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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购玉米”案,一审真的找了“假律师”?

2017-02-18 丁勇 石心 律界欧途欧

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王力军被改判无罪。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认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工商工营业执照,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程度,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至此,收购玉米获刑的王力军案本可尘埃落定(申请赔偿除外),但不成想,该案又爆出若干新问题——一审辩护律师竟然是个“假律师”?法工与律师有何不同?

“收玉米案”再现新爆点

南方周末昨天发布的文章《“无证收购玉米案”一审回溯: 查不到的律师和律所》,令该案又冒出另一个关键词——“假律师”。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中,王力军的辩护人王润生是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但南方周末记者在山东省司法厅官网查询,结果显示: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在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中,也没人叫王润生。

难道辩护律师是个隐形人?

对了,怎么可能,他还上法庭真刀实枪地辩护了,还收了王力军的代理费了。据闻,王力军记得,王润生基本上就说了这5个字——无意识犯罪,收了他5000块钱。

据记者调查,王润生还有另一重身份:巴彦淖尔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二所主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最大差异,就是不能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刑事案件。而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是一起刑事案件。

今天,再审现场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以及王力军的家属,但王润生没出现。作为一审辩护人,他为王力军做有罪但罪轻的辩护。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12月,最高法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出再审指令。

“假律师”辩护真的很水吗?

“一审花了5000元律师费,还花了一些'上不得台面的活动经费',结果得到成了有罪判决;再审也许'没花钱',辩护律师有效辩护,得到了'无罪结果'"。人们似乎很容易得出结论:前面的律师没有水平,是在“坑”当事人,无罪打成了有罪。

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据报道,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王力军曾找到当地几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的意见都是“有罪”,检察官对他也比较“同情”,认为他犯事主要原因是“不懂法”。

现在这些在最高院的再审决定下,都成了黑色幽默。

王润生是否“假律师”,先按下不表,且来看看,如果不是最高法决定再审,我们来看看该案一审时,应该如何辩护。

一审时,王力军开庭前三天才委托了辩护律师,这时候,辩护律师听完案情介绍,摆在其面前,马上需要判断的就是:作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作无罪辩护,意味着对抗,可能牺牲掉的,是王力军的缓刑机会。检察院对此案已经退侦两次,此后仍然起诉至法院,其实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当事人会听从律师建议,若坚持无罪,不能“认罪伏法”,有被法院判决处重罪之危。一旦这样的结果,即使最终经历二审改判无罪,或经再审改判,一年半载的牢狱之灾是免不了的了。

也就是说,作无罪辩护,可能法律上更“正确”,律师也许能得到更多的“轰动效应”,但当事人利益也许会被损害。

而本案如作罪轻辩护,或者说叫“和谐辩护”(控辩审基本一致),结果可预见性很强。检察院退侦两次,说明其内容仍对此有争议。公诉人本身对其“不懂法”也带有同情色彩,有“自首”情节(这里更像是“送自首”)且认罪伏法,法律作出缓刑判决顺理成章。

判决照顾了检察院面子,当事人也不用实际失去自由,如果不是后来的最高院指定再审这一小概率事件,谁能说这是一个“错判”?

该案一审有无最好的辩护策略?

错误的辩护或代理,给律师带来的最直接是声誉的影响。而名誉,则是律师职业的生命线。回头反思这一案件,对律师来说,什么是最好的辩护策略?

1如果本案件是在侦察阶段接到委托或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到委托,应当坚持无罪辩护。

应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准确的法律意见,与侦察人员、检察人员作有效沟通,争取撤销案件或作不起诉决定。换言之,要作实效辩护。

对于王力军案来讲,如能有辩护人在侦察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刑法的谦抑性等作出准确的法律适用意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能够意识到本案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和社会影响,能够正确评估本案的可能走向,则其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机会是极大的。

2如果是像本案中律师一样,只是在开庭前三天才接受到本案的委托,则我认为辩护策略应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后确定的。

应当向当事人分析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

作无罪辩护,一旦被课以重罪,要为当事人考虑到二审或再审阶段律师工作,作好当事人心理辅导。没有一颗强大的心,后来的“翻案”是极难的。

作罪轻辩护,结果相对可以预见,但辩护词中仍应埋下伏笔。一旦缓刑后,应重视公共媒体的影响力,为案件取得再审机会作出努力。不管怎样,这个阶段介入案件,都应避免做“一锤子买卖”,都应有“售后服务”。侦察人员和检察官生活在体制内,而律师不同,还要求其能成为社会公共领域专家。能取得再审机会的案件(小概率事件),无不与社会公众参与有关。

其实无论作为刑事律师或民案件代理人,准确的法律意见才是后来采取合适诉讼策略的前提。如像本案中王力军去咨询的律师得出“皆言有罪”的结论的话,也就谈不上后来的策略问题了,更谈不上人权保障问题了。

“法工”与律师有何不同?

那么该案一审“辩护律师”王润生们,如果真的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他们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存在?可以从事哪些法律服务业务?

据介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工”)是在上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个职业。当时律师奇缺,为了填补农村、城镇的法律服务空白,一些退休的公检法人员被抽调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广东、上海、北京等发达地方已经不允许法律工作者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在一些偏远的乡镇、农村地区,仍有不少法律工作服务者为当地司法活动做着服务。

虽然“法工”仍然和律师一样,可以从事部分法律服务,但他们还是有以下几大“鸿沟”,跟律师不可同日而语。

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法工”与律师主要有以下几大区别:

  • (1)名称上的区别:律师的执业机构叫“某某律师事务所”,对外执业统称律师,执业持《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叫“某某法律服务所”,对外执业统称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2)业务上的区别:律师可以从事刑事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 (3)法律工作者不能跨省办案。

  • (4)律师要求本科毕业,和法官。检察官一样,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法工与律师最大的不同,就是“绝对不能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只有律师才能接刑案。

所以,事实上,法工的地位非常尴尬,“只能吃律师吃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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