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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撤销黑社会判决——目前最富勇气的判决

2017-01-24 何林璘 王甫 律界欧途欧


曾是“黑社会”典型 吉林孙氏兄弟今天当庭释放


关押8年后,孙宝东终于回家了。1月22日上午,这个曾因参与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以有期徒刑19年的普通钢材生意人,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提审,多项罪名被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审多项判决被撤销。


当年,孙宝东的兄弟孙宝国、孙宝民均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身陷囹圄。


2013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余项罪名,判处孙宝国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孙宝东有期徒刑19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对这起罕见的最高法再审提审的刑事案件,2016年9月28日,中国青年报以《最高法再审吉林一涉黑典型案最高检当庭建议部分改判》为题予以报道。


庭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认为故意杀人罪和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证据均存在问题,同时“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在今天上午的宣判中,担任审判长的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当庭宣布,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原审判决当庭撤销。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而其他7名被告的实际服刑期限也均已超过了此次改判的刑期。


16名被告中有12名在此次判决前已刑满释放,正在服刑的孙宝国、孙宝东等4名被告因已服刑的期限已超过此次再审判决的刑期,均被依法当庭释放。


事实上,“孙氏三兄弟案”曾长期被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公安厅作为打黑典型案件进行宣传。2011年吉林省大量赞扬打黑典型的报道中,“孙氏三兄弟案”是被提及最频繁和最典型的一个。


孙宝国和孙宝东兄弟二人长期被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公安厅等认为与1996年发生在辽宁省鞍山市火车站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有关。


2011年的相关打黑典型报道称,二人因与鞍山市火车站的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刺死、刺伤数名司机,却被当地法院“错误”的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15年后,在吉林省、吉林市等各级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协调”下,这份早已生效的判决被撤销,最终被改判为“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并入涉黑案审理。


而1997年,孙氏两兄弟是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起诉的。


铁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孙宝国、孙宝东在突然遭到暴力袭击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围打他们的众人乱刺。此后,孙宝国将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伤,孙宝东则造成了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而他也被刺成轻微伤。


事后调查显示,当天参与袭击的出租车司机中有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名司机还是涉嫌持刀抢劫的在逃罪犯嫌疑人。


据此,铁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孙宝国、孙宝东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反抗,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伤害犯罪,但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二人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孙宝国获刑3年、缓刑3年,孙宝东获刑1年、缓刑1年。


但15年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份截然不同的判决。“防卫过当”变成了“故意杀人”——孙宝国被判以死刑、立即执行,孙宝东被判无期徒刑。


孙家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在2013年吉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中,依然认为是“故意杀人罪”,孙宝国被判死缓,孙宝东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年间,这起案件的证人证言发生了巨大“反转”,致使案件性质从“故意伤害罪”变为“故意杀人罪”。


今天的宣判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认为,吉林省高院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2008年1月,长春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队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多个批示称,长春市有一个“以孙宝国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当年的媒体报道称,该案引起吉林省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时任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史力指示,该案转吉林市公安局侦查办理,并列为省公安厅督察案件,孙氏家族涉黑团伙犯罪及涉内案件一并彻查,办成“铁案”。


2008年孙宝国和孙宝东被刑拘。两年多侦查中,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孙宝国和孙宝东所涉嫌的罪名越来越多,孙氏兄弟被牵涉到的亲友也越来越多。到了2009年,吉林市警方将侦查的目光转向鞍山火车站案件。


这起十多年前判决已生效的旧案因“涉黑”被重提,后被改判以重刑。


有报道显示,吉林市警方除讯问孙氏兄弟以外,还曾在3年时间里7次往返鞍山,“访过了数百名证人和群众”,办案刑警因此被媒体誉为“打黑尖兵”。案件随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时隔13年,该案的证人证言发生了巨大变化。


裴某某、高某某、罗某某等四名被害人1996年证实称自己是被刀刺中后才跑开,到了2009年则变成了看见刀就跑开,在跑开的过程中被刺中。


2009年于刚义、张强昌两名新证人作证称,看到孙氏兄弟持刀疯狂追打被害人十多分钟,追到一个扎一个。


当年和孙氏兄弟一起去鞍山采购钢材的会计陈秀芳,证言则从1996年称看到很多人拿着大板凳围堵孙氏兄弟,变成了鞍山市公检法机关接受了请托。


今天的宣判中,最高法认为以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存疑。判决称相隔19年才出现的新证人,当年是否真的在案发现场,为何1996年未作证,均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新证言得不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的印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孙宝东的辩护律师张铁雁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现场证据没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言词证据前后发生这么大转变,导致案件定性发生巨大反转,吉林省两级法院至今未给出合理的解释。


鞍山火车站案件被并入“涉黑案”,“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无疑加重了“涉黑”的分量。


在此前围绕该案的法学专家研讨会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陈兴良曾表示,这是他见过最离谱的黑社会案件。


当年的16名被告人中如今有9人被改判无罪,而其他7名被告的实际服刑期限也都已超过了此次改判的刑期。胡云腾当庭告知,所有被告都有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王甫 | 想念肖扬大法官的N个理由


想念肖扬大法官可以有很多个理由——20世纪80年代,他在检察院任职期间致力于反贪事业,创立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主持起草了《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他担任最高院院长期间,力推“法官职业化建设”,用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方式扭转之前以“政治合格”标准为主选任法官的局面,自此,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群体主要由具备法律职业知识的人担任;2007年,肖扬大法官离任前,最高院收回了下放26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


我经常会想念肖扬大法官,不只是因为我做劳教警察之初他任司法部长而有的亲切,更因为,多年来在为多起涉黑案辩护过程中,我不只一次感受到他曾对于防止打黑扩大化作出过努力……在一起又一起疑似黑打的涉黑案中,当我全力辩护而屡次倍感无力时,总会不由自主地,感念肖扬大法官在打黑风潮初酿时对良知的坚守和未雨绸缪的用心。


2000年12月5日,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有“保护伞”。几天后的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第一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自此启动。然后,全国打黑风潮一浪高过一浪。声浪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进行释法,取消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保护伞”的规定。自此,轰轰烈烈的打黑运动一发不可收拾。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规定固然存在定罪边界模糊等问题,可我始终觉得,拿掉“保护伞”规定无疑是打黑扩大化的“罪魁祸首”。


在我曾经辩护过的十余起涉黑案件中,被起诉有“保护伞”的案件唯有辽宁袁诚家案,四名警察被起诉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徇私枉法罪,二审均改判无罪。虽然我为其中一名处长做无罪辩护获无罪判决,却丝毫高兴不起来。因为,其他喊冤的上诉人二审均被维持原判,唯独四名警察被宣告无罪,让人不得不怀疑组织照顾“自己人”。


对于打黑,我心中一直萦绕着消散不去的动机怀疑:不想打你黑时你啥事没有,决定打你时,哪怕多年前你只和邻居吵过几句嘴,侦查上下点功夫后,证据就成你不仅吵嘴、还扇过人家耳光,成了寻衅滋事!


我和徐昕教授、周泽律师等师友同仁正在辩护的湖南衡阳周氏涉黑案中,多份证据显示大多被告人和证人遭遇过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但一审判决一副糊涂扮相,认定非法证据一份没有。仅以三起模糊不清的事实,认定“老大”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问题是,据以支撑涉黑的一起故意伤害事实多年前已经司法判决,当时的警察和法官都不认为该事实与周跃飞有关系,然而,当警察想打周家黑时,证据就变成“2000年周家5口人开会决定砍人,周跃飞是其中之一”。另两起寻衅滋事实:其中一起案件的几名当事人当年有被判刑的,有被劳教的,周跃飞当时也曾被羁押调查一天,最后通过电话记录和证人证言排除嫌疑后获释;而另一起,警察在案发时不认为是犯罪,以致连笔录都没做,但当更大的警察头目决定打周家黑的时候,一切都变成了周跃飞的罪行,不仅犯罪,而且涉黑!假定周跃飞无罪,该案不仅警方涉嫌刑讯逼供,而且司法机关涉嫌滥权;假定周跃飞有罪,当年让周跃飞逃脱惩罚的警方人员无疑是“保护伞”。因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自己人”一般不打“自己人”,打老百姓还是下得去手的。目前,该案在湖南高院二审,徐昕教授、周泽律师和我们多名律师为保证二审开庭审理,像祥林嫂一样絮絮叨叨,请求,一次又一次。


我和王誓华律师在河北高院辩护的某村委会前主任王文军涉黑二审案中,秦皇岛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文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要依据两类事实:一是王文军在长达几十年的经商过程中曾因琐事和别人打过两次架,当年在派出所警察的主持下和对方达成和解;二是王文军担任村委会主任时,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期间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过强拆,土地被政府卖给开发商,出让金被政府拿走,村民的房子没拆,腾地任务被交给村委会。当警察长官想打王文军黑时,变成了王文军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假定王文军有罪,当初主持调解的警察们、安排强拆的官员们以及在强拆过程中出警却不予制止强拆的警察则是“保护伞”。但事实上,王文军成了黑老大,警察和领导的好日子照样过,太阳每天照常升起。


经验是律师开口说话的重要资本。我们这批律师,说是中国反“黑打”专家律师也不为过。总觉得,这样放过官员只收拾生意人和老百姓的打黑方式没有“黑打”都对不起打黑办。经常会想,假如2002年全国人大对涉黑犯罪进行释法时不去掉“保护伞”规定,警察想打别人黑时先得打自己人“保护伞”,情况会是什么样?


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说,2000年的司法解释仍然有效,2002年全国人大立法解释也有效。这种怪相令人不得不感叹大多数人在波峰波谷、犬牙交错的法治进程中,能好好活着就如中奖,命运之无常,堪比电影《饥饿游戏》中的贡品男女。


似乎,打不打黑,怎么打黑,不像法律问题,更像政治问题。一次次想起2002年全国人大对涉黑犯罪释法,一次次想起2003年最高院提审改判被辽宁高院判决死缓的“黑老大”刘涌死刑……经常会想象,肖扬大法官当时的背影,身后可曾划过一声叹息?


2009年,肖扬在讲解员的介绍下游览洛阳龙门石窟


王甫律师旧文:司法打手 末路狂徒


2012年8月31日上午10时20分,接到贵阳中院黎庆洪案二审合议庭戴峥嵘法官电话,戴法官在电话里读了一段《刑事诉讼法》法条,然后说,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希望我尽快提交书面辩护词。这和我预料的结果一样……虽然8月27日上午,我在贵阳中院办公室等待合议庭成员聚齐前曾诚恳地向合议庭某位法官说:我完全理解你们的难处,但我非常希望你们在巨大风险与巨大机遇并存时,做出告慰天下的抉择。

我所尊敬的陈有西律师在一审下判时曾呼吁同仁:珍惜和尊重体制内的健康力量。我理解陈律师想要表达的完整意思是:首先,珍惜体制内健康力量;其次,不能对体制内当道恶鬼视而不见。就黎庆洪案来说,在举国关注之下,体制内外健康合力拼尽全部力量、想尽一切办法,想追求公正结果,但小河法院仍然置证据、事实、法律于不顾,强行认定黎庆洪等人涉黑罪名成立;现贵阳中院又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为由拒绝二审开庭审理……在陈有西律师设定之 “体制之内多好人”的前提下,黎庆洪案尚出现如此结果,我们能够想见,体制内那股多年来纵横勾连、飞扬跋扈的黑暗势力,又该是何等的强大、顽固与恶毒?

中国本无黑社会,如果非打不可,就有了黑社会。对每一名被告人依其所犯个罪治罪就已足够,而上世纪九十年代,我们一些伟大的刑法学家因善于揣摩圣意,在刑法里设计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组织罪),假定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任何组织的形成、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司法机关若坚持有罪必究之原则,及时预防、打击个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怎能坐大?事实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完全是文学性描述,用此等规定给公民治罪极其荒唐。前些日子代理重庆某区当年打黑第一案申诉,我在书写申诉状时犯了难,因为,最高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合法就是合法,非法就是非法,其他手段是什么?这样的规定不正是各地打黑扩大化、地方官员、公安借打黑之名劫掠企业家财产的尚方宝剑?

2000年,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认定进行了细化,从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保护和暴力行为四个方面进行界定,这成为后来历次关于此罪名释法的基础。

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启动,这是继1983年严打以来少见的专项行动。

自此,全国打黑行动一轮接一轮,声势一次高过一次,伴随着行情日益看涨的打黑运动,人大常委会和最高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和特征标准不断降低: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释法,这个解释取消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要有“保护伞”的规定;2009年,两高一部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提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所以,有了举世震惊的重庆打黑;所以,有了万众瞩目的黎庆洪案;所以,有了昔日重庆薄督与王局的狼狈为奸和今日的反目为仇;所以,有了据说是贵阳李书记和贵州崔厅长在黎庆洪案的精心合谋,所以,有了各地公安厅(局)给下级单位下打黑任务,并以所谓 “打黑成果”向上峰邀功请赏。

2009年,自重庆赵长青律师在法庭发出质疑起,李庄律师、朱明勇律师将质疑推至高潮,但换来李庄律师身陷囹圄、并被第二次刑事追诉,樊奇杭死刑被最高院“极速”核准、朱明勇律师一度“逃亡”,司法部在上峰指示下借李庄案整肃律师,最高院为重庆打黑、李庄案屡屡张目和背书,接着,黎庆洪案第二季上演……随着王局、薄督相继翻船,以重庆为代表的各地打黑运动中广泛存在的公权劫掠、草菅人命、刑讯逼供、恶意构陷等问题相继浮出。以我曾代理的重庆某打黑案申诉为例,除严重的刑讯逼供、恶意构陷外,公安机关和一些办案警察借打黑之名洗劫企业、公民财产之行径令人齿寒:当事人名下地处闹市区的整幢、数层办公大楼,因为其中一层开设过洗浴按摩、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赃物(犯罪场所)”,以整幢大楼不可分为由整体没收拍卖,近亿元房产被警方拿走,拍卖所得款项去向不明。

持续十余年的打黑运动,使各级政法、司法队伍及地方党委、政府中一些官员之丑恶嘴脸暴露无遗,其飞扬跋扈、为所欲为、视法律为敝履的做派给民众带来深重灾难,若任其发展,温家宝总理关于“文革有可能卷土重来”的警告,绝非虚言。

在这种背景下,黎庆洪案于2012年6月再次开庭,上峰安排公检法司等部门最高机构官员到场督办。该案因小河法院管辖权争议、春节前后大规模驱逐、训诫、解聘律师天下闻名,其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构陷意图明显,办案手法令人汗颜,证据体系不堪一击。适逢王局、薄督倒台不久,重庆打黑问题集中显现,黎庆洪案制造者及全国政法系统上下部分邪恶之人并非认为本案没有问题,但他们行事的逻辑先是我是流氓我怕谁;等真的被发现有问题了,便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当全国律师和公众民意沸腾似油煎时,他们在保有颜面的前提下“褪”了一点,因此,黎庆洪等人涉黑罪名被判成立,黎崇刚无罪释放,他们上下联手,试图以惯性正确的面孔在国人对“黑打”的一片声讨中全身而退。当黎庆洪案二审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决定书面审理时”,可以确定的是,体制之内的恶徒上下其手,绝非想把本案当成十八大献礼,而是想草草划上打黑句号,以逃避“黑打”罪责,而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再一次充当打手。

7月26日,某《时报》记者发来采访提纲,邀我对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意见稿)(下称“张军条款”)作以评述,因当时动身去贵阳、没能及时回复邮件,也因为“张军条款”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处有目共睹、法律界已有多人评论,我便没有发表意见。之所以将黎庆洪案与“张军条款”在本文一起讨论,是因为以黎庆洪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打黑案与“张军条款”之出炉有着无法撇清的必然联系。

文章虽然将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意见稿)第249、250条称为“张军条款”,但我以为,凭张军副院长一人绝无能力、无胆量做出如此规定,张军或只是政法体制内黑暗势力的传话筒或发言人。

从揭露重庆打黑之黑幕,到李庄案第二季防御胜利,再到北海案、黎庆洪案全面反攻,律师队伍由被动到主动,由自发到自觉,运用媒体、自媒体充分揭示真相、披露政法恶行,对全国上下认清薄督、王局在重庆制造人为灾难真相功不可没,虽然薄、王二人已被拿下,但重庆模式和打黑土壤尚存,诸多帮凶毫发未损,他们大多因重庆模式被否定而失势,但他们会心存怨恨,伺机反扑,他们不敢咬别人,只好拿律师开刀,从张军之“无良律师”说到袁鹏之“维权律师”说,都能看到他们操弄舆论诋毁律师的不良用心,紧接着, “张军条款”隆重登场。

司法解释效力几与法律等同,法律天然追求的稳定性致使“张军条款”若一旦被确定下来,便与十八大无关,无论胡温习李多么想追求法治,无论中央政法委、最高院、最高检下届最高首长换谁来做,想改掉“张军条款”绝非易事。

我想,这大概就是他们通过最高院制订“张军条款”的真正用心吧。


附:周跃飞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虽经多名辩护律师数次请求,周跃飞等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案终究未能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完全符合该规定。一审判决认定相关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事实、罪名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各上诉人均持重大异议,对于“涉黑”指控,各上诉人始终做无罪辩解。湖南省高院理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公正审理本案,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2016年1月11日本上诉案被受理后,十几名律师多次前往湖南高院与主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交涉,湖南高院拖延了半年多时间,最终无视法律规定,作出了不开庭的决定。


关于本案程序违法、证据采信、案件真相、法律适用等问题,我作为周跃飞的辩护人从审查起诉、一审到二审,已多次阐述。当这个在湖南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案件即将被湖南高院以书面审理的方式拉闭司法审判的幕布,尽可能还原3年多时间的辩护经历佐证假案事实便是律师的义务。因为,司法是司法,也是历史。


2013年3月11日上午,我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周跃飞,横山县看守所值班人员告诉我周跃飞是11.8专案重要嫌疑人,需要衡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负责人在会见函上签批后方能会见。通过询问之前已介入本案辩护的其他律师后我得知,有律师曾找刑警支队负责人递交手续申请会见,每次打电话联系这位负责人都“在出差”,所以,手续总交不进去,也始终见不到嫌疑人。于是,我当着看守所民警的面拨通这位负责人的电话并告诉他,2013年1月1日后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取消会见前置批准程序,所以我拒绝这种安排,要求立即会见……下午上班后,我终于见到了周跃飞,在我刚进会见室的一刹那,两名办案民警挤了进来,通知要提讯周跃飞,我以自己先到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就在那天下午,在湖南省横山县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里,满眼惊恐的周跃飞向我讲述了他作为耒阳市大义乡鱼石村党支部书记、身家数十亿的房地产商,在2012年年中被衡阳纪委带走调查,双规几个月没有查出任何问题,解除双规前衡阳警方介入纪委调查并逼迫其辞去衡阳市人大代表职务后于2012年11月16日将他带至看守所外的专案组办案点吊打刑讯,最长时间连续外提24天,逼迫他承认多起他自己根本不知道的恶性案件。在我初次会见的前一天,衡阳警方要求周跃飞将他价值数十亿的房地产公司托管给警方或地方政府。虽然距离2012年年末刑讯过去两个多月,但周跃飞脚踝部被吊打后康复的疤痕清晰可见。我告知周跃飞,没人有权在办案期间强行托管他的公司,并在那两名要求提讯办案民警的催促下接受了周跃飞为他辩护到底的托付。


当晚,在湖南当地报纸上我看见了这样的报道:“以周梓奇、周跃飞、周跃鹏、蒋方林、周方毅为首的周氏团伙,是一个以暴力手段抢夺煤矿资源为依托的涉嫌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非法购买枪支和大量砍刀,涉及命案13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达30余人,已查实造成他人死亡7人,重伤10人,轻伤15人”,“该团伙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达280余起,涉嫌的罪名26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非法制造、持有、买卖枪支弹药……” “该组织在永兴、耒阳交界的煤矿资源丰盛区,通过打砸、干扰、破坏等非法手段强夺8个煤矿”。


之后,警方起诉意见书认定,周氏团伙涉35起案件,涉及故意杀人1起,聚众斗殴1起,故意伤害10起,非法买卖枪支1起,寻衅滋事3起。造成7人死亡, 10人重伤,15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及严重经济损失。警方认定,周梓奇、周跃飞、蒋方林(周家女婿)、周跃鹏、周方毅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


案件由检方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办案民警继续威胁周跃飞不得改变之前不实供述。鉴于此,我紧急制作周跃飞控告笔录并向审查起诉人员反映,在进入衡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人员办公室前,听见衡阳警方专案组人员正在办公室与检察官商讨案情,当着几位被控告人的面,我进入检察官办公室提交控告材料,我要求检察人员立即制止警方违法办案。事后,几名办案民警同我一起下楼,我被挤到电梯角落,他们恶狠狠的目光落在我身上。


衡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释放多人,对警方认定的黑老大周跃鹏以未实施具体犯罪为由决定不起诉。警方所认定的“穷凶极恶”的“黑老大”周梓奇涉嫌犯罪的事实与周跃鹏完全相同,但因为警方对“首犯”周梓奇宣传已久,衡阳市检察院在对47名被告人提起诉讼时,将周方毅、周跃飞、蒋方林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而将周梓奇作为积极参加者。同时,检方对警方认定的周跃飞骗取贷款罪、赌博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及多起寻衅滋事事实未予认定,也对警方用一起死亡1人的矿难“包装”出来的故意杀人罪未予认定。起诉书指控,周氏家族“黑社会集团”故意伤害10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6起、非法买卖枪支2起、非法持有枪支2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数量上相比警方最初宣传的,缩水近九成。


感谢周泽律师、李金星律师、王兴律师、张磊律师、周立新律师、游飞翥律师、刘金滨律师、金宏伟律师接受我的邀请和原审被告人亲属委托,在本案一审期间介入辩护,不计成本,不计报酬,为本案辩护所付出的精力和心血比其他大多数案件加起来还要多。一审期间,律师们多次在耒阳市大义乡调查取证,证明检方所指控的2009年2.21故意伤害谷任冬(砍断其手臂)的案件与周跃飞无关,2008年4.26沙场斗殴案件(致2人死亡)与周跃飞、周方毅、蒋方林等人无关,律师们除了提取多名证人、被告人的证言以证明刑讯逼供外,还取到了一所至关重要的茶楼“皎然茶韵”的承租合同,证实“皎然茶韵”的开业时间是2009年9月,证明控方指控周跃飞在故意伤害谷任冬案件前与周友根在皎然茶韵喝茶安排砍伤谷任冬,因茶楼当时尚未开业不能成立;同样的逻辑,周跃飞、周方毅等人在皎然茶韵喝茶安排4.26沙场斗殴的指控也不能成立;该合同可同时佐证周跃飞、周方毅、周友根、曹华古等人有关故意伤害谷任冬案件、沙场斗殴案件与周家有关的供述可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周泽律师提交了看守所日志,该日志证明,多名被告人曾被以“对案”名义外提(刑讯),其中,周跃飞最长时间被连续外提24天,周方毅最长时间被连续外提8天;而周立新律师则提交了被告人周武文因为被吊打刑讯时间过长,手铐镶在肉里致其血肉模糊的照片;被告人蒋方林被羁押之初患胃出血,衡阳警方将蒋方林送至医院简单处理后便拉回专案组残酷刑讯,最长时间吊打8天7夜。案件起诉至衡阳中院后,蒋方林胃癌晚期被取保治疗,他希望尽快开庭以陈情洗冤,但衡阳中院在检方起诉一年半之后才开庭审理本案,蒋方林未能等到开庭便离开人世。我相信,这位无任何犯罪事实却被起诉为黑老大的周家女婿的在天之灵至今不能瞑目。感谢李金星律师,他在蒋方林离世前不仅制作了蒋方林陈述刑讯的笔录,还为病床上的蒋方林录制了视频,视频中,走近生命终点的蒋方林详细讲述了衡阳警方令人发指的暴行。出庭作证的谷根则则证明,自己在刑讯之下,将蒋方林煤矿上发生的那起1人死亡的生产事故承认为受周跃飞、蒋方林指使故意杀人。结束作证前,谷根则说:“我能洗清冤屈,要感谢习主席”。


在衡阳中院一审庭审的两个多月里,多名被告人讲述自己侦查期间遭遇刑讯的经历用去了十几天时间。但衡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看守所遭遇刑讯逼供,未排除一份非法证据。即便在看守接受讯问,检方提供的仅有的周跃飞接受讯问的几份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警方人员没有在电脑上做任何记录,笔录是提前准备好的,一审判决对此也未做任何评价。看守所日志显示周跃飞被连续外提的24天期间,衡阳市检察院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为周跃飞制作了批捕笔录,对比看守所日志,该批捕笔录的制作地点涉嫌造假,但一审判决对此不予评价。因此,一审判决对检方指控的周跃飞犯聚众斗殴罪(致2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致谷任冬手臂被砍断)不予认定并非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结果,而是辩方提出的书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采信。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控方所指控的周跃飞非法持枪罪及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也不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结果,而是即便用警方制造的证据衡量,这几起犯罪事实也与周跃飞等人八竿子打不着。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衡阳警方制造假案的传统并非一日养成,而是衡阳检察院、衡阳中院长期以来怠于履行职责,助纣为虐、对非法证据不加甄别一概采信的结果。在本案办理期间,我们对衡阳警方刑讯逼供制造假案揭露得不可谓不彻底,案件的影响力也不可谓不大,原以为,即便不能完全救出我们自己的当事人,也能使衡阳甚至湖南警方在之后的办案过程中慎用刑讯,制造假案之风有所收敛,但就在本案二审通知不开庭、要求递交书面辩护词之后,我去衡阳会见周跃飞,谈到我们预期的可能带来的进步时,周跃飞摇了摇头说,“没用。还在那样干,这里边关的嫌疑人中,就有人刚从衡阳警方的办案基地被外提回来”。


周氏家族“特大涉黑案”如何缘起?被告人周友根在与刘金滨律师的会见中讲,办案民警明确说“谢家花5000万搞周家,谁也救不了周家”。一审庭审期间,周泽律师提交了控方证据中衡阳公安局副局长谢先进提审谢冬根的笔录,笔录显示,早在2010年11月,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先进到监狱提审被生效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煤矿经营商谢冬根,谢冬根一口咬定周家是“黑社会组织”并举报周家涉多起严重犯罪。谢先进提出,“能不能从他们中间收买一个人”......“转作污点证人”。而被人砍断手臂的被告人谷任冬一改之前报案时不知道作案人的说法,咬定自己的手臂是周家叫人砍断的,并主动以周家黑社会小弟的名义自首并“揭发”周家。谢冬根“举报”周家时,陈述了大量的所谓周家“为非作歹”、“残害他人”的犯罪事实,谷任冬不仅说周家叫人砍自己,还“揭发”周家大量“黑社会犯罪事实”,供称自己多次带人用周家出资购买的6把枪替周家打架滋事。衡阳中院一审判决对谢冬根、谷任冬所“举报”、“揭发”的周家“无恶不作”的大量犯罪事实,一概未予认定。但却认定周跃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而被警方宣传了好几年的稳居“十恶不赦”周氏家族黑社会“头把交椅”的周梓奇,被一审判决认定未参加黑社会,最积极自首的“污点证人”谷任冬,也被一审判决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不成立。


2015年4月21日上午,我与张磊律师、刘金滨律师在衡阳中院遇袭,我的西装、内衣被撕碎,张磊律师、刘金滨律师也不同程度受伤,两个多月庭审期间,衡阳警方每天都派人员在法院门口维持秩序,但律师被袭那天早上,衡阳中院门口没有一名公安人员。律师们在法官和法警及押解武警的帮助下获救,报警20多分钟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姗姗来迟。作为律师,我体谅被害人亲属的心情,案发后我也没有接受他们的任何赔偿。但衡阳警方是否涉入袭击律师案中,为何与我的当事人周跃飞毫无关系的被害人亲属会把袭击矛头直接对准我?这些问题在几个月后终于有了答案。我们诉衡阳警方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一位私下与我多次交流的当地警察遇到我时面露难色,支支吾吾讲“撕你衣服那天,有市局的安排。”一审庭审休庭待判期间,一封《群众来信》进入法院案卷,该《群众来信》除了排列顺序不同外,几乎是警方起诉意见书的翻版,据了解,签名者均为与谢冬根家关系密切的人。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沿用了同样的逻辑,不仅对被告人有关遭遇刑讯的供述未做排除,而且绕开大量的自陈遭遇暴力逼证的证人证言,直接选择与谢冬根家关系密切的7名证人证言,作为认定周跃飞等人涉黑的证据,用选择性失明的证据选取逻辑,得出周跃飞“黑社会”集团“破坏当地群众生活秩序、插手耒阳市大义乡部分村干部选举”的结论。凭借几份几个荒诞不经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周跃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就此一项,判刑7年。


一审被控的47名原审被告人中,除蒋方林离世、一名被告人取保后拒绝接受审判被另案处理外,其余45名被告人均被判决有罪。而原审被告人付忠群等人,即便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法盲,但凡听过庭审,见过证据,都能明白付忠群等人无罪,但他们不仅被判有罪,还被施压不许上诉。几十名被羁押数日至数月、遭遇残酷暴力的证人没有任何人获得国家赔偿。


作为辩护人,综合全案发展轨迹与刑讯情况,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周跃飞等上诉人一样持否定态度。即便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几起所谓的犯罪事实及各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也根本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是我对一审判决认定周跃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事实部分的辩驳。


其一、周跃飞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之间的关系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原审判决认定周跃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周方毅、蒋荣华、曹华古、周友根、蒋春样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资雪义等9人为一般成员。


1、周方毅系周跃飞侄子,无证据显示周方毅与周跃飞一起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周青华被故意伤害案与周跃飞有关,但周跃飞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陈述侦查阶段遭遇刑讯做出不实供述,而且,之前衡阳中院对周方毅的生效判决并未认定该案件与周跃飞有关。即便按照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周跃飞涉嫌教唆周方毅,仅此一件事情也无法成立周跃飞、周方毅叔侄之间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关系;


2、周跃飞与曹华古之间,仅仅是2004年泗马塘煤矿穿巷案件后,周友根私自决定将曹华古、周武文二人叫到煤矿持枪防备对方滋事,无论在此案件之前还是之后,曹华古、周武文与周跃飞之间再无任何往来。仅此一偶发案件,绝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关系;


3、周跃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积极参加者蒋荣华、蒋春样及一审判决认定的9名一般成员或者素无往来或者完全不认识,一审判决也未认定该9名成员的犯罪事实与周跃飞之间有任何关系。更无法成就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关系;


4、一审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里,周跃飞仅和周友根来往多一些,但他们二人系同族兄弟,周友根两个孩子都得过重病,周跃飞先后资助数万元帮助周友根给孩子治病,完全是顾及乡情。而且,据周跃飞陈述,2004年泗马塘煤矿寻衅滋事案发生后,周跃飞对周友根叫曹华古、周武文持枪到煤矿的做法不满,此后与周友根很少往来。周友根因两个孩子先后患重病债台高筑,在本村并无住房,新农村建设将帮助周友根等村民建造楼房,也就不难理解周友根在2011年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召集多人为拆迁与周后会家发生冲突的事情。因此,周跃飞与周友根之间也无法成就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与“小弟”的关系。


以上便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周跃飞所涉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其与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往来。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但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表明,周跃飞与其他人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组织,依据上述事实将周跃飞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无疑是荒唐的。


其二、周跃飞的行为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1、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三起事实周跃飞是否认的,但即便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特征的标准。


2、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活动,但上述3起偶发案件除了2004年泗马塘煤矿穿巷事件与采矿利益有关外,另两起事实与周跃飞的经济毫无关系,但泗马塘煤矿穿巷事件也是资利民经营的东资煤矿风井发生穿巷在先,而且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资利民也对周跃飞进行了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周跃飞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维护了自己在煤矿的利益,并无任何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事实存在。


3、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具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法控制特征,而上述事实无法证明周跃飞有任何非法控制行为或影响。


一审判决认定,周跃飞为了与谢家争夺煤矿资源组织“黑社会”。二审期间,我再次到耒阳市调查取证,拿到了大义乡的煤矿坐标图,该图纸显示,周跃飞在经营房地产前所开办的煤矿与谢冬根家的煤矿直线距离2公里以上,中间还隔着他人经营的第三家煤矿,并无争夺资源的可能。


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周跃飞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捐资数百万元进行新农村建设中周友根等多人与周后会家发生纠纷系周跃飞安排滋事。我曾在一审判决后到大义乡派出所调查,当年的办案民警告诉我,当时出过警,因为是政府项目,没有记录,我问:“既然处警,为何无任何记录?是否认为不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民警沉默!“被害人”周后会是老上访户,衡阳中院明知一审判决难以支持周后会的民事诉请,担心周后会在判决后上访,强力劝说周跃飞亲属“赔偿”周后会10万元,并不顾周跃飞“不认可赔偿,坚持无罪”的辩解,将亲属赔偿事实在一审判决中作为周跃飞“认罪并积极赔偿”的情节。


事实证明,周跃飞的公司资产与案件无任何关系,一审判决也未涉及对周跃飞公司财产的处置。但本案自侦办时起,周跃飞的公司及车辆证照均遭查封,公司无法经营,贷款难以清偿。一个资产数十亿的公司历经三年之后,资产大部贬值,最近洽谈融资连两亿元都融不到。被决定不起诉的周跃鹏,经历本案后,逢煤矿行业不景气,不断关闭煤矿。就在我书写辩护词前几天听周跃鹏讲,谢文生(谢冬根弟弟)家的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显四)开采了周跃鹏的煤矿资源并打穿了周跃鹏的煤矿井巷,而周跃鹏这位曾经被警方认定的“黑老大”敢怒不敢言。


用百度搜索“湖南黑社会”,翻看了几十个网页,了解了湖南近年来大量的打黑“业绩”,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从警方甚至法院的通稿中感觉触目惊心,甚至多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用本案作为参照进行比对,无法想象有多少人在湖南风起云涌的打黑风潮中沦为冤魂。


感谢徐昕教授、袭详栋律师二审介入本案辩护和我们一道为二审能够开庭审理持续呼吁......


历经3年多的辩护过程中,我拼尽力气把周跃飞从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聚众斗殴(致2人死亡)、非法持枪支、寻衅滋事、赌博、骗取贷款等多个罪名中拽出来,算是保住了周跃飞的人头,保住了他差点被警方“托管”的亿万资产,当湖南高院对本案不开庭的决定作出之时,我明白,湖南高院对待本案将一如之前的所有涉黑案件一样,决意为周跃飞穿上一张“黑老大”的狼皮,哪怕这张狼皮下盖着的只是一只被权力残害到一息仅存的羔羊。


在本案发展过程当中,无论是湖南省委政法委还是衡阳市委政法委,无论是警方、检方还是法院,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只要有任何一个决策者意识到这不是办案,是吃人,并决心追求正义,周跃飞兄弟子侄都可逃过此劫,周家女婿蒋方林的胃病很可能及时得到救治,即便患上胃癌也可以不带悲愤地平静离世。


2015年4月21日我和刘金滨、张磊律师遇袭之后,律协的一位领导再三叮嘱我:“注意安全,不要放弃。无论多么困难,一定要坚持到底”。


是的,我和我的同仁师友没有任何人在本案中放弃辩护,即便司法审判在政府权力面前正义无存,我们也没有停止和放弃对真相的寻找和对正义的期待。


当蒋方林的冤魂游荡在本案上空,当正义难在本案中登台亮相,当司法审判的幕布将要落下,历史的审判,刚刚开始……


                                                                                                                                                                                     上诉人周跃飞的辩护人:王甫

                                           2016年8月1日


本文来源 刑事网 辩护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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