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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讲坛】杨立新:媒体侵权责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2014-04-21 杨立新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讲座实录节选,更多内容请戳页面底端“阅读原文”,谢谢~


耿卓老师:


各位老师、同学,今天的讲座马上就要开始了。很荣幸有机会担任杨立新老师讲座的主持人。我是第一次担任主持人,我把这个第一次献给杨老师。今天是民商法高峰论坛第十四讲,对杨立新老师,我想不用介绍,大家都如雷贯耳。我就强调一点,在民法理论和民法实务这两方面都做到这一高度的,杨老师应该是第一人,是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非常有影响的学者。今天杨老师讲座的主题是“新闻媒体侵权”,这个题目,杨老师持续了应该有接近20年的研究。这是个富有争议的题目,前一段时间,杨立新教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一篇争鸣性文章,与张新宝教授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我们这次讲座的主讲人很强大,评议人团队也很强大。今天请到的评议人有:华中师范大学副院长丁文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姜战军教授、中南学派侵权法专家麻昌华教授。今天到会的还有来自武汉大学的余立力老师、杨巍老师、李承亮老师和罗昆老师。还有我们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张红副院长。接下来,有请杨老师发表精彩的见解。


杨立新教授: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非常有幸,我也是第一次到湖北做讲座,虽然我到过湖北很多次,这次真的是处女作。湖北这几所大学都很厉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有那么多教授陪我做讲座,有点胆战心惊,但是看到这么多同学,尤其是站在后边的同学,又非常荣幸。今天的讲座想讲“媒体侵权”问题,主题是“媒体侵权责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刚好这个课题是国家社科的课题,也是欧盟的课题,已经做了2年半,我刚刚把司法手册《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定稿,就媒体侵权问题一共写了132条。这132条经过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半年的试点,效果不错,最后把它了定下来。今天的《新京报》发了两版,题目叫《媒体报道什么时候才算侵权》,也是报道这个课题的。所以说这个课题应当算做得比较成功。现在总结一下,从传统方向研究可能会比较困难,但是稍微交叉一下可能就比较容易成功。媒体侵权就包括侵权法、民法和新闻法,还包括新闻学,把这些问题结合到一起可能就做的不错。我现在在新闻界很牛,因为这个问题没有人比我研究得好。


关于这个主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跟大家做个报告:第一个就是我和张新宝教授之间关于到底有没有“媒体侵权责任”概念的争论,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媒体侵权这个问题,我是从九十年代开始研究的,那个时候我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当审判员。因为《民法通则》实施以后,遇到了很多新的案件。以前中国人很少讲到权利,权利是从《民法通则》实施以后才开始的。这些其实都要感谢余老师父亲他们那一代的老同志们作出了《民法通则》,有了《民法通则》以后才有了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那个时候遇到很多有关名誉权保护的问题,也就从那时开始,我把这个问题作为很重要的题目去研究。所以一直到现在的二十几年间,我对这个题目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后来的机会使这个题目申请到了欧盟的“媒体权利保护”项目,同时也申请到了国家社科基金。这样,法院跟我们一起研究就比较方便,不会有后顾之忧。这个课题就做到了现在。那么,到底有没有“媒体侵权”或者“新闻侵权”的概念?大家都知道,我和张新宝教授之间发生了很激烈的争论,但是我认为我们之间的争论是绝对的君子间的争论。我这边在紧锣密鼓的做“媒体侵权”的研究,而新宝教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一篇叫《媒体侵权否定论》的文章,不但否定了“媒体侵权”,还宣布“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这一概念可以作为一个文化历史的遗产。我说我要跟他讨论,也到他主编的《中国法学》上去讨论。后来我就把文章写好。可能很多同学都看到过这篇文章,这篇文章说起来真的是精雕细琢,大概前前后后改了十几遍,绝不夸张。为什么呢?因为要和一个很有名的人物公开地去探讨,而且是到他的刊物上去发表,首先一定不能说假话,要把心里话说出来;其次一定不能伤到新宝教授。这很难,因此我每一个字都考虑过。这样就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两篇对立的文章。我觉得我们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其实很难有真正的学术讨论。不知道耿卓老师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看法?


耿卓老师:


我做编辑很多年,但是发现真正的交锋应该说几乎没有见到。因为就像刚才杨老师所说,可能会出现某句话说得不太恰当,就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杨老师那篇文章我仔细看了,每句话都表达得很有分寸感。既要把自己的思想、观点明确表达出来,又要让对方从语言表述上能接受,从这一点来说是比较难的。


杨立新教授:


所以,没有很真正的学术的论辩。但我觉得我们俩是比较真正的学术论辩,因为每个人说的都完全是自己的想法,而且很君子。我想,在学术当中如果没有学术批评的话,其实是不行的。说起来,张新宝教授认为没有“媒体侵权”的概念,理由是:第一,《侵权法》没写媒体侵权,我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就是媒体侵权,网络侵权就是媒体侵权;第二,司法解释中从来没有媒体侵权,但是我在最高法院的时候就写过,名誉权司法解释基本上都是针对媒体侵权的;第三,外国没有媒体侵权,这一点我承认,外国真没有,但是外国有《新闻法》,而我们没有《新闻法》。这样我们就把主要的观点互相做了交流。说起来,为什么要在中国强调新闻侵权法或者叫媒体侵权法?我有一个特别鲜明的看法,就是因为中国没有新闻法。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的看法就是,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就一定要有法律去调整。当法律缺位的时候,与它相关的另外一个法律就会去做一个补充。我们没有《新闻法》去调整新闻行为、新闻关系,当发生纠纷的时候,相关的一个法律--《侵权责任法》就发挥了作用。其实两个法律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新闻法》解决什么样的新闻行为是合法的新闻行为,《侵权法》研究的是什么样的新闻行为是侵权的新闻行为、违法的新闻行为。两个法律都在划这个中间的界限,现在我们没有《新闻法》来划这个界限,那么《侵权法》就发挥了这个作用。这就是我二十多年来热衷于研究新闻侵权问题的意图。但这个状况将来会发生改变,我在我的文章里也写了,将来我们有了《媒体法》《新闻法》的时候,《侵权法》一定会回到它原来自己的位子上去,不会把手插过来。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做的这些努力一定不会是白费的。所以这个题目叫“媒体权利保护与媒体侵权责任法律界限研究”,就是后来我们申请国家社科项目的时候所用的题目。这个部分大体上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可以说现在对这个题目更感兴趣的其实不是我们法学界,而是新闻界;甚至新闻界比法学界更感兴趣。新闻界希望法律人能够得出相应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制裁新闻界的侵权行为,划清是非的界限。我认为这是本题目最重要的意义。


第二点是介绍一下这一课题研究的大体情况。确定这个课题之后,我们做了一个计划,首先提出司法手册草案,经过反复讨论至大体成熟的时候,交给与我们合作的两个法院--海淀区法院和朝阳区法院操作半年。其实媒体侵权的案件不是特别多,在具体的案件比例当中是微乎其微的,但是其影响特别大。在全国所有法院每年收到的千余个案件当中,海淀区法院和朝阳区法院收到的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因此选择这两个法院作为我们的合作单位。原来的计划是让两个法院做一个对比实验,其中一个法院采用我们的规则指导办案,另一个法院不用,到了试点结束后,得出对比鲜明的两种结果。后来我们认为这不大可能,因此确定让两个法院同时作为试点。去年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原计划在2月份开始的试点工作被推迟到7月1日开始,一直到12月31日结束。两个法院均受理了大约七十个此类案件。我们对照手册来分析案件处理方式是否得当以及有待完善之处,并对此作出经验总结。我们还进行了法庭的视频竞赛,即这两个法院选出试点期间两个审理得最好的案件,将此做成视频。我邀请了五位外国专家、四位国内专家,九个人组成评委会,对这四个案件进行评审,最后评委会一致认为朝阳区法院的范冰冰案件应该获得第一名,海淀区法院的百度案件获得第二名。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司法手册再次进行讨论、修改,大概在三天之前定稿了。我的想法是印制三千册,送给每个法院一册。我还想继续完善这个课题,司法手册共132个条文,我准备为每个条文都附加说明和典型案例,最后做成几十万字的结项成果。此外,我还想为司法手册做推广,现在大概有十个中级法院要转发这一司法手册,北京市高级法院将要在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我打算对此进一步完善,让更多的法院采纳这些规则。媒体界对我们这个司法手册有很好的反应,因为这些规则划清了是否侵权的界限。我认为这一课题研究既解决实际问题,又具有理论层次。在做这个课题的时候,我们考察了十多个国家,对比发现我国媒体责任(尤其是网络侵权这一部分)绝对不落后。我得出的结论是,特别是网络侵权这一部分,全世界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当发令枪一响,看谁抢先一步,抢先一步的国家就是先进者,就创造了规则。我们课题组还邀请了一位英国专家,一位高等法院的出庭大律师。他特别具有司法经验的一位律师,他看了英文版的司法手册之后表示赞赏。这个课题还有半年就可以完成了,应该会收获一个比较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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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录转载自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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