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建设,永远在路上
何为科研诚信
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必须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严守学术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从广义上说,科研诚信就是所有科研工作者必须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从狭义上讲,科研诚信是指在课题申报、课题研究或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要应用诚实、可验证的方法,提交的各项报告要遵守相关的规章、条例、准则和公认的职业规范或标准。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学术造假
学术造假是指伪造、修改研究数据和资料等的学术腐败行为,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通常是由研究者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所致。学术造假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1.对数据资料做主观加工,致使学术成果严重“失真”。
2.完全随意编造数据资料与情景,试图以学术骗局获取名誉地位。
学术抄袭/剽窃
学术剽窃就是复制他人论文中的想法、见解、成果、语言表述却没有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编写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以下8种抄袭形式值得我们注意。
结合我国学术规范的具体情况,引用他人学术成果时,大体情况分类和情况认定如下: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7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1.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本“五不准”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我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学校一直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2023年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函〔2023〕53号)和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省属高校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函》(冀科监函〔2023〕4号),结合《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冀教科函〔2023〕8号)要求,制定《河北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年”》建设方案,组织教师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部委关于科研诚信规范性文件,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政策宣传解读;梳理了近三年科研诚信与学术不端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强调在各类项目申报中的科研诚信注意事项;重点对近5年投稿、发表的科技文献开展了诚信检查,努力实现科研活动全程诚信管理。
来源/科技处 社科处
排版/郭慧茹
审核/王平 李子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