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了】怀疑女友出轨,他杀狗分尸!最后却被判故意杀人…
近日,温州龙湾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
他到“情敌”住处报复
杀狗留下“死亡字条”
案件源于一段感情纠纷。
被告人杨某,是一名贵州籍男子,现年43岁。杨某犯有两次前科: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发前,杨某有一同居女友陈某。不过,杨某怀疑陈某与男子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他对吴某怀恨在心,找机会对吴某“下手”。
去年5月6日晚上9点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这一点,杨某在之后的侦查笔录里,都是这么说的。
杨某到了吴某住处后,发现他不在,下楼的时候,又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杨某立即用手掐死了这只狗。
掐死狗后,杨某又突然萌生了一个“主意”:他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到吴某的床上。
这还没完,杨某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法院认定:
杨某的这些行为,都是在以死亡威胁吴某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威胁后,杨某没有罢休。
法院查明,之后,杨某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要求处理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
感觉汗毛阵阵竖起......
用如此残忍的手法虐杀动物
狗狗又何辜啊
吴某的手机收到了杨某手机发来的多次短信
这样说:“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早晚要面对,朵(躲)了一时朵(躲)不了一世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陪你玩,要你跟那个死狗一样,就算你坐在童强(铜墙)铁壁我一样杀得了你”……
但杨某在之后的几个月里,一直找不到吴某,于是,他又想出一辙:私事公办。
去年8月31日,杨某来到龙湾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和陈某、吴某之间的感情纠纷。
然而,让杨某想不到的是,在他杀狗留“死亡字条”那天,吴某就已经报了警。据吴某陈述,去年5月6日,他人在贵州,接到陈某电话,得知了杨某在他住处杀狗留字条一事,当天他就向龙湾当地警方报案了。
在永兴派出所,民警见杨某要求处理纠纷,于是按程序对杨某核实了身份。这一核实,民警发现杨某就是吴某报案的对象,于是当场就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庭上,他辩称“其实不想杀人”
今年5月10日,龙湾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近日,龙湾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杨某说,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字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吴某)。”
但公诉人当庭反驳,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
而杨某又辩解,他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认罪供述,是他在一时想不开的情况下乱说的。
龙湾法院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杨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此次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龙湾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法官为何这么判?
杀狗前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定罪的关键
在公诉期间,检察官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而制造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杨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杨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最终,龙湾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杨某拘役5个月。
承办法官说,做出这样的判决,首先是认定了,杨某在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而他为达到这一犯罪目的,在夜里潜入被害人居住的处所,这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
当然,由于仅仅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相关量刑规定,对预备犯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70%—80%以下。再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前科情况等,法院最后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浙江时代律师事务所陈一来表示,因为吴某不在加,杨某没有得逞,这个情节属于犯罪预备是合理的判决。“如果当天吴某在家,很有可能就被杨某杀死了。”
陈一来认为,杀狗自然不能等同于杀人,这个案子中如果杨某仅仅只是杀狗威胁,没有之后一系列发短信威胁等行为,最终能不能构罪,还是值得商榷的。
来源|钱江晚报(qianjiangwanbao)、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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