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妨害安全驾驶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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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
近年来,公共交通工具越来越丰富,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或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纠纷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互殴、吵架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更严重地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18年10月28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该事故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坠江,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全社会强烈关注。
2019年1月8日,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也就是说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员与他人互殴或干扰驾驶员驾驶的行为将构成犯罪。
检察官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纠纷,请学会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少一点冲动,多一份冷静,否则一时冲动带来的可能是不可估量的后果。同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现此类行为,每个人都不要置身事外,多管一点闲事,对这种行为要坚决说NO,防止造成严重后果。
法条指引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54期
文字:孙雪艳
编辑:侯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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