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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希,你要在内地这么撕志玲,警察早把抓你几十回了!| 律事时评

2016-07-29 律界欧途欧

作者:老读物

来源:法律读物




和“国民老公”王思聪撕过的女明星相比,冠希哥可能睡的比撕的多!


早些年,冠希哥用演技征服香港电影界,后用照相机征服香港女明星,尽管此后有很多“门”,可是江湖再无“陈老师”。



谁让他人帅“激勃”累,咱就只有看的份!


今天不知道陈老师抽了什么风,27号晚上9点突然在微博上撕起了“国民女神”林志玲!


难道你没听过“解放台湾岛,活捉林志玲”这句话吗?难道你不知道林志玲在内地男人心中的地位吗?难道你不知道林志玲对两岸和平统一的重大意义吗?


冠希哥在微博中大骂林志玲bitch

陈冠希微博截图

陈冠希微博截图

英文翻译过来就是:


这个婊子实在太丑了,闻起来像一坨屎,我警告你,你绝对不会喜欢我生气的样子。她假装自己是个演员,其实只是在娱乐圈耍了一些雕虫小技而已,因为她舔过…


有朋友表示,这一定是陈老师约炮被拒,恼羞成怒!


不过,作为一个男人,如果不是微博被盗,在公众媒体上如此对一个女明星恶语相向,脏话连篇,即使不是名人,在老读物看来也有失颜面吧?


冠希哥骂志玲是“BITCH”,说她“SMELLS LIKE SHIT”,这明显是在侮辱我们的志玲!


然后再说“cuz u sucked some”,我们知道“sucked”冠希哥“小兄弟”的女明星有几个,但在公众媒体上讲这个,即使志玲有那也是侮辱好吗?更何况,我们都知(xiang)道(xin)志玲是没有的!


所以你在诽谤!



冠希哥大概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就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虽然冠希哥把这条微博删除了,可是网友们都替你保存着好吗?




仅48分钟就有2.4万转发量,3.3万人评论,1.8万人点赞, 看来有冠希哥在的地方就有娱乐圈,管你有没有退!


就这转发量就够告你诽谤48次了!


尽管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也就是“告诉(起诉到法院)才处理”,但是,我们都知道,志玲作为关系两岸和平统一的重要人物,在这关键的节点上侮辱、诽谤志玲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察抓你没商量!


况且,“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冠希哥,你小心噢!说不定抓你的警察已经在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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