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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查处力度!泸州出台《决定》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今起施行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促进和保障本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8月27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禁捕区域和时间
按照《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以下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赤水河、龙溪河、永宁河、濑溪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泸州段;大洞桥河、龙涧溪、清溪河、马溪河、习水河、塘河、大同河、古蔺河泸州段;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赤水河流域和本市在此之前宣布实行禁捕的,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国家、省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违反规定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垂钓。
同时,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禁捕水域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
绘就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
守护一江清水
守护蓝天碧水幸福酒城
我们,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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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日报记者 简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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