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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讲坛】刘俊海:新《消法》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彻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法律基石

2014-03-14 刘俊海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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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刘俊海教授为大家分析了新《消法》七方面意义。第一,《消法》是消费者理性消费的法宝,特别是在提升维权收益、降低成本方面有很大创举;第二,《消法》是经营者、企业家诚信经营的新标杆。促使企业家学习《消法》、了解消费者权利和自己的义务,从而消除消费中的潜规则;第三,《消法》是经济增长的永动机,我们应当通过消费者保护,让消费者不但“有钱买”,且“敢买”。各种类型的消费增多了,促使企业发展,增加岗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又促进消费,所以消费应作为经济增长的永动机;第四,《消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消法》对政府有倒逼作用,这次《消法》的修改对政府转变职能有特殊的规定,对企业也有倒逼作用,特别是针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垄断企业;第五,新《消法》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老《消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消法》的知名度在人民群众中很高,人民维权意识增强,这会使得人民变成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第六,《消法》是社会和谐的安全网。现有的社会不和谐也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出现冲突形成的,《消法》可以对社会和谐提供保障。第七,《消法》是提升中国社会在国际竞争力的加油站,对国内企业而言,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最有竞争力的企业。其次,刘俊海教授讲授了新《消法》在理论上的升华。第一,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特别是对“霸王条款”的改进;第二,规范与发展并重,更注重规范,不能只发展不规范,发展中的问题,不能靠所谓的“发展”解决,第三,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并重,以契约正义为重,契约精神有三个含义,契约自由、正义、严守,特别要注重契约正义;第四,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并重,以实质平等为重,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是弱者,应当对消费者有偏向性的保护;第五,企业自律与行政监管并重,更加加强行政监管,企业的治理与政府干预是成反比关系,企业不能慎重自律,就应当加大政府监管;第六,创新与诚信并重,更注重诚信,例如创设惩罚性赔偿,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第七,自力保护和公力保护并重,公力保护更重,特别是消费者组织,不应再是普通民间组织,要有法定经费、编制,切实促进对消费者的保护。最后,刘俊海教授还讲述了他对未来的展望,即要建立消费者友好型法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司法立案体系、企业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消费者维权体系,并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的研究体系,进行新《消法》实施后的法律研究工作。

 

刘俊海教授:

 

    感谢主持人热情洋溢的介绍,也同时感谢王宗玉教授和罗铭君律师在百忙之中为我的讲座进行指点,也非常欢迎同学们在各种考试林立的时节,能够抽出时间关注新《消法》的制度创新、理念的升华和未来研究的重点问题。昨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公告中特别提到,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同学们想一想,市场的起点在哪里?市场的终点在哪里?谁能回答一下?有位女同学说了,消费。这就是我们今天为什么要讲这个题目的原因。

 

    我们看到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全面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净化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全球化、城镇化、电子化、工业化等方面日新月异的变化,导致我们的老《消法》,在适用的范围、消费者权利的外延、消费者权利内涵、商家义务的标准、违法义务的责任方面还与消费者的新期待不相适应的地方,所以今年,2013年11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改版升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93年老《消法》不一样,老《消法》是全体常委会成员一致表决通过,没有一票反对也没有一票弃权,但这次审议的时候,15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虽然没有全票通过,但毕竟是压倒性的,绝大多数通过,应该说新《消法》是得民心的。

 

    我个人认为,新《消法》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彻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历史性选择。下面我谈一下新《消法》七个方面的作用。

 

    1、新《消法》是我们消费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的新法宝。应该说,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倾斜,拓宽消费者权利的外延,深化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就是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思想。在修法中的某些研讨会上,某些企业家代表跟我开玩笑:“你们今天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哪天也给我们制定一部经营者企业保护法怎么样?这样就平衡了”我说:“你想规定什么内容啊?”他说:“第一,消费者不许偷东西!”我说:“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就解决了,还想规定什么内容啊?”他说:“消费者买东西必须付钱!”我说:“《合同法》也把这个问题给解决了,你还想规定什么问题?”他说:“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我说:“那就错了,知假买假真的是消费者,只要不是以转售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都是消费者。”然后我又问:“还想规定什么?”他没说有其他内容。所以,这次新修订《消法》在提升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方面有很多重大举措。

 

    2、新《消法》,是企业界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新标杆。很多市场领域,包括房地产、旅游、汽车,甚至还有其他的文化市场都有“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现象。卖包子的人,在包子馅里掺死猪肉、病猪肉消费者不知道,闹肚子了才知道。搁好猪肉、有机猪肉消费者也不知道。其实在很多场合,包括律师服务行业都是良心买卖,法律没法规定更细致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升级换代,我们只能看到,旅游市场的“零团费”、“负团费”现象再向其他领域蔓延。我们有《旅游法》,《旅游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法,《旅游法》对消费者权益规定不足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零团费”、“负团费”在二十年前我无论如何理解不了,但是现在我理解了,我报过一个旅游团,它的团费还算合理,但是还是存在强制购物,参加他额外的付费项目,有时还打着宗教的旗号,让你捐献,有些意志不坚定的人还要接受别人提供的算卦服务,说你这个人长得有点胖,白白胖胖像领导,给你算上一卦,算完了不给钱,马上改诅咒。旅游市场为何这么混乱,因为有利可图,但是赚取的都不是阳光下的钱。潜规则在各个行业之所以能够潜滋暗长、不断蔓延是因为老《消法》的牙齿不够尖利。新《消法》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大好事,也是企业界的大好事,企业要学习消费者的权利,学习自身的义务,因为消费者权利就是为了落实商家的义务而来的。因此我的判断是,新《消法》会颠覆很多行业的潜规则,改变很多行业的盈利模式和商业模式,尤其是暗箱交易的模式、强制交易的模式。

 

    3、新《消法》是我们经济增长的永动机。永动机在世界上有没有?科学家说没有,但是我认为永动机在经济领域是有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年我们一直强调我们要在经济领域稳中求进、稳中有为,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要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控风险、控通胀、惠民生、促和谐、保稳定,前提就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根据三中全会的公报,发展依然是破解经济社会各种矛盾的关键,所以发展是关键、民生是目标,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但是要实现这些基本的目标,需要找到一条转变经济发展之路。过去我们靠外贸,但是如今外贸靠不住了,许多服装业老板收到美国的订单不敢做,一方面,定价权掌握在他人手中,第二,我们服装业工人的维权意识增强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维权意识增强,人力成本增加,有些民营企业家是做的越多,赔的越多,还有我们有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全军覆没,光谱产业在北美、欧洲就是个例子,还有很多产业面临在北美、欧盟反倾销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干扰,所以靠什么呢?很多企业家想到了另外两家马车?第一,拉动内需;第二,鼓励投资。我的观点是,这并非两架马车,而是一架马车两匹马,一个是消费,一个是投资,但是两者并非孤立的,因为讲座一开始我就问大家,消费是市场的起点和终点,有了生存型的消费、发展型的消费、享受型的消费、奢侈型的消费,就必然会有厂家设厂,提供产品和服务。所以需求拉动投资,投资进一步扩大就业、提高税收、提升全社会的购买能力,于是带来新一波的消费需求,新一波的消费方式的升级换代,于是有催生新一轮的投资热潮,因此,消费和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部良心互动的永动机,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但是最近,我看到一个外国人写一篇文章,他谈到靠消费拉动增长的经济学是不可靠的,还需要靠投资,说白了还需要靠政府投资。这个消息出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我看完一遍,感觉这个经济学家好像不懂经济学,或者说懂,但是装糊涂。刚才我的第一句话就提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是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而非更多的发挥政府的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过去提的是基础性作用,现在我们改为决定性作用,对市场和政府的关系看得更清楚了。前两天李克强总理提到,地方政府不要再投资办企业,我想中央政府也不要再投资办企业,让民间去办企业,政府的职责就是维护公平正义,营造投资兴业的良好投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当然政府投资对有的人来说是好事,有权力寻租的空间,产能过剩即有腐败问题在其中,我们在座的都不希望出现腐败。从长远来看要靠老百姓的消费需求拉动投资,然后再推动新一波的消费升级换代,这是正常的经济增长模式。只有政府管住不该管的看得见的手,才能激发市场的创造活力,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可以进行转变。这也是为何新《消法》要再10月2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通过的原因。

 

    刺激消费有两个前提,第一,消费者有钱;第二,消费者敢于买。虽然消费者生活水平日渐提高,但是消费还是存在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因为消费者担心消费欺诈,所以持币待购。新《消法》就是要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制度的健全就是为了让消费者有钱购物。而要保护投资,就要抓紧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鼓励投资兴业。

 

    历史非常巧合,10月25号是我今年最高兴的一天,特别是那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高票通过,在长安街北侧的中南海,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登记改革的重大决策,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现了宽进严管的职能转变新思路。新《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而改革公司登记制度,是鼓励投资兴业的法律,这恰好印证了我对于消费、投资这两部促进经济增长的永动机之间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基本观点。

 

    我还有一个高兴的原因。近二十年来,我的研究方向主要在两方面,第一,投资领域的问题,比如《公司法》、《证券法》、《投资经营法》,为的是让中国老百姓富起来,取得财产性收入,不光是工资性收入;第二,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目的是让老百姓花钱舒心、开心、放心,所以我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老百姓挣钱,二是老百姓花钱,其他的问题都是由这两个问题派生出来的。所以新《消法》对于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巨大历史作用会慢慢释放出来,这与“克强经济学”的经济逻辑是非常的吻合。现在《消法》已经推出来了,下一步我们希望大家一起努力,推动《公司法》、《证券法》联动修改。四月份我就开始呼唤,希望推动《公司法》早日修改,现在还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一月份,我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座谈会,我提出来既要修改三套外商投资法、《证券法》,也要修改《公司法》,但是《公司法》没能列入修改计划。而后9月7号,我和王利明教授一同参加了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核心就是推动《公司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遗憾的是还是没有列入。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特别提出,推动公司登记制度改革,要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4天以后,全国人大规定的立法规划还是没有《公司法》,我们再次呼吁,《公司法》修改赶紧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写进立法规划。

 

    4、新《消法》的颁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重要的突破口。很多人只看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拉动经济增长的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但是他们没看到《消法》对改革的倒逼作用。在中国改革的历程中,改革有的时候靠动力,有的时候靠压力,有的时候靠牵引,有的时候靠倒逼。这次新《消法》的修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政府转变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过去政府都一坐在行业协会的立场上,认为保护消费者是中消协的事情,工商总局的事情,总之不是自己的事情。但是资本是财富之父,劳动是财富之母,消费是财富之源,没有消费者市场之源能不枯竭么?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另外,新《消法》对于垄断企业也有倒逼作用。新《消法》增加了很多条款,比如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进行强制交易。”说白了,本条是针对两类企业,一类是国内的垄断企业,特别是国有的大型垄断企业,还有一类是巨型的跨国公司。虽然从条文中看不出垄断企业、跨国公司,但是作为为立法修改提供咨询的研究人员,我对于立法者的本意是非常清楚的。如果写上跨国公司、国有垄断企业不要这么做,他们不就不会这么做了么?但是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都有花絮、争议、案例和立法例作支撑,每一句话的由来都是有原因的,就像你送给每一个人的眼神都是有原因的,送给别人微笑是有原因的,还给你一个微笑也是有原因的。所以,这次新《消法》的修改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限缩垄断企业、推进政府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理念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5、新《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老《消法》颁行以来,对于唤醒群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有些专业机构做过调研,问老百姓,你觉得知名度最高的法律是什么?下列选项有《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把《消法》放在最后,没认为《消法》会受到重视,但是结果《消法》的知名度雄踞榜首,比《宪法》还高。一开始我很震惊,怎么解释这件事?因为《宪法》是母法啊,但老百姓通过日常生活消费活动受到欺诈,每次维权的时候,他们会利用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监督权、话语权、诉权去维护、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旦权利和法治的种子在每一个消费者心中生根发芽,该消费者进入资本、劳动市场,乃至任何一个市场领域,他必然还会迸发出对于公平正义执着的追求,变成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所以,法治中国建设在很多方面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开启的,《消法》的“消”虽然同“小”都是同样的拼音字母,但是《消法》不是小法,而是大法。

 

    6、新《消法》是社会和谐的安全网。现在社会上不和谐的因素很多。很多律师同我讲,现在社会上不和谐的因素多对律师有利,因为律师可以揽到更多的业务,也不能说没道理,卖棺材的总希望死人多,但是我个人还是认为社会和谐应该更多一点,在这个方面,现有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在经济领域很多都是由于经营者与消费之间存在冲突导致的,比如大规模的消费侵权。例如,三鹿事件,我个人认为新《消法》能为社会和谐释放更多正能量,比如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都有好处,有人说,王海是我培养的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没错,我从九五年就开始培养。当时他是山东烟台的农民。有一天,他去隆福大厦买了两副耳机,自己一副,弟弟一副,结果是假耳机,他想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于是前往索赔,获得了两副假耳机的价款,又获得了一副耳机的价款,小伙子一高兴,又买了十副要求赔偿,但是对方拒绝赔偿,理由是他知假买假。94年1月1号,老《消法》通过实施,95年7月他找我咨询意见的时候,我的判断是,这一年多的时间,我们很多法官还没有形成保护知假买假的职业素养,建议在《中国消费者报》进行讨论“王海是刁民还是聪明”的大讨论,先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如果先去法院打官司,一旦知假买假者败诉了,下次还有人买么?后来舆论一边倒,说王海是聪明的消费者,经营者最后赔偿王海十副假耳机的钱,隆福大厦又被迫赔偿了王海十副假耳机的钱。所以知假买假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人说知假买假不是”以毒攻毒”么?很多商店也有“防火防盗防王海”的告示。我认为,”以毒攻毒”不准确,因为知假买假者在个人受益、获得惩罚性赔偿时,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都受到了保护,因为他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商家造假制假售假的时候也赚到了钱,但却是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赚到的不义之财,所以二者是不一样的。我认为,知假买假者,就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失信行为的啄木鸟,是执法机关的得力助手,也是决策者的千里眼顺风耳。所以,我们要进一步促进国家机构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不等于政府治理,还要加上社会协同治理。而鼓励知假买假、以假买假就是对社会治理结构的重大创新。

 

    7、新《消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民族经济,成为增加国际竞争力的加油站。我们走上一条由邓小平同志开创的社会主义金光大道,要对外开放,就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走出去,第二引进来。“走出去”是指我们的商品服务、资本、文化、教育走出去,也包括法学教育走出去,这方面以前做的很不够,以后要由同学们来完成,我们只是开个头;第二,引进来,就是要引进外国的资本。我们专门为此制定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当然从未来发展来看,我认为三资企业法应当废止,将其统一到公司法的轨道上来,彻底结束内外资企业双轨制的历史。但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直接影响着我们的全球化的进程。其中一个让我近年以来辗转反侧、夜不能寐的问题,就是如何驯服跨国公司。

 

    中华民族是一个诚实善良的民族,对洋品牌非常地包容,非常相信洋品牌。但是我们发现恒天然的牛奶出了问题,苹果的手机出了问题,还有些其他的跨国公司,包括英国的SK公司,也不能擅守自律,公然在中国行贿,看上去是向医生、院长、医药协会行贿,但是实质上羊毛出在羊身上,高药价都转嫁给消费者,也是侵害消费者一个根源。那么,我们真的奈何不了跨国公司吗?特别是当我们看到丰田公司,对同一规格、型号的汽车面向美国消费者致歉、流泪、赔偿和召回的时候,丰田先生在美国痛哭流涕的时候,他到了中国没有眼泪,没有道歉,他说的一句话深深地刺痛了我,他说我们对于消费者投诉问题,按照消费者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言外之意是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准低,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准高,所以不同标准赔偿是正常的,不要有不平衡的想法。只有在浙江市场,丰田公司采取召回加赔偿700元钱的做法,要是没有我在法制日报的文章,可能丰田公司根本不会赔偿。我说道:“召回加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但是在《合同法》中有,”丰田公司被迫向浙江省工商局低头,向浙江消费者低头,但在其他的市场,没有低头。这是2010年4月的事情。

 

    跨国公司为何对中国消费者以怨报德,不是跨国公司不想善待中国消费者,而是因为中国消费者保护水准太低了,这就是他们的思维方式。所以我们在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上提出,我们要让中国的消费者享受世界上最高的消费者保障水平,让中国的消费者坐上头等舱,这样的话,跨国公司再欺负中国消费者、看人下菜碟、搞双重标准,就找不到任何理由,如今我可以自豪的说,我们的《消法》与美国、日本的《消法》相比,毫不落后!有些地方比他们还要先进!

 

    但话又说回来,有些民营企业家抱怨,他们满足不了《消法》规定的高标准,这不是害了民营企业么?跨国公司是受到了约束,但是民营企业的竞争力也受到了冲击,因此会丧失竞争力。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只有最严格的法律才能催生出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如果在中国不善待消费者,产品质量低,售后服务不人性化,到国外市场也不可能有竞争力。所以,为了增强我们民营企业乃至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必要对老《消法》进行全面改版和升级。新《消法》既是一项法治工程,又是一项经济增长工程,民心工程、和谐工程、国家治理创新工程。

 

自2月10日起,回复年份+日期可提取当日以及往日消息,如回复“201402119”可提取2月19日推送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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