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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高考真的跟我们没关系了?

2016-06-04 河南师范大学

各位同学,距离2016年高考只剩两天啦。(怎么办,好紧脏!还没有复习呢!)今年可是被称为“史上最严高考”呢。

比如

今年高考首次“作弊入刑”了,情节严重者会判3到7年有期徒刑!

有了“无声考场”,科技含量再高的作弊产品也无处可藏啦!

即便是考试中如厕,返回考场也要重新进行安检呢!
......


看起来好严的样子。可是,这些,和我们这些在校大学生又有什么关系呢?



但是你看,在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高考期间加强高校在校学生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高考期间,各个高校要坚持正常的教学和集体活动,严格请销假制度,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除常规审批程序外,要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对无故未到校,不参加学校统一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查细究,防止学生参与替考。

并且在《河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二条:在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作弊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16年全国高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的首次高考,替考、作弊、协助作弊等行为轻则拘役,重则入刑。“作弊入刑”标志着以法治考的新时代开启。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无论是请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还是代替他人考试者,都是犯罪的主体。




高考在即

祝所有考生

考的都会,蒙的全对!

河南师范大学等你来~


编辑 | 王  博 刘笑敏

出品 | 新媒体协会

监制 | 河南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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