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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八十一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支持

富平检察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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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1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对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一年又六个月、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5万元、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向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81408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李某某为谋求利益,雇佣曹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富平县一出租屋内,用购买的四川老窖手工灌装生产西凤酒,李某某自己用购买的尖庄酒、泸州二曲灌装五粮液酒、国窖1573。后李某某通过物流送货等方式将假酒送到西安、宝鸡等地经营烟酒店、饭店的刘某等人手中流入市场。扣除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酒外,李某某等人实际销售假酒价值共计271360元。

由于涉及“假酒”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富平县检察院首次办理,没有成熟的案例可以借鉴,所以,为了加强协调配合,整合全院办案力量将本案办成精品案件,该院成立了以苏新宇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团队。苏新宇检察长在连续几天仔细翻阅十几本刑事案卷的基础上,再结合办案团队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类似案例汇总出的“大数据”材料,敏锐地指出确定本案诉讼请求的关键在于明确“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办案思路:三倍赔偿的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认定李某某等三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十倍赔偿的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核心在于认定李某某等三人是否明知涉案假酒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随后,苏新宇检察长及时指导办案团队与公安环食药大队沟通、协调,就如何查证涉案原料酒的来源渠道,尽量在节约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取得第一手关键证据等方面达成共识。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证实涉案四川老窖等原料酒属于正规酒厂生产的可上市的白酒,品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办案团队据此提出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为案件顺利审理奠定了扎实基础。

庭审现场

2020年5月18日,富平县检察院以李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其在不具备酒类食品技术且在条件简陋的民房内釆用简易灌装方式用低等、低档次白酒假冒相关名牌企业的高等级白酒,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品牌利益,也欺骗了众多消费者,给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在起诉中要求李某某等三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2020年9月3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富平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落实入额检察长带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具体体现和举措,对确保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保护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239期

文字|田钱、王江茹

编辑|侯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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