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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洛阳有车一族必看……

2017-11-25 老贾播报

现在生活越来越好,有车一族也越来越多

买车不是问题,停车成了小伙伴们新的烦恼

出个门儿,办个事到了地方,就是停车难....

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公共停车资源

缓解停车供需矛盾,以后在洛阳城区停车

根据区域和时间不同,要交的停车费也不一样

市停车办、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面就和老贾一起来看看吧...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精神,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lyssfk@126.com、lystcb@126.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12月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取向,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推行智能停车管理,强化科学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管理形式和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的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3.经批准的道路临时泊位。


4.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停车设施。


5.公立医院、高校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设施。


6.大型节庆活动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点)。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对其他经济组织(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设的停车设施,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城市区实行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采取差别化分类收费,一类区域实行计时收费,二类区域实行计次收费。

其中,在计时收费区域,小型汽车每车每小时3元,中型汽车每车每小时5元,大型汽车每车每小时8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


在计次收费区域,白天小型汽车每车次3元,中型汽车每车次5元,大型汽车每车次8元,夜间收费统一为每车次10元。

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由停车管理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的计时应通过智能停车管理系统进行界定。


四、车辆类型和时段划分

(一)机动车分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4类车型分别计费。

小型汽车为2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


中型汽车为2-5吨(不含5吨)货车,10-30座(不含30座)客车及23卧以下(不含23卧)卧铺车;


大型汽车为5吨以上(含5吨)货车,30座及以上客车,23卧及以上卧铺车。

(二)一类区域实行按小时为单位计时收费。二类区域实行按次为单位计费,7:00至23:00执行白天收费标准;23:00以后至次日7:00以前执行夜间收费标准;跨时段不超过1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对应时段累加收费。


(三)摩托车不分区域、车型实行计次收费,超过24小时累加计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大型节庆活动期间经批准的临时停车场(点)实行临时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五、下列情况或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20分钟内免费,机动车停放超过20分钟免费时间未驶离的,计费起算时间按入场时间计算。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的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四)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加强停车场点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停车场点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停车服务经营资格,并到市停车管理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报备。


(二)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存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形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停车场点应加强收费管理,加快推进停车收费电子缴费技术建设,服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统一监管,设置相应的电子计时装置,确保计时、计费准确。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除自动扣费支付外,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存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


(四)通过协议定价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报备并在经营场所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和串通涨价等,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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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广播电视台综合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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