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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非法装置,你车上有吗?赶紧拆了!千万别学他……

2017-06-28 路桥公安


以下这种景象

相信大家在大街上都屡见不鲜

这些移动的“遮阳伞”

就这么风驰电掣地在马路上来来去去

...

但是!

路路今天要说

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是非法的

这种遮阳伞看似挡雨又防晒

实则害人又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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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我们的交警蜀黍

也是操碎了心



可是,竟然还有这样的人

非但不听劝阻

不服管理

竟然还将自己整进了拘留所

...


6月26日上午,台州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民警丁永兵在路桥大道与泰隆街交叉路口执勤,发现一辆电动车加装遮阳伞,便走上前去,准备依法收缴该车的遮阳伞。没想到驾驶员王某极度不配合,在收缴过程中试图夺回遮阳伞,与王永兵发生争吵,并用手去抓丁永兵手臂和胸口!


目前,王某已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路桥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路路有话说


这种遮阳伞的安全隐患极大!防晒挡雨再重要,也比不过只有一次的生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在电动车上加装遮阳伞!除此之外,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行为也都大大的增加了交通风险,都已列入交通整治范围,一不小心可是要被警告的,我们应注意遵规守法,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被罚事小,确保个人和他人生命安全才是重中之重。

另外,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我们要主动配合执法。如对执法有异议,或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采用极端手段抗拒执法,触碰法律底线,这是最不理智的行为。


路路普法: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非法改装】

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按照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款50元,收缴非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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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桥公安微信团队

审核:王伟 张玲

编辑: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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