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无烟日】富检君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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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建议,法律应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未成年人吸烟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公共卫生热点问题。
2020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33个世界无烟日,本次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保护青少年远离传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烟草制品、特别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对青少年的危害,遏制成人吸烟率的上升。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缺乏辨识能力和自制能力,对新事物充满好奇心,研究显示,77.9%的当前吸烟者是从青少年时期开始。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吸烟,已成为遏制我国吸烟者数量增长的重要措施。电子烟销售者多以青少年为营销重点,用“帮助戒烟”“健康无害”等违背客观事实的宣传信息误导消费者,使得电子烟极易在未成年人群中泛滥。
积极稳妥在“等”外领域
探索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
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上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4+1”领域。根据党中央部署新要求,应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益保护“4+1”领域案件之外,“积极、稳妥”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互联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国防利益、扶贫领域、文物保护和产品质量导致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领域的问题作为公益诉讼“等”外领域进行探索。
为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产品,修复被打破的“禁售烟保护圈”,打造“学校到家之间的绿色路线”,富平县人民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以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及环境整治专项工作”为契机,经过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到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零售点以及各地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零售点的距离标准,下一步将严格排查存在私售电子烟、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标识以及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售卖烟草产品的情况,全力保护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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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期
文字:王 倩
编辑:侯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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