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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户竟有公费接送、按月领工资——从安徽赵新建杀人冤案看信访制度

2016-08-03 陈文飞 律界欧途欧

1998年8月7日,农历六月十六,这是个月圆风清的仲夏夜。劳累了一天的安徽亳州市华佗镇邢庄村的村民们渐次进入了梦乡,然而,灾难却不知不觉地降临到村民邢吕氏家。当晚,邢吕氏睡在自家院子东间,老伴睡在院里,17岁孙女邢红艳睡在堂屋西间,邢红艳的父母睡在南边屋子。凌晨,邢吕氏听见外面呼啦声响,起了床来到邢红艳睡的西间,发现孙女躺在床上一丝不挂,两手冰凉,喊了几声也没回映,一摸孙女没有气了,连忙喊人。这时,邢红艳的母亲也来了。见到此景,抱着女儿的头就哭开了。哭声划破村庄的夜晚,村民们纷纷赶来。此时的邢某某已经死亡。



邢吕氏指认当年发案现场(陈磊摄,南方人物周刊)


亳州谯城警方及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表明:死者床上东北角有一蓝底带竖白条T恤衫,T恤衫,左下侧被撕烂;移开尸体后,在苇席上发现一根阴毛,数根红色纤维;床东沿地面上有一双白色塑料拖鞋……桌子上西端桌面上有两条毛巾。法医尸检报告证明,邢红艳系被他人钝器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更为恶劣的是,被害人不仅被杀还被奸尸。这在观念朴素的农村引起极大震动,给被害人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在同一个夜晚,村子里还发生了另外三起“闹贼”案件:被哭喊声惊醒的19岁村民赵新建起床时,发现自己的T恤衫和拖鞋不见了;村民石为勇家、邢清凤家也都进了“贼”。


第二天一早,公安机关将邢庄所有的中青年人集中到村南小学,一一排查。一圈人问下来,赵新建承认,在邢红艳床上发现的T恤衫、拖鞋是他的,随后立即被戴上了手铐。警方还对“闹贼”的村民进行了调查:村民石为勇证实,当天夜里12点左右,他和妻子、孩子在院子内睡觉,发现一人进院,被其妻发现,他和妻子准备撵,那人转身就跑了。他们看见那人长相粗壮敦实,20岁出头,1.6米左右,赤脚光背,穿深色裤头,看样不是本庄人。村民邢清凤证实,夜里她在堂屋东间和其母亲床挨床睡着,床动了一下,于是她用脚蹬了两下,感到是个人,她就喊她母亲,那个人欠着身子出去了。邢清凤所描述的那人的模样与石朝民描述的大体一致。由于那天是农历六月十六,月光明亮,村民对那人的体貌特征看得还是相对清楚的,认为不是本庄人。赵新建大约1米7以上,偏瘦,而且赵家和邢清凤、石为勇家挨得很近,要是赵新建,他们很容易就能认出来。


警方结合上述村民所说的体貌特征,当天把邻村周庄的李伟峰也被传唤到了派出所,并提取了毛发作检验。后来李伟峰乘看管人员不备跑掉了。由于现场有多件赵新建的衣物,警方就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赵新建的突破上,忽视了李伟峰。


赵新建被警察从村南小学带到派出所后,警方对赵新建进行了审讯。一开始赵新建不承认是自己杀的,经过警方连续几天的突击审讯,终于突破赵新建的心理防线,承认了自己杀人奸尸行为,此案遂告破。但不久之后,赵新建又推翻了自己的供述,否认自己杀人,只所以承认杀人,是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根据赵新建的说法:一进派出所就开始打,对方七八个人,有所长有干警,打累了吸一颗烟继续打,躲在桌子底下揪出来还打,按着头往桌子上磕,用烟头烧……整整三个白天两个黑夜,不让吃饭、不让喝水。招架不住的赵新建承认自己“杀人奸尸”,并供述了杀人细节:进入邢红艳房间后,我拍拍她的胳膊,她醒了,坐起来,问谁,我说我,她问我你来弄啥,我说来找你的。这时候她就伸手拉电灯,我看她拉灯,我也去拉;两个人拉,电灯绳子就被拉掉了;这时她就说你可走?我说我不走;她又说你不走我喊俺妈;她张开嘴就要喊还没等她喊出声来,我就用右手捂住她的嘴……


1998年8月18日,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报告出来:“被害人邢红艳的血为A型,其阴道擦拭物上检出精斑,混合斑检出A型物质;现场提取的阴毛为O型,嫌疑人赵新建的血为A型,李伟峰的毛发为O型。”


同年9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赵新建。9月28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赵新建,后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10月3日,赵新建被释放。


赵新建被释放,极大地刺激了受害人家属邢吕氏,因为在她眼中,赵新建不是什么好人。1994年,因偷盗本村人的银元,赵新建被劳教两年,在皖北这个观念朴素的村庄,这给他带来偷鸡摸狗的恶名。邢吕氏认为,“衣服、拖鞋、毛巾都是赵新建的,公安局问口供他也承认是他杀害的,凶手不是他是谁?”


1999年5月,在家呆了几个月的赵新建觉得不能再闲在家里,去了天津打工。这进一步刺激了邢吕氏,她觉得公安机关不仅不抓人、破案,还听凭嫌疑人“逃跑”。于是,她加紧了上访的步伐:两次到北京、数次到合肥告状,省政府、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她一一去告,每每有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日,她也必定前往喊冤,目标全部对准的是赵新建。


邢吕氏的上访给亳州市的公、检、法系统造成了较大压力,1999年8月19日,亳州市检察院不得不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重新批准了逮捕决定。2000年1月5日,赵新建重回监牢。


不久,亳州市公安局对赵新建案侦查终结,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写道: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新建有下列犯罪事实:1998年8月7日凌晨许,犯罪嫌疑人赵新建为了和同村17岁少女邢红艳发生性关系,窜入邢红艳家中。邢发现了赵,责问赵干啥,当邢红艳欲喊人时,被赵新建捂住了嘴,邢反抗把赵的上衣拉掉,赵新建又用被单包住邢的头,又用手卡住其脖子,将邢红艳杀死后,赵新建强奸了邢红艳的尸体。亳州市检察院认同了公安局的起诉意见,并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0年8月16日,赵新建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庭上,赵新建的辩护律师指出,案发当夜邢庄村发生的四起案件中,村民所看到的人“并非本庄人”,身体特征也和赵新建不符,现场提取的阴毛为O型,与赵新建的A型血不一致,却与另一重要嫌疑人李伟峰的血型相一致。因此,认定赵新建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然而,这一意见没有被采纳。亳州中院一审判处赵新建死刑。赵新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6月12日,亳州中院第二次判决赵新建死刑,赵再次上诉,安徽省高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4月12日,亳州中院第三次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次,赵新建没有上诉,总算保住了命,后被送往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这期间,邢吕氏坚持不懈地四处上访,一定要为孙女讨个说法,基本是案子到了哪一个环节,就上访到什么地方。邢吕氏一度站在法院门口,拉出标语喊冤,扬言不判赵新建死刑她就要吊死在法院。这个可怜的老人,佝偻着身子,一次次上访、一遍遍告状,北京、合肥、亳州,不知道跑了多少趟;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级政府、人大,说不清去过多少次。



邢吕氏整理上访资料(左),她的努力让赵(右)坐了八年监狱


没有判赵新建死刑,邢吕氏更不愿意了,继续上访。同时她了解到,此案中还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李伟峰,一并上访控告李伟峰。亳州警方似乎也将这名血型与现场阴毛血型符合的重大嫌疑人给忘记了。潜逃六年的李伟峰跑到了山东,并娶妻生子。


在邢吕氏不断上访的压力下,邢红艳被害案件成为安徽省挂牌的上访案件。此案引起了亳州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抓捕李伟峰归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组最终在山东黄河故道的茅草房内将李伟峰抓捕归案。李伟峰被抓捕后,当即交代了杀害邢红艳并奸尸的犯罪事实,并否认与赵新建共同作案。这时,邢红艳被杀案的真面目才得到还原。


1998年8月6日晚10时许,李伟峰睡不着觉,欲上邻村邢庄王某某家猥亵王某某,就从周庄窜至邢庄。走至王某某家南大坑东岸时,把所穿拖鞋放在坑东岸一墙角处。由于王某某家大门关闭,便窜到了邢清凤家,从其东墙翻入院内后进入邢清凤家堂屋东间,邢清凤被惊醒并跺了李伟峰一脚,李伟峰慌忙翻墙逃走。呆了一段时间,见无动静,又赤脚来至石为勇家,欲对石为勇之女行不轨。刚进石朝民家院里,就被石妻发现,李迅速逃离。后见无动静,李伟峰又赤脚来到邢红艳家东墙外,爬上砖摞子翻入墙内。见一打鼾老头睡在院内,邢红艳家堂屋门没关,于是悄悄进入,用手捂着手电光照屋内,发现西间有一铁床,邢红艳头南脚北睡在床上。李伟峰来到邢红艳床旁,欲行不轨,邢伸手去拉灯绳,结果被李伟峰扯掉,李伟峰恐邢叫喊用手掐其脖子致其不动为止,并对邢红艳进行了奸淫。随后,李伟峰跳墙出邢家。怕事情败露,李伟峰考虑到赵新建刚劳教出来不久,遂产生嫁祸赵新建之念。于是从赵新建家西墙翻入,偷走一件汗衣和一双塑料拖鞋,原路返回到邢红艳家中,将赵新建汗衣放在邢某某床上,拖鞋放在邢某某床下,后又原路返回……


李伟峰的交代,与当晚发生在邢庄的事实相吻合。李伟峰进入4村民家的时间顺序,和村民反映的情况也相一致。尽管现场留有赵新建的衣物拖鞋等物,但这些全部是间接证据。


2005年1月24日,亳州市检察院指控李伟峰涉嫌故意杀人,向亳州中院提起公诉。亳州中院一审判决李伟峰死刑,李不服,提出上诉。和赵新建案相同的,安徽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次审理时,李伟峰当庭翻供,称自己是和赵新建共同作案:我按着邢红艳的手,赵新建捂邢的嘴,捂住没捂住没看清,邢乱扑腾,捂住有一两分钟,她不动了。我脱她内裤上去,没有插进去也就没射精就下来了,接着赵新建上去了……


2005年8月19日,亳州中院第二次对李伟峰判处死刑。李再次上诉。2005年12月20日,安徽省高院第二次将李伟峰案发回亳州中院重审。同一天,安徽省高院发文,决定对赵新建案再审。


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撤销赵新建案裁定,发回亳州中院重审。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将赵新建释放。7月17日,亳州中院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就这样,没有任何无罪的说法,赵新建被放了。


2006年8月4日,亳州中院第三次判处李伟峰死刑,李第三次提出上诉。


已经被释放出狱的赵新建自己也承认,如果李伟峰咬他共同作案,由于死者擦拭物血型和他一样,他“一点办法都没有”。当地对该案的说法流传着三个版本:


版本1:同村村民赵新建试图对被害少女进行猥亵,遭反抗后用被单包住被害人头部,将其杀死后猥亵尸体。


版本2:邻村村民李伟峰试图对被害少女进行猥亵,恐被害人叫喊用手掐其脖子至其不动为止,并对其进行了奸淫。之后嫁祸被害人的邻居赵新建。


版本3:同村村民赵新建和邻村村民李伟峰共同作案


据《南方人物周刊》等媒体对亳州市公、检、法的采访报道,法院认为,“定他(指赵新建)有疑点,不定他,排除不了他的嫌疑,还有受害人家属,判死缓邢吕氏都要跳楼。再说,当初抓到赵新建的时候,公安机关立功受奖、敲锣打鼓说这个案子破了”。检察院认为,当年起诉赵新建的时候,他们曾多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局限于当时的刑侦条件,没有更多的证据补充进来,所以他们也就只有按现有的口供和证据起诉。处于最上位的公安机关局面也很尴尬,当年的重大嫌疑人李伟峰一跑六年才归案,现在,又被关押八年放出的赵新建指为“刑讯逼供”。一位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透露,“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家人三天两头来闹,你说怎么办,只能哪边闹得凶往哪边靠一点。”


反思录:我国信访制度反思


赵新建冤案的发生,除了公检法在取证手段、办案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外,信访问题也是造成冤案的主要因素之一。


1998年9月,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赵新建。亳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赵新建被释放,变更为对其监视居住。然而,由于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迫使检察机关撤销了不批准决定,重新批准逮捕了赵新建。可以说被害人家属的不断上访助推了冤案的发生。这就有必要反思一下我国的信访制度。


一、信访制度的由来


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伴随新中国的建立而产生的,是国家各级部门倾听民意了解民情的重要手段。1951年6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1957年5月,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其内容主要是揭发他人问题,反映运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落实政策。1977年,中央办公厅信访局成立。此后几年的拨乱反正,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位置走到了中心位置,信访的人数之多,解决问题之多,都是史无前例的,大批上访者涌向北京,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1980年,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成立。随着国家在1982年宣告拨乱反正任务的基本完成,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1986年,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合并,成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20世纪90年代以后,沉重的农民负担以及其他损害农民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引发了以农民上访为主的“信访洪峰”。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信访法规,使中国特色的信访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信访条例》颁布后,未能有效化解新时期的“信访潮”。2000年,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基础上组建成立了国家信访局。2005年1月,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既不弱化信访制度,也不强化信访制度,而是在既有条件下规范信访制度。


回顾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它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收集和反映民情的一项制度,在听取社会民众呼声和实现社会公正等方面确实起到过一定的权利救济作用。《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运用信访进行政治参与的法定依据,它表明公民的信访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多年来,尤其是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对平反冤假错案和拨乱反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使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获得了一种制度性的救济。人们常将信访制度比喻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国家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维护司法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大量的刑事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如福建念斌投毒案、安徽于英生杀妻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平反,都是在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长期不懈的努力信访下,引起上级司法机关重视,进而得以纠正。如2015年纠正的海南陈满杀人案,在陈满坐牢23年后才无罪释放,是陈满及其家属经过二十余年的信访,终于引起了最高检的重视,进而由最高检向最高法进行抗诉,这也是最高检有史以来抗诉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这些冤案的平反也彰显了信访制度的作用,虽然都是迟来的正义,但也算是让人们群众在这些冤案平反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近几年来,由于信访制度在设计之初就处于法律系统之外,实际上是一种反映民情和解决民众问题的“制度外的正式制度”,这种“制度外的正式制度”向群众提供了一种在行政和司法系统之外解决问题的途径,它由过去的“诉情”转向现在的“求解”,成为群众面临问题和矛盾的首选方式,并且优先于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救济方式,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涌现,信访的功能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异。


越来越多的上访者在明白了这个道理后,得出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或者优先解决,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使问题显示出其普遍性和严重性的一面,而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反复上访就是一种向政府和社会表明问题普遍性和严重性的有效手段。一旦一起上访的个案得到优先处理,产生的示范效应往往鼓励其他上访者群起仿效。这就是民间流传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上访经验的由来。全国各地的信访量连年不断上升,就检察机关的信访情况而言,据最高检的数据统计,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事项831181件次,同比上升90.1%;其中,高检院329278件次,同比上升154.1%。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事项1124659件次,同比上升35.3%,其中,高检院512023件次,同比上升55.8%。据笔者所在的检察机关信访部门了解,目前的信访案件中,无理信访量越来越多,已经占了大头,有的甚至达到九成以上。


二、近些年出现的信访乱象


伴随着无理信访情况的增多,信访乱象横生,并有逾演逾烈之势,一般人看到的是在党政司法机关门口堵门堵车、静坐示威、打横幅、呼天抢地地哭闹、围攻国家工作人员等等,而各地报道出来的信访乱象,远不止这些。让我们目睹一下近年来信访之乱象。


乱象一:公费接送的上访人。湖南某地一名老上访户,上访过程中与武汉市一名上访户谈起了对象,每当想约会时,便约好同时出发,先到北京玩几天,然后分别到北京有关接访机构“上访”,接访人员立即找电话通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接人,于是他们分别由当地有关单位派人陪同包吃包住包车费回老家了。有些没上访事由的人也学会了这一招,到北京享受半程公费旅游。上访户中流传这样一首歌谣:“信访政策就是好,出门旅游有报销,吃好住好保卫好,小车送到家门口。”笔者了解到浙江的不少上访人,也是这样,有的人因事或经商经过杭州或北京,干脆编造些信访事由到信访部门反映,于是接访人员立即电话通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接人,由接访人员免费送回家,何乐而不为。


乱象二:按月领工资、狮子大开口的上访户。某地为了稳控一名老上访户,每月给他发650元的工资,唯一的条件是不到北京和省里去上访。一个没有任何工作单位和经历的人,就因为上访成为了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但可以想像这样领工资的上访户可能不在少数。笔者在接访中就了解到一些信访户,动辄拿进京上访来威胁,“你们不解决,就到北京上访去”,一些基层部门迫于上访指标压力,无奈只能化钱买平安,用钱安抚信访人,或补助或赔偿或给予养老保险等等,总之,花点钱能解决的,都不是问题。就怕狮子大开口,无法解决。如有的信访人抓住执法中的瑕疵不放,一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否则就不断上访,有关部门与其协商解决时,动辄要求数以百万元赔偿,搞得相关部门无法化解,尽受上级通报批评。


乱象三:喜欢越级上访的上访户。一些上访户不到基层单位上访,一访就上省进京。他们口里说上面的都是好官,坏就坏在基层干部。笔者在接访中就经常遇到有的上访人,由于是无理访,基层部门已作书面回复,但信访人经常拿着部委、省厅的批转单,说是上级都已答应,要求重新处理。实际情况是基层接访人员知道他们的底细,很多无理上访的人根本不敢找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到省里到北京就不一样,一些上层单位的领导不知道这些人上访的实际情况,为了维稳,很轻易地开口子、批条子、给票子,信访人拿鸡毛当令箭,让不少上访户得到了不应该得的好处,从而激发了一大批人的上访热情。“不访乡、不访县、要访就访国务院”、“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是上访户中的流行话。


乱象四:不“信”司法只“信”访。西方国家说“法官服从法律,人民服从法官”,有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是,在我国很多地方,老百姓有了矛盾纠纷不打官司,而是上访。原因在于打官司要依法依事实,要讲道理。上访呢?有理理直气壮,无理胡搅蛮缠,反正能得些好处。于是我们经常看到,出车祸了不找交警队,找党委政府;打架死了人,不找派出所,先把死人抬到乡政府;治病死了人,不找法医鉴定,披麻戴孝闹党委机关;生活困难,不努力找工作,找政府;停水停电,不赶紧交水费电费,找政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是,司法独立的宪政体制、两审终审制的司法制度,有时竟然被一个《信访条例》予以全盘否定。实践中明明已经走完全部司法程序的案件,有关领导在信访件上签个字,又要重审,不知置法律尊严、司法独立于何地。笔者所在的温州市检察院,每年都受理数百起非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转相关部门后,有的信访人不服又要上访,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如此信访,不堪其累。


乱象五:靠上访发财的上访户和非上访户。上访已成为一门无比怪诞的产业,很多人靠它发财甚至发横财。一是上访户。就温州而言,一些上访户通过不断上访,得到了一笔可观的补偿。如某县一瘫子上访户,因拆迁问题与乡政府发生纠纷,赖在乡政府里面,后被保安抬出去,结果数天后住院得出轻伤结果,向公安报案,公安立案后查不出结果,就向检察院举报公安渎职。乡政府出于信访压力给了七十余万补偿。后又控告医院医疗不当,医院也赔了三十余万。本来以为此事已完结,那知两年后继续上访,要求追究乡政府的责任和公安的渎职行为,还控告检察院监督不力。其已尝到信访甜头,但还不满足。二是信访“托儿”。“上访吗?我这里有各部委、各大使馆、中央领导人联系方式,100元一份。”北京西站附近,有很多人迎着你问。他们的资料完整准确,不由人不想要。除了提供资料,还可以带你跑。靠“吃”上访户,不少“托儿”发了财。三是各接访单位。现在国家信访局对各地进京上访人员进行排队通报,为了让本地通报的上访人数不排前面,各地千方百计想办法“销号”,这个“号”可不是白“销”的,据行内人讲,到天安门上访的个访,销一个至少七八千,群访,至少三四万。这下就有人发大财了,接访的派出所值勤人员是第一个受益者,然后是国家信访局有关工作人员,然后是各省信访局和各地驻京办事处的人员。有人说,北京原有三大支柱产业---旅游、教育、进贡,现在又多了一个---上访。


乱象六:扰乱了司法。司法机关本来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但在信访压力下,连法律都不讲了。如上述赵新建案中,由于信访压力,检察院不得不撤销对赵新建的不捕决定,重新批准逮捕,酿成冤案。在河南李怀亮杀人冤案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不堪被害人家属的上访压力,居然“答应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死刑”,爆出了轰动一时的“死刑保证书”事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原本法院认定佘祥林杀人证据不足,但迫于被害方的集体上访,只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酿成冤案。


乱象七:维稳人员成了保镖。针对一些上访户,根据规定由上访人所在地基层党委政府稳控管理,为了防止上访人进京进省上访,特别是敏感时期,如“北京两会”、重大活动期间等,各级政府都布置稳控任务,做好对上访户的稳控工作,确保零进京、零进省。一些基层单位,为了防止信访人上访,采取措施,进行“重点保护”,派人日夜盯梢、跟踪上访人,对其手机定位监控等,唯恐其出县出市,成了信访人的“贴身保镖”。


三、信访乱象的危害


当前的信访乱象,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损害了法治尊严。


1、真正的上访诉求得不到解决。一些上访者变成上访职业户,上访的目的不是解决具体问题,而是混淆视听,从中渔利。而真正有上访诉求的人反而难以得到公正处理。一些地方上访人员太多,只好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好了才受理,结果一些无理上访者占用了大量信访资源,而真正有诉求的上访人,特别是反映紧急情况的人员反而难以及时得到接待处理。同时由于上访人员鱼龙混杂,而接访人员一时也难以区分良莠,只好对上访对象同样处理,因而无法处理真正的信访矛盾。大量的资金没有用来解决真正的信访问题,没有花在真正困难的上访户身上,无理取闹的得到了,在各地接人的途中无端消耗了。因此,有的信访工作人员说,我们最痛苦的是很多时候不是接待真正的上访户,而是被无理取闹者纠缠。


2、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到北京接一个上访户回来,每次开支,少则数千,多则上万。一些地方,一个乡政府,一年用于接访的开支达到数十万,一个县,达到上千万。算一算,全国是多少?这些钱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完全是浪费,实在令人痛心。如河南李怀亮案中,被害人家属长年进京上访,当地乡、县、市出动大量人力、物力从北京接回,几年来花在接访上的金额就达百万元之多。而对一些信访人的经济补助赔偿,更使基层政府不堪重负。如温州某贫困县,多个信访人,每天在县府门口敲盆子等各种花样信访,政府不堪其扰,多次进行化解,无奈信访人开口太大,要求数百万赔偿,当地财政实在吃不消。


3、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党政机关工作秩序。我们看到很多地方的党委政府机关被各种各样上访的人员团团围住,打横幅、喊口号、呼天抢地、鸣冤叫屈,搞得乌烟瘴气,不能正常工作。有一个地级市,厅级领导干部就有6个管信访工作,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副巡视员,加上人大、政府、政协各1名副职,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就更多了。没有另外哪项重点工作有如此充足的领导力量,信访俨然成了一个地方的主要大事。一个地方的党政机关,成天乱轰轰的,又能树立怎样的形象,怎么吸引投资者投资创业?党政机关自身的秩序都没有维护好,怎么能给人民群众一个可以信赖和依托的感觉,谈什么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


4、损害了法治尊严。按理说,多数信访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司法行为不服,可以上诉、申诉等依法进行。但信访人不管这些法律途径,就是上访。迫于上访压力,事权部门、基层部门不得不改变原来的处理决定,迁就信访人。连司法机关也不得不违反法律做出处理,如某类案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原本已做出存疑不诉,由于被害人的不断上访,只得重新起诉,法院也不敢做无罪判决。日前,河南周口市邯城法院正以敲诈勒索罪审理农民李志洲敲诈镇政府10万元困难救助款案,由于李志洲不断上访,镇政府迫于稳控压力,以困难补助款形式给予李10万元,李也答应不上访。后李拿了钱后继续上访,10元困难补助款成了李敲诈镇政府的证据。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引起了学界广泛争议,说到底都是信访维稳闹的。


5、严重损害了国家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地位已经倒置,大凡群体上访的时候,高声大叫的都是上访人员,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个个小心翼翼地解释,声音小,气势弱,有的噤若寒蝉,有的还挨打,根本没有一点尊严,甚至连起码的尊重都没有了。这种状况发展下去是十分有害的,政府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笔者在接访过程中,也要求工作人员要文明接访,热情接待来访群众。但经常遇到闹事的信访人,他们动辄破口大骂,侮辱接访人员,冲击哄闹接访大厅,或者躺在接访地点耍赖,一拉则哭喊着被打了,花样百出。


四、信访乱象产生的原因


1、信访尚未纳入法治轨道。虽然国务院有《信访条例》,但这仅仅是原则性规定行政法规,国家缺乏全面规范信访制度的法律,对信访行为的受理、答复、处理、终结及其程序都缺乏独立的法律规范,导致信访行为无法可依。今天,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发展较快,各个领域的法治建设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信访制度仍处在“人治”阶段,靠上级批示、批转、下指标、派任务、通报处理、维稳等计划经济年代的手法进行治理,已远远落伍于时代,虽然国家层面也看到了信访问题结症,进行了信访改革,采取访诉分离、引访入法等措施,但成效甚微。


2、开门接访与限制上访的矛盾。一方面国家从政策导向上要求各级各单位开门接访,欢迎群众上访。很多领导言论都是鼓励上访的,如有人说群众信访是“信任的访问”,有人提出“三个80%”(80%的上访是有理的,80%是基层不作为造成的,80%是基层可以解决的)。但是各级党委政府内部又要求减少上访,每月通报各地来访数量,上访多的要通报批评。这就是明显的矛盾,既然鼓励群众来访,就不应该要求减少上访。这是典型地用上级权势压下级,把矛盾交给下级,上级做好人,在群众面前扮红脸,而要下级“唱黑脸”,引导群众形成“上级是好官,坏就坏基层”的错误认识。


3、一些领导干部乱开口子。有的领导在接访时动不动就批条子,表面上说是亲民爱民,实际是为了尽快打发走上访者。很多上访案件都是在基层已经完全结案了的,他在基层单位捞不到油水了,就利用一些上层领导的这种心态来越级上访。领导很轻易就签了,可是基层单位和基层干部就难办了,你不办吧,他拿着鸡毛当令箭,扬言“某某领导都给我签了,你为什么不办?你还服不服从领导?”导致上访户的胃口越来越大,越访越上瘾。


4、信访考核指标的误导。因为信访案件列入各地党委政府维稳的考核指标,而维稳是综治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而综治是“一票否决”,关系到各地领导们“乌纱帽”的“头等大事”。因此,各地各单位都要来和信访局讲好话拉关系,能少登记几个上访户就少登记,信访部门的地位提高了,可信访的秩序完全失控了。因为怕掉乌纱,所以要减少上访,因为要减少上访,所以怕上访,群众知道你越怕就越要上访,为了不让群众上访,只好违规给上访者好处,上访者得了好处暂时不上访,过一段时间再上访,没有上访的人看到上访户能得好处,于是也效仿。就这样恶性循环,用于处理上访的人员力量和经费开支越来越大,上访者越来越多,终有一日不可收拾。


五、信访制度的出路


1、确立依法治访,摒弃法外信访、人治信访


一是尽快进行信访立法,确保信访制度有法可依。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这是信访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权利属性。由于宪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宪法解释和宪法司法化又步履艰难,面对目前信访所涵盖的纷繁复杂的社会领域,显然单靠一部《信访条例》的约束和规范是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尽快制定信访法,切实保障信访作为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处理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之间关系的需要。以统一的法律规定信访的接受主体、接受内容和解决问题的方式等,明确划定信访机构的职能范围,严格界定信访程序,使信访制度真正纳入法治轨道,达到依法信访的目的。


二是完善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外部监督,从对当事人救济的角度出发,减少受理案件的时效限制,允许当事人对历史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改革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实行言词审理,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等。通过完善行政救济途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内部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救济,加强对其他公权力主体行为的监督与救济;突破现行制度的束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取消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等诸多的限制。


三是强化司法权利救济终极性机制,树立司法独立和司法最终裁判权威。在西方国家,司法是减缓社会矛盾纠纷的要通道,是避免社会因矛盾纠纷而崩溃的人为屏障,定纷止争是司法机关的天职。然而我国司法机关在信访浪潮中扮演的是日益边缘化的角色,司法终极性的缺位是我国上访不断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信访制度改革应与司法制度改革统一起来,加快现代司法制度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确立司法权威,坚持走依法治访之路。树立司法权威应改变现有的诉讼类信访案件按行政化信访处理的模式,将其纳入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并加以必要的限制。明确司法渠道作为解决问题的法定渠道必须得到坚持,信访人必须在穷尽司法救济的条件下才可以走上信访之路,同时信访领域的行政行为也必须逐步纳入司法调整的范围。撤销司法机关信访机构,将现有的司法信访机构全部转变成为司法咨询机构,逐步取消司法信访制度。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地位和独立审判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审判,使各级法院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审判职能。使社会的大多数矛盾纠纷最终解决纳入了司法程序,并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在保障法官身份和收入的前提下,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严惩司法腐败,对法官腐败加重惩处;设立法官廉洁举报制度,加大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力度,坚决制止法官受贿、接受吃请等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行为。


2、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建立在人大领导下的接访中心


人大作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一府两院”都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实践中人大形式上的民主和代表脱离群众的现状,与信访洪峰中人满为患、应接不暇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人大的监督作用和代表的维权职能远未充分发挥。因此,应该强化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能,整合人大代表的力量,是在不影响现行制度根基情况下完善民主的最稳妥突破口,着力使人大逐步演变为真正的代议制机构。完善和发挥人民代表参与信访处理的制度,逐步形成以人大代表为信访处理主体的新机制。其次,在各级人大中建立统一集中的接访中心。目前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接访,信访部门接访,各个党政机关接访,虚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在各地建立统一的信访接待处理中心。凡是要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的,一律到统一的信访接待中心去。一个乡(镇、街道)、一个县(市、区、旗)、一个地(市、州、盟)、一个省(区、市),都设置一个统一的信访接待处理中心,统一接待处理来信来访,督办信访案件。上访人员必须到各级人大建立的信访接待处理中心上访,到其他地方上访的一律不接待,冲击党政机关或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一律依法严肃惩处。


3、是引入第三方评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当前大量矛盾产生固然有各级政府及公务人员行政违法、行为失当侵犯了群众利益的原因,不懂法、不信法、不用法也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通过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但是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的需要,也是国家逐步实现法治的最主要途径。因此,可以考虑将律师服务引入信访活动,借助第三方评价,进一步完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制度,加大基层法律服务的力度,确保处于弱势地位的信访人得到法律帮助。依托律师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优势,建立免费咨询和无偿服务的法律援助机制,用理性的法律咨询取代空洞的政治说教,提高信访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效率,帮助信访人解决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实践中可以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2015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发文,率先建立起律师参与信访化解的措施,成效明显。


4、实行信访案件网络管理机制


建立全国联网的信访案件网络管理系统,各基层信访工作单位将所有信访案件按统一格式进行网上登记,上级信访工作部门接访时先上网查阅,凡是网上没有登记的不予受理,要求上访者回原单位上访;网上有登记的,根据网上登记的情况和上访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核,认为基层单位处置合理的不予受理,坚决维护基层单位的处理决定。认为基层单位处置不合理的,可要求基层单位重新受理。如以县为原始处置单位的,市级审定后确定最终方案,再往上上访者不予受理。已结案的重复上访坚决不予受理。制定信访案件处置办法,向社会公布,无论上访者,还是接访者,一律照章办事。


5、取消信访通报制度


信访工作除了为确有问题需要解决的群众解决问题外,在整个政府工作大局中,应该是处于一种服从和服务的地位,不能人为拔高信访工作,以致因信访工作牵制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所以国家信访局及各地信访部门要取消信访月通报制度。不管有多少信访量,不管到哪一级上访,一律按规定处理,不要用信访工作去牵制基层单位,不要让上访者“吓”国家工作人员,取消对基层部门的信访考核。


6、依法惩治不法信访行为


对于各种不法信访行为,如冲击政府机构、扰乱公共秩序、威胁侮辱他人、极端暴力信访等,各级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浙江省检察院不完全统计,2015年浙江检察机关加大了对不法信访行为的打击,依法惩处了一百多名非法信访、扰乱公共秩序的信访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来源: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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