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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曝出天价律师费

2016-12-16 律界欧途欧

作者:李树亭律师(聂树斌案代理律师)

来源:新浪博客

原标题:拿什么给付你?这天价的律师费!



1、本文写作时已明确同意下列各项声明:钓鱼岛是中国的。南海也是。国家和民族利益高于一切。


2、作者之前曾在其他场合发表下述言论:“放眼五湖四海,傻逼已像蝗虫一样到处蔓延,而我却像一株禾苗孤立无援。”
对本人把傻逼比作蝗虫,侮辱“虫格”的不当言语,谨此向蝗虫一族表示诚挚的歉意。事实证明:蝗虫的“虫格”与智慧,比傻逼的“逼格”与智力,至少高尚和超越1.8倍以上。
许多年前,文学前辈顾况,对尚未步入官场的青年诗人白居易,半是调侃半是劝诫地说:“老弟,长安米贵,居大不易。”
许多年后,不管是在京城飘了N年还是O年,却依然没有飘上一本北京户口的人们,绝大多数都会感慨或者抱怨:“北京房贵,居大不易。”
是以,本人虽然在北京做了8年执业律师,至今尚未在二、三、四、五、六环内的任何一处地方,买下一间哪怕20平方米的居室,来安置一张床榻和半壁书柜;更不要奢望再买一间厨房,或者再加一处卫生间。
当然,这并非由于本人不思进取,或者案源不足,挣不到律师服务费:各位看官只须看我的身影如风,在祖国大地飘来刮去的样子;以及,审视我被无尽无休的卷宗文字,搞得肿胀乌凸的眼袋,就会知道,本人受托的法律事务,该有多么繁忙。
想来想去,追根究底,重要原因,其实也是主要原因,在于本人不太会 计算、收取律师费用。
比如说,每每收案时,只要当事人一提经济困难,本人先就气馁三分,立马请求主任压低收费标准;又比如说,若是约定无偿代理的,一定不会收取当事人半个钢镚儿;甚至在当事人负担差旅杂费的案子中,有时自己先行垫付,过后也不好意思朝人开口讨回。
谚云:“活到老,学到老。”如果不是手边这份《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即使打破本人脑壳,也绝不会想到:律师事务所居然能够这样签订委托协议,居然可以通过“学雷锋”或者“助人为乐”的光荣方式,赚取天价律师费。
首先说明,这是受托人一次次主动登门,找到委托人一次次陈情表白,才与委托人签下“自愿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本协议为无偿法律援助协议”文本的。但受托人却以“补充约定”的方式,悄悄地为委托人埋下了一颗高昂收费的“地雷”。
这样让人眼界和脑洞双重大开的协议文本,本人不敢私享,兹原文照录,公布于此,冀望有缘阅读者,同赏神妙。
在双方签署无偿代理协议的同时补充约定如下:
一、由于本案双方约定是无偿代理,如果委托方单方解除对受托方委托,造成受托方无法办理此案的,无论任何理由均应当对前期的‘律师无偿工作’支付律师费。
二、律师费的计算方法。由于此案介于诉讼和非诉讼之间,主要工作是推动案件的再审,将冤情通过媒体公之于众,递交信访材料等,给司法机关以社会舆论压力。工作量很难量化计算,因此双方约定:律师费的计算方式为,以签署代理协议时间开始,到解除委托无法工作为止,每个月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由于被代理事务繁杂,要求支付律师费的时候不需要任何凭证来证明工作量,只按各个协议已代理的时间总和计算。”
大概是觉得这样收费底气略有不足,受托方又做了如下解释:
“这样规定的目的,不在于收取律师费,而在于约束委托方,以保证受托方无后顾之忧。但委托方一旦违反本约定,受托方必将通过起诉来挽回损失。”
鉴于诸多看官并非法律科班出身,也许,对上述协议文本,通过一个通俗的比喻,来进行解释,可能更有助于理解。本人顺手代劳,大致意思应该是这样的:
你我双方约定,你委托我学雷锋无偿帮助你。你若单方解除对我委托,让我学不成雷锋了,你要对我前期的学雷锋行为支付帮助费。因为学雷锋的工作量很难量化计算,所以帮助费的计算方式为,从签署委托学雷锋无偿帮助协议开始,到解除协议无法学雷锋无偿帮助为止,每个月支付帮助费100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这样规定的目的,不在于收取学雷锋无偿帮助费,而在于约束你,以保证我(学雷锋无偿帮助)无后顾之忧。但你一旦违反本约定,我必将通过起诉来挽回(无法学雷锋无偿帮助)的损失。
姑且不论“给司法机关以社会舆论压力”是否妥当,以及是否能够实现。这个《补充协议》,当真是能够绕得当事人脑袋抽筋。
而它,乃是出自聂树斌案申诉某前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并且,这份《补充协议》的复印件,已经与前代理律师的量化工作日志一起,寄到了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阿姨手里。
按照这份《补充协议》的计算方式,张焕枝阿姨算来算去,算出这样一个结果:她需要支付前代理律师56万元律师费!这对她,对聂家来说,绝对是个天文数字!
是以,她在连续两次给我打电话的时候,语气异常焦灼且异常气愤:“我根本没签过这样一份补充协议!他一直都跟我说是无偿代理的!我不明白我的名字是怎么弄上去的!再说,当时有那么多律师上门免费代理,我不可能跟他签1个月支付10000元的补充协议!”
貌似,这真的是一份充满聪明才智的协议:当一个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了这样的代理协议后,律师越是无所事事,或者节外生枝,越是遭到当事人的反感与不信任,以致逼得当事人最终与律所解除委托代理,越是有大把的律师费可赚。
关于“他”,这位聂树斌案前代理律师,我在2014年12月16日,于聂树斌案申诉复查论证会上,第一次见到这位兄台。当时他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为他在餐桌上说:半个月内,他绝对会阅到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的卷宗。彼时彼刻,他信心爆棚的神态,仿佛有1万根毛竹在胸中摇曳。
但是,在2014年12月17日,本已由聂家签署好,通过快递公司寄给他所在律所的授权委托手续,在第二天下午却被聂家紧急追回;并且,聂家还在12月20日,解除了对这位兄台的委托。个中曲折,局外人一言难尽。
于是,在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门,出现了这位兄台面对众多媒体记者,高声控诉声讨的一幕。
其实,在3月18日复制完聂树斌案卷宗后,我发现自己与这位兄台,真的属于“英雄所见略同”:他多次寄送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书》,与我第一次被解除委托代理之前,寄送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文本内容基本相同,除了字体字号。
平心而论,这位兄台,在我(2010年4月3日)与张思之先生(2011年3月30日)先后被聂家解除委托代理后,陪伴着张阿姨多次去河北省高院,要求阅卷及追问调查结果。这些辛勤付出,大家有目共睹,聂家也牢记在心中。
关于本次主张天价律师费,我出于善意地推想,也许并非出自这位兄台的本意。因为这位兄台曾在多个场合,都表示出于追寻公平正义,而代理聂树斌案刑事申诉再审的。
基于此,我想在此拜托这位兄台,与所在律所各位合伙人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不要在聂树斌案再审尚未有结果的情况下,又让其他事情搅扯进来;一如2012年1月受害人的亲属,因为这位兄台把一、二审判决书扫描后公布,而提起了侵犯名誉权的诉讼。
即使协调不成,也无所谓。因为,我仔细研判了一下该《补充协议》,发现只有张焕枝阿姨“不明白怎么弄上去的”签名,却没有其老伴儿聂学生的签名。而在我印象中,聂家所有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协议,都是两人同时签字的(有时还加上聂淑惠的签字):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必须这样做;而从张阿姨本身的角度,是出于对老伴儿的充分尊重。
另外,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该《补充协议》所显示的签署日期,即2013年6月25日,张焕枝阿姨是在本村干部和亲友的陪伴下,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王书金案的审理。在此期间,她并没有与这位兄台及所在律所的任何人见面。那么这份《补充协议》,又是如何签署的呢?
还有,算了,还有其他的证据和理由,还是等到哪天开庭审理时再说吧。
《华严经》有云: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这句话,已被引用得满大街都能听见回音。可是又有多少人理会它的真意呢?
既然我们如自己所宣称:是为了公平正义,是为了推动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而不是为了金钱,才无偿代理了聂树斌案。
那么,就算作秀,也请我们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把“视金钱为粪土”的高尚品格,秀到落幕好不好?
否则,即使嘴上把“视金钱为粪土”喊得再响,骨子里却是“把自己当粪坑”,广纳兼收,犹恐难以填满,那就真的永远与粪土同流合污了。
人生如若这般,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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