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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保姆”案二审开庭,庭上坚称:未杀人

2017-11-16 新浪法院频道

昨日,轰动一时的“毒保姆”故意杀人案二审开庭,上诉人陈宇萍一审被判死刑,本次庭审中,她坚称未杀人,声称以前的讯问笔录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二审庭审中,定罪量刑成为控辩双方焦点。公诉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原判,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宇萍死刑。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陈宇萍真被认定杀人,也希望法庭本着慎杀少杀的原则,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庭审精彩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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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处死刑


还记得的轰动一时的“毒保姆”事件吗?何天带因在当保姆照顾老人期间用多种手段谋杀老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2017年,广州中院又判决了另一宗“毒保姆”杀人案,这名“毒保姆”叫陈宇萍,其被认定在受雇当天就给97岁的被害老人喂药致其昏睡,次日凌晨2时扼颈致老人死亡。而陈宇萍作案的动机也与何天带一致:缩短工作时间、赚快钱!最终,陈宇萍也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宇萍为了能快速拿到工资,故意杀害被害人冯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动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从严惩处,故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需赔偿附民原告人多项损失共3.8万余元。


二审直击


本案中,定罪量刑成为控辩双方焦点。


保姆陈宇萍坚称没有杀人


在本次庭审中,陈宇萍坚称没有杀人,也不会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她称以前讯问笔录上承认杀人是刑讯逼供导致的,警察让怎么写就怎么写。


辩护律师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



辩护律师认为鉴定结论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截止二审也没看到法医鉴定的资质证明,这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被告人供述也存有很多问题,包括被告人进入看守所做的14份提讯证只有4份能够印证,能够印证的只有4份提讯证;有的讯问笔录的时间和收监时间不一致,超出合理范围;有的讯问笔录上提讯人员名字不一致,有冲突;存在疲劳审讯......这些都不应该作为有罪证据。证人证言尤其是同行保姆的证明,只是品格证言,不是目击证人,证言有待考证。


能够直接认定陈宇萍杀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鉴定结论,但都存在瑕疵。其他证据又是旁证,光靠这些定罪还是待考量的。


即使陈宇萍真被认定杀人,也希望法庭本着慎杀少杀的原则,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公诉方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认定清楚,应予以维持原判



公诉方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是充分可采信的,法医两次鉴定证实被害人是被扼压颈部窒息而死的;被害人的血液、胃溶物中的药与陈宇萍行李中的晕车药成分一样;勘验现场查实现场不存在第三人在场;证人证明被害人生前身体状况良好;陈宇萍五次口供承认杀人的犯罪事实,还有亲笔书材料。针对辩护律师所说的提讯证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公诉方也给予了解释。


公诉方认为陈宇萍仅仅为了3000元钱就将近百岁的老人看做能随意生杀予夺挣钱的“死鸡”而将其掐死,这种犯罪动机、对生命的漠视令人发指。完全可以认定陈宇萍故意杀人罪,而且如此的恶劣行为,一审判处死刑并无不当。


陈宇萍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成为改判理由,原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而且陈宇萍一直否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差,没有可以从轻的情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原判。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附案情回顾


上班当天下药令老人昏迷,凌晨下毒手


2015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宇萍受雇到广州番禺区南村镇某居民家照顾97岁老人冯某。期间,陈宇萍和冯某的亲属约定好工资待遇,并提出如果没有做满一个月,也要收取一个月的工资(行规)。被害人冯某的亲属同意。


陈宇萍为了达到能够快速拿到工资的目的,分别于当天中午、晚上给被害人冯伯喂食药物,使冯伯一直处于昏睡状态。1月7日凌晨2时许,陈宇萍采用掐颈的方式将冯伯杀害。经法医鉴定,冯伯系因颈部扼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他得心血和胃内容物中检出相关药物成分。




作案后,陈宇萍电话通知了冯伯的亲属前来处理后事。


据冯伯的一个儿子证实,陈宇萍是其家人2015年1月5日在番禺市桥的一间保姆中介所请来的,1月6日上班,7日凌晨他父亲就死亡了。


品格证人:业内都知道她专门整死雇主挣快钱


据品格证人称,陈宇萍,大家都叫她“鸡萍”,因为她专门“执死鸡”,也就是专门整死临死或病重的雇主来赚快钱,所以行内人都称呼她“鸡萍”。


陈宇萍供述作案动机和过程


2015年1月7日凌晨2时许,我醒来到冯某的房间看冯某,发现冯某确实是熟睡了,我就开始动手掐冯某的脖子。我当时用我的右手用力掐住冯某的脖子,左手按住冯某放在胸前的右手。我第三次发力掐冯某的脖子后,他的手就没有动了。我松开手后,用毛巾擦干净冯某的面貌,检查冯某的身体确定他已经死了,然后就通知他的家属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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