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违反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五)工作任务未完成,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镇和贫困村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了全县整体工作的,联系县级领导在县委常委会上做出书面检查,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2.各单位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影响了当年省、市对全县考核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责任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3.各单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降职,班子其他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六)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七)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一)县扶贫办及镇要建立问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对镇和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问责,由县扶贫办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或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
2.对一般干部问责,由县扶贫办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出问责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做出决定;
3.对镇一般干部、村干部问责,也可由镇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由镇党委、政府做出决定;
4.对县直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第一书记、联络员需要问责的,由县扶贫办或镇党委将意见反馈县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处理;
5.对市直帮扶单位、市派出第一书记和南山区各帮扶单位及驻村工作队问责,由县委、县政府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南山区对口帮扶连平前方指挥部提出问责建议,由市扶贫领导小组和南山区对口帮扶连平前方指挥部做出决定。
(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情况,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
被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等方式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本问责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连平县委办公室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来源:连平县委办、县府办
监制:黄羿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