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补偿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我中心代拟了《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至6月23日。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反映意见和建议。
1、联系人:李红燕,电话:0578-2251579
2、电子邮箱:846170083@qq.com
3、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187号,邮编:323000。
附件:《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包含二大地类:一类是耕地、园地、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另一类是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
开发园地是指原为林地和未利用地,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的需要,开发后种植经济作物,现仍按林地管理的山地(如桔山、茶山等)。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具体行政村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40%和60%。区片综合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2 。
第七条 青苗补偿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 当季作物、鱼苗等补偿 。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其中当季作物(含养殖水面)2000元/亩的补偿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其中耕地、园地、开发园地上种植的成片已投产多年生经济作物另行补偿3000元/亩,养殖水面另行补偿养殖损失3000元/亩,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根据苗木的规格、品种的优劣给予迁移补助6000-8000元/亩。大型树木较多的,经征收部门同意,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政府挂牌的名木古树,经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并经征收部门同意后,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经主管部门审查不适宜迁移的,按价值予以评估补偿。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 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 耕地、园地( 原属耕地) 上的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 、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 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 水路、涵管(不含高压涵管)、水管(自来水水管)、水泥渠道等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2500元/亩。
(二) 除(一)项 以外的地上附着物按实另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化粪池等设施以及以上(一) 款中未尽事项,由征收机构和被征收人共同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征收部门备案后另行补偿。
(三)在规定期限内将坟墓、金罐迁移的奖励500元/穴(只);迁移至其它非安置性公墓给予补助1500/穴(只)。坟墓迁移安置补偿标准见附件5。
(四) 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其补偿安置标准按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如实行评估补偿的,其相应的包干补偿款应予剔除。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原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实行公寓或迁建安置的,原宅基地面积大于安置地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耕地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面积小于安置地面积的,不再结算差价。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支付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22日发布的《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 》(丽政办发〔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2.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3. 青苗最低补偿标准
4.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 坟墓迁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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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发布 市征收办
值班编辑 /杨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