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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人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款

泸州发布 2019-04-03


有事帮你问

近日,有网友在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男方婚前使用商业贷款购住房一套,目前贷款未还清,女方婚前未曾贷款买房。婚后夫妻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住房一套,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抵扣个税?



对此

泸州市税务局进行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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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具体详情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就近办税服务厅咨询办理,也可到其扣缴义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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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敏

责编丨杨茜 谢蕤  编辑丨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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